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选择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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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发明创造性如何认定

化学发明创造性如何认定

化学发明创造性如何认定对于已知产品的用途发明,如果该新用途不能从产品本身的结构、组成、分子量、已知的物理化学性质以及该产品的现有用途显而易见地得出或者预见到,而是利用了产品新发现的性质,可认为这种已知产品的用途发明有创造性。

化学发明的实用性1、菜肴和烹调方法于厨师的技术、创作等不确定因素导致不能重复实施的烹调方法不适于在产业上应用,也不2、医生处方医生处方,指医生根据具体病人的病情所开的药方。

医生处方和医生对处方的调剂以及化学发明的创造性1、化合物的创造性(1)结构上与已知化合物不接近的、有新颖性的化合物,并有一定用途或者效果,审查员可以认为它有创造性而不必要求其具有预料不到的用途或者效果。

(2)结构上与已知化合物接近的化合物,必须要有预料不到的用途或者效果。

此预料不到的用途或者效果可以是与该已知化合物的已知用途不同的用途;或者是对已知化合物的某一已知效果有实质性的改进或提高;或者是在公知常识中没有明确的或不能由常识推论得到的用途或效果。

(3)两种化合物结构上是否接近,与所在的领域有关,审查员应当对不同的领域采用不同的判断标准。

以下仅举几个例子。

【例1】现有技术:申请:结构接近的化合物,它们必须有相同的基本核心部分或者基本的环。

以上的(Ib) 与(Ia) 结构不接近,在创造性判断时,不必要求举证(Ib) 与(Ia)有预料不到的用途或效果。

【例2】现有技术:H2N-C6H4 -SO2NHR1 (Ⅱa)申请:H2N-C6H4 -SO2 -NHCONHR1 (Ⅱb)(Ⅱa) 磺胺是抗菌素,(Ⅱb) 磺酰脲是抗糖尿药,结构接近,但药理作用不同,有预料不到的用途或效果,有创造性。

【例3】现有技术:H2N-C6H4 -SO2NHCONHR1 (Ⅲa)申请:H3C-C6H4 -SO2NHCONHR1 (Ⅲb)(Ⅲa) 氨基-磺酰脲与(Ⅲb) 甲基-磺酰脲结构接近,只有NH2 与CH3 之区别,无预料不到的用途或效果,无创造性。

组合发明

组合发明

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

发明类型1、开拓性发明是指一种全新的技术方案,在技术史上从未有过先例。

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2、组合发明是指将某些技术方案进行组合,构成一项新的技术方案,以解决现有技术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

组合发明创造性的判断:组合后的个技术特征在功能上是否彼此相互支持、组合的难易程度、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组合的启示以及组合后的技术效果等。

3、选择发明是指从现有技术中公开的宽范围中,有目的的选出现有技术中未提到的窄范围或个体的发明。

选择发明创造性的判断:选择所带来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考虑的主要因素。

4、转用发明是指将某一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转用到其他技术领域中,并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克服了原技术领域中未曾遇到的困难。

转用发明创造性的判断:转用的技术领域的远近、是否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转用的难易程度、是否需要克服技术上的难度、转用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等。

5、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是指将已知产品用于新的目的。

发明创造性的判断:新用途和现有用途技术领域的远近、新用途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等。

组合法组合法也有一定的规律可循。

在有了某个创造性设想,或者谋求某种特殊功能的时候,我们可以从原理的组合、内插式组合、辐集式组合等三种形式,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发明设计。

