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工作切实巩固整治成果的意见-宛政[200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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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工作切实巩固整治
成果的意见
正文:
----------------------------------------------------------------------------------------------------------------------------------------------------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工作切实巩固整治成果的意见
(宛政〔2009〕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和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巩固我市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成果,坚决遏制当前全市范围内出现的粘土砖瓦窑厂反弹现象,根据省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粘土砖行为坚决遏制粘土砖瓦窑厂反弹的通知》(豫政明电〔2009〕5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保持清醒头脑,正确认识当前粘土砖瓦窑厂整治形势
全面开展粘土砖瓦窑厂整治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是省政府确定的一项重点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能减排,改善生态环境的重大举措。
2006年以来,市政府积极按照省政府《关于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豫政〔2005〕54号)要求,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强力推进,较好地完成了省政府确定的关闭拆除任务,得到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但最近一段时期,由于监管不力和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大部分县市区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粘土砖生产的“死灰复燃”问题。
假借新型墙材名义新建、复建粘土砖瓦窑厂烧制粘土砖的现象有所蔓延。
各地群众反映强烈,信访不断,各级媒体也时有批评曝光。
为此,市政府于6月25日召开了全市粘土砖瓦窑厂集中整治会议,下发了《关于开展粘土砖瓦窑厂集中查处行动的紧急通知》(宛政明电〔2009〕22号)。
近一月来,各地采取集中行动,强
力推进整治工作,共清理出新建和复建粘土砖瓦窑厂116座,占地总面积达5083.144亩。
通过集中查处,大部分窑厂得到了彻底拆除,但土地复垦工作总体进展较慢。
各级政府还要继续保持清醒的头脑,认清形势,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粘土砖瓦窑厂整治和占地复垦力度,防止违法违规生产粘土砖行为再次出现反弹。
二、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
(一)依法取缔粘土砖瓦窑厂。
要继续加大对粘土砖瓦窑厂的打击力度,凡违反《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豫政〔2005〕54号)规定,目前仍在继续违法生产的粘土砖瓦窑厂,包括尚未关闭、新建复建或假借新型墙体材料名义生产的各类粘土砖瓦窑厂,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同乡镇政府依法限期拆除。
市粘土砖瓦窑厂死灰复燃集中查处整治督查组将按区片划分,负责督促检查各县市区的工作落实情况。
(二)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管。
对已经省发改委核准或备案,但未按核准(备案)的生产工艺、原料及比例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一律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依法限期关闭拆除。
对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生产经营的,依法查处并限期关闭拆除。
各县市区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产业优化升级。
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督促落实。
(三)加大粘土砖瓦窑厂占地复垦工作力度。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明确期限,落实资金,保证质量,继续加大对粘土砖瓦窑厂占地的复垦力度,及时做好已关闭粘土砖瓦窑厂占地复垦工作,复垦整理土地面积要达到粘土砖瓦窑厂占地总量的80%以上,受到省政府表彰的宛城、方城、唐河、新野四区县,复垦整理面积要达到100%。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一)进一步强化治理整顿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整治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治理整顿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新建、改扩建项目的核准、项目实施的核查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评价和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非法新建、复建粘土砖瓦窑厂及非法用地取土行为的监管和土地复垦整理项目的实施,负责对新型墙体材料新建、改扩建项目建设用地的审核、监管;建设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确认及推广应用的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掺配粘土比例的产品检测和生产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非法销售粘土砖、掺配粘土比例标准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未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产品确认书的新型墙体材料和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
水利、电力、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省政府令第116号和豫政〔2005〕54号文件
等规定的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形成监管合力。
(二)继续深入开展集中清查专项行动。
各县市区政府要针对上阶段集中清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强化整治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砖瓦窑厂继续组织全面排查。
对尚未关闭拆除和再次出现的粘土砖瓦窑厂要进行严肃查处,坚决遏制违法违规生产粘土砖行为的反弹势头。
对晾坯场清理和土地复垦工作进展缓慢的窑厂要落实到责任人限期予以清理整改。
市集中查处整治督查组对媒体报道或群众反映较为突出的粘土砖生产反弹重点区域违规生产情况、省领导批办的信访件举报情况要进行现场核查,对情况严重地区、企业进行重点督办。
对因行政不作为或领导不力、组织不到位,对粘土砖瓦窑厂反弹和以新型墙体材料名义生产粘土砖控制不力的地方,要严肃追究县市区、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三)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加强整治动态监测与考评。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建立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工作的相关公示、巡查、统计、报告等制度。
要严格按照《河南省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建立健全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监管体系的通知》(豫整联〔2009〕1号)的分工和要求,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情况的动态巡查,并按月逐级上报巡查结果。
市政府将按照省政府的工作要求,每季度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对各县市区烧结类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名单予以公示。
要对各县市区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加快粘土砖瓦窑厂占地复垦、规范新型墙体材料市场秩序等情况,进行半年和年度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在全市通报。
市整治粘土砖瓦窑厂联席办公室每月要对各县市区整顿规范情况进行通报。
对工作先进的县市区要予以表彰,对工作落后的要予以批评并列为重点监控地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将采取暂停建设用地报批、核减建设用地指标等惩处措施。
(四)加大政策宣传和社会监督力度。
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大对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政策的宣传力度。
深入宣传巩固治理整顿成果和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重要意义,争取各有关方面的积极参与和广泛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级政府对群众和媒体反映的问题要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治理整顿情况分别于9月底、12月底前向市政府书面汇报,并抄送市联席办,市联席办要将全市治理整顿情况予以汇总,书面上报省政府。
二○○九年八月十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