(1)原理的组合所谓原理的组合,是指己有的技术原理为基础通过巧妙的组合,创造出新的功能或新颖的事物的方法。

例如,人体内长结石的病人很多,结石病人多有剧烈疼痛等痛苦。

一般治疗中采取外科手术的方法,摘除结石。

但有许多结石病在手术后仍容易复发。

若用药物治疗,可以排除小的体内的结石,而较大块的结石却难以通过服药来化解或排除。

医生们一直在寻求着不做手术而排除人体内结石的方法。

英国一家医疗研究中心提出了一项不需外科手术而粉碎结石的发明。

这种发明是把两个原理巧妙地结合而得到的。

发明专利审查中创造性的评判标准分析

发明专利审查中创造性的评判标准分析
所 谓技 术 启示 , 即现 有技 术 中是 否 给 出将 区别 技术 特征 应用 到最接 近 的现有技术 以解 决发 明实 际 解决 的 技术 问题 的启示 。这 种启示 会使 本领域 的 技 术人 员 在面对 所述 技 术 问题 时 , 动机 改 进 最接 近 有 的现 有技 术并 获得要 求保护 的发 明 。
的技术手段 , 例如是 同一份对 比文件其他部分披露 的技术手段 , 该技术手段在对 比文件 中所起的作用 与该 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 的发 明中所 起 的作用相
同。
经公开的技术 的角度 , 完全不加入任何本发 明的内 容和启示 , 来进行评判创造性的工作。 作为 申请人及其代理人 , 了帮助审查员更准 为
性 :1 确 定最 接 近 的现 有技 术 ;2 确定 发 明 的 区 () ()
1 发明与最接近 的现有技术相 比具有更好 的 )
技术 效果 ;
2 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 同的技术方案 , )
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 的水平 ;
3 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 ; ) 4 尽管发明在某方面有负面效果 , ) 但在其他方 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第2 7卷 第 1 9期 21 0 1年 1 0月
甘肃 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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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明 专利 审查 中创 造 性 的 评判 标 准 分析
鲜 林
( 甘肃省知识产权事务 中心 , 甘肃 兰州 7 02 ) 30 0 摘 要: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 授予专利权 的发 明和实用 新型应 当具备新颖 性 、 造性和实 用性。其 中创 创

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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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显著的进步
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能 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比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 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 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显著的进步的要求是我国专利法的特点,比较容易满足和
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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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造性审查的的原则和基准
《创造性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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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的判断》
一、创造性的概念 二、创造性审查的原则和基准 三、几种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四、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审查特点 五、创造性判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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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创造性的概念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
技术方案(细则2.1)。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
• 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当存在多篇比较相关 的对比文件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 对比文件,其次考虑相同技术特征的数量最多的对 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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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 术问题
• 将发明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 找出“区别特征” 。
•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审查员)判断区别特 征所能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发明实际所解 决的技术问题。(有时与说明书中申请人所 描述的技术问题不一致,以审查员的重新认 定的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准)。
(一)创造性审查的原则
创造性审查是在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权利要求 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区别的基础上进行 的。 (新颖性审查之后进行才能进行创造性审查)
创造性是相对于现有技术整体而言的,因此可以 将一份或多份对比文件中的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 起(组合评价)评定发明的创造性。 (不同于新颖性 审查的单独对比原则)

发明专利的实审中的三性判断

发明专利的实审中的三性判断
(2)实用性与所申请得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就是 怎样创造出来得或者就是否已经实施无关。
3、2审查基准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所说得“能够制造或 者使用” 就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得技术方 案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用得可能性。满足 实用性要求得技术方案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并且 应当具有再现性。因不能制造或者使用而不具 备实用性就是由技术方案本身固有得缺陷引起 得,与说明书公开得程度无关。
来说就是否显而易见
3、2、2显著得进步得判断
(1)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得技术效果,例如,质 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
(2)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得技术方案,其技术效 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得水平;
(3)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 (4)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她方面具有
具体(下位) 概念与一般(上位) 概念 (1)
如果要求保护得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相比,其 区别仅在于前者采用一般(上位) 概念,而后者采用具体 (下位) 概念限定同类性质得技术特征,则具体(下位) 概 念得公开使采用一般(上位) 概念限定得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丧失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公开某产品就是“用 铜制成得”,就使“用金属制成得” 同一产品得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但就是,该铜制品得公开并 不使铜之外得其她具体金属制成得同一产品得发明或 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
对比文件
为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就是否具备新颖性或 创造性等所引用得相关文件, 包括专利文件与 非专利文件, 统称为对比文件。
新颖性得审查
审查原则 审查基准
审查原则
(1)同样得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2)单独对比
(1)同样得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被审查得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或者申请日前由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后(含申请日) 公 布或公告得(以下简称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得) 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得相关内容相比,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得技术问题、技 术方案与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得发明或者实 用新型。需要注意得就是,在进行新颖性判断时,审查员首先应当 判断被审查专利申请得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得技术方案就是否实 质上相同,如果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公开得内容相比,其权利要求 所限定得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得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 技术领域得技术人员根据两者得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 于相同得技术领域,解决相同得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得预期效果, 则认为两者为同样得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专利审查中的新颖性和发明创造性评价要素

专利审查中的新颖性和发明创造性评价要素

专利审查中的新颖性和发明创造性评价要素在专利申请和审查过程中,新颖性和发明创造性评价是两个至关重要的要素。

新颖性是指所申请的发明或技术解决方案在申请日前没有被公开披露或利用过,而发明创造性则体现了该发明对于现有技术的显著进步。

本文将重点探讨专利审查中的新颖性和发明创造性评价要素,以及相关的判断标准和应用实践。

1. 新颖性评价要素新颖性是判断专利申请是否满足专利法规定的重要标准之一。

在审查过程中,专利审查员会对申请部分进行搜索和比对,以确定该发明或技术解决方案是否已经被公开或利用。

以下是新颖性评价要素的一些关键方面:a) 公开性:这是指对于申请的发明或技术解决方案是否在先于申请日前的某个时间点被公开披露。

公开的形式可以是文献、专利、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等。

b) 利用性:这是指对于申请的发明或技术解决方案是否在先于申请日前的某个时间点被公众利用。

利用的形式可以是商业化、公开演示、授权等。

c) 先知性:这是指是否存在先于申请日的文件或信息,能够揭示与申请内容类似或相同的解决方案。

2. 发明创造性评价要素发明创造性评价是专利申请的核心内容,它要求发明具有显著的技术进步。

专利审查员在对发明创造性进行评价时,通常会根据以下要素进行判断:a) 技术水平:评估该技术领域的相关技术水平,确定是否存在现有技术的解决方案。

b) 显著进步:确定该发明是否对现有技术具有显著的改进和提升,是否有新颖的技术特征、技术方案或技术效果。

c) 创新活动:评估该发明是否符合创造性的要求,即是否跨越了常规的技术思维,从而达到了非显性的技术效果。

3. 相关判断标准和应用实践为了有效评价新颖性和发明创造性,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判断标准和应用实践。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判断标准:a) 先例检索:专利审查员会进行先例检索,以了解已有的相关专利文献,以及其他可能对评价产生影响的文献信息。

b) 技术背景分析:审查员会对技术领域进行分析,了解现有技术水平和存在的问题,以判断发明是否对技术领域有显著的改进。

专利审查中的发明创造性评估与技术先进性

专利审查中的发明创造性评估与技术先进性

专利审查中的发明创造性评估与技术先进性在专利审查的过程中,发明创造性评估与技术先进性是至关重要的考虑因素。

本文将探讨专利审查中发明创造性评估的方法和技术先进性的判断标准。

一、发明创造性评估发明创造性评估是专利审查的核心内容之一,旨在评估发明的独创性和创新性。

发明的独创性是指该发明是否具有与已有技术的显著不同,是否具备独特的特点。

而发明的创新性则是指该发明是否能够为目前技术领域带来新的技术进步。

为了评估发明的独创性和创新性,审查员通常会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寻找与该发明相似的技术。

通过对比已有技术和所申请专利的区别和优势,来判断其是否达到了发明创造性的要求。

此外,发明创造性评估还会考虑与该领域的专业人士进行讨论和审查。

专业人士的观点和意见对于评估发明的创造性是至关重要的,因为他们对该领域的技术发展和潜在独创性有更深入的了解。

二、技术先进性的判断技术先进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相对于目前技术水平的先进程度。

在专利审查中,技术先进性的判断是为了避免将技术领域中已经被广泛使用的常规技术或者不具备显著改进的技术纳入到专利的保护范围中。

为了判断技术先进性,审查员会对比该发明与目前技术的差异和改进之处。

如果该发明只是对已有技术的一种常规改进,没有显著的技术进步,那么就不能被认为具备技术先进性。

此外,审查员还会考虑目前技术领域中的专家意见和技术趋势。

如果专家们认为该发明不属于目前技术发展的趋势,或者已经被广泛使用,那么该发明就不具备技术先进性。

三、发明创造性评估与技术先进性的关系发明创造性评估和技术先进性在专利审查中是密切相关的。

一个发明要具备发明创造性,必须具备相对于已有技术的显著进步和创新。

而技术先进性则是判断一个发明是否具备相对于目前技术的先进程度。

发明的独创性和创新性是发明创造性评估的重点,而技术先进性主要考虑该发明是否已被广泛使用和是否具备显著改进。

因此,在专利审查中,发明的发明创造性评估和技术先进性是相互补充和相互影响的。

专利申请中的新颖性与创造性评估方法

专利申请中的新颖性与创造性评估方法

专利申请中的新颖性与创造性评估方法在今天的知识经济时代,专利创新成为企业竞争的关键。

为了保护创新成果,专利申请成为企业重要的战略手段。

然而,在申请专利之前,必须确保该发明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否则专利申请将无法通过审查。

本文将介绍专利申请中的新颖性与创造性评估方法。

一、新颖性评估方法1. 比较式评估法比较式评估法是最常用的评估方法之一。

该方法通过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判断该发明是否与现有技术有本质差异,是否具备新颖性。

具体步骤如下:(1)确定现有技术领域。

(2)分析现有技术中与该发明相似的专利文件、文献等。

(3)比较该发明与现有技术的特征,查找差异。

(4)判断该差异是否具备新颖性,是否可以构成独立的技术。

2. 文献检索法文献检索法是通过查阅专利文件、学术文献等相关文献,寻找与该发明相似的技术,评估其新颖性。

具体步骤如下:(1)确定检索的领域和关键词。

(2)利用专利数据库、学术搜索引擎等进行文献检索。

(3)筛选检索结果,找出与该发明最相似的技术。

(4)对比该发明与已有技术的差异,并评估其新颖性。

二、创造性评估方法1. 发明环境评估法发明环境评估法是一种基于发明的技术领域发展水平、技术预期与优化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的方法。

具体步骤如下:(1)了解相关技术领域的发展水平,分析其技术趋势。

(2)评估该发明是否在技术领域中起到了突破性作用。

(3)判断该发明是否对技术的开发和改进有积极影响。

2. 专家评估法专家评估法通过邀请专家对该发明进行评审,从专业角度判断其创造性。

具体步骤如下:(1)选择与该发明技术领域相关的专家。

(2)向专家提供发明的技术描述和原理等相关信息。

(3)邀请专家对该发明进行评估和评审。

(4)根据专家的评估结果判断该发明的创造性。

三、综合评估方法综合评估方法将多种评估方法相结合,通过统计分析等方式得出最终评估结果。

具体步骤如下:(1)采用比较式评估法和文献检索法分别评估新颖性。

(2)将新颖性评估结果与发明环境评估法和专家评估法进行对比。

专利代理师考试-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创造性与实用性)考题精选及答案

专利代理师考试-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创造性与实用性)考题精选及答案

专利代理师考试-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创造性与实用性)考题精选及答案1、某发明专利申请涉及车辆发动机的润滑系统,在判断该项发明的创造性时,下列关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多选)A.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B.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长期在车辆发动机润滑系统技术领域工作的技术专家C.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在车辆发动机润滑系统技术领域具有至少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普通技术人员D.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获知车辆发动机润滑系统技术领域所有的现有技术错误,答案:A,D2、专利法中“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这一概念不具有下列哪个含义?(单选)A.“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是真实存在的人B.“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具有创造能力C.“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所有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D.“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获知所属技术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的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正确,答案:C3、以下关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多选)A.他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B.他应当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C.他也可以具有创造性能力D.他应当具有应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答案:A,C4、以下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多选)A.一项发明只有在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才判断其是否具备创造性和实用性B.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C.具备创造性的发明一定具备新颖性D.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答案:B,C5、下列说法哪个是错误的?(单选)A.如果一项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B.如果一项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一定不具备创造性C.对发明创造性的评价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未写入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不予考虑D.如果发明仅是从一些已知的可能性中进行选择,而选出的方案未能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答案:B6、下列关于发明的创造性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多选)A.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B.发明的某一技术特征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应特征有区别,则该发明必然具备创造性C.对创造性的评价无需考虑创立发明的途径D.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则可以说明该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答案:A,C,D7、下列关于创造性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多选)A.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只需要考虑其技术方案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B.对于新的化学产品,如果其用途不能从结构或者组成相似的已知产品预见到,可以认为这种用途具备创造性C.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只有在该发明具备新颖性的条件下才进行判断D.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发明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发明不一定具备创造性答案:B,C8、下列关于发明创造性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多选)A.抵触申请可以用来评价一项发明的创造性B.如果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并具有显著的进步,则一定具备创造性C.如果选择发明是可以从现有技术中直接推导出来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D.如果某项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其他权利要求一定具备创造性答案:B,C9、关于发明的创造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多选)A.如果从现有技术公开的宽范围中选择未提到的窄范围或个体,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具有创造性B.判断创造性时,应当考虑申请日当天公布的专利文献中的技术内容C.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则应该认定其具有创造性D.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水平,则说明该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答案:A,D10、下列关于创造性的说法正确的是?(多选)A.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可以用来评价一项发明的创造性B.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C.如果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D.如果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也具有创造性,反之亦然答案:B,C11、下列对于创造性中有关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说法,正确的是?(多选)A.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需要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来判断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B.判断发明是否显而易见,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进行判断C.对于转用发明而言,只有所述转用能够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该转用发明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D.只要发明的产品在商业上获得成功时,则这类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答案:A,B12、一件专利申请的一项权利要求包括K、L、M、N四个技术特征,现检索到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的三篇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技术特征K、L、M,对比文件2公开了技术特征K、M、N,对比文件3公开了技术特征N。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案例分析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案例分析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案例分析专利创造性判断方法对于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

本领域的技术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其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的手段和能力,但其不具有创造能力。

1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将要求保护的发明与现有技术对比,如果其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则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按照此审查基准判断该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通常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并且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比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的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应当首先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

例如:公知的教科书或者工具书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

2 显著的进步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其主要有以下表现。

(1)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2)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3)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2021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解析

2021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解析

•2021 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_专利法律知识••第1题:乙公司委托甲公司研发某产品,甲公司指定员工吕某承担此项研发任务,吕某在研发过程中完成了一项发明创造。

在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形下,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谁?•A、吕某•B、甲公司•C、乙公司•D、甲公司和乙公司•本题答案B•解析:•【解题思路】委托发明,没有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受托方,这是中国特色。

在受托方中,吕某是在完成甲公司交付的任务时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

【相关法条】《专利法》第6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第8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参考答案】B••第2题:甲乙二人于2014年5月10日就同样的面包机分别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如果甲乙二人的专利申请均符合其他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则专利权应当授予谁?•A、甲•B、乙•C、甲和乙共有•D、经甲和乙协商确定的人•本题答案D•解析:•【解题思路】甲乙双方都是在2014年5月10日提起的申请,应当由双方进行协商。

需要注意的是,协商不成,则两件申请都会被驳回。

而在商标申请中,如果是同日申请,那商标归使用在先的申请人,如都未使用或者同日使用,才需要进行协商。

另外,商标申请中协商不成则双方抽签,运气好的一方可以获得商标权。

自考法律专业《专利法》需要记忆的简答论述题汇总

自考法律专业《专利法》需要记忆的简答论述题汇总

自考法律专业《专利法》需要记忆的简答论述题汇总1、知识产权的特点:一是排他性。

二是地域性。

三是时间性。

2、未公开的信息:(1)信息是秘密的。

(2)具有商业上的价值。

(3)合法控制信息的人为了保守该信息的秘密,已经根据情况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3、外观设计应该符合以下各点:(1)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

(2)外观没汁必须以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为没计对象。

(3)外观设汁必须富有美感。

(4)外观设汁必须适于工业应用。

4、专利法规定,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有下列三种情形:第一,有关发明创造是在中国政府主力、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第二,有关发明创造是旨次在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

5、一份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含下列的内容:(1)技术领域(2)背景技术(3)发明内容(4)附图说明(5)具体实施方式6、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文件要符合什么要求才能确定申请日呢?(1)申请表明要求授予专利权;(2)申请表明申请人和发明人、设计人是谁(姓名或者名称,地址);(3)申请表明发明创造是什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必要时有(4)申请是用中文撰写的。

7、需要分案的情况(1)权利要求书包含不符合单一性的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

(2)独立权利要求之一缺乏新颖性或者创造性,其余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

(3)在权利要求书中新提出的权利要求。

(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包含了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或者成套产品外观设汁专利申请涉及的成套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因此需要分案申请。

8、延迟审查制的特点是(1)专利申请只有在有人要求审查时才进行实质审查;(2)自申请日起(要求享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时公布专利申请;(3)申请公布后对申请人给予某种临时保护,以防止第三人利用;(4)延迟审查的期间各国规定不一致,2年、3年、4年、5年、7年都有;(5)在申请提交专利局以后的期间,申请人每年应缴纳维持费,不缴纳的,申请被视为撤回。

专利知识

专利知识

一、判断题1、采用辐照饲养法生产高产牛奶的乳牛的方法属于可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答案:对2.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对其限定的内容中既有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又包含技术特征,但是该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答案】错误【知识点】专利法第二十五条3、如果一项发明在实施中并不能获得申请人声称的成品率等技术效果,则认为该发明不具备再现性,进而不具备实用性。

(×)4、食谱由于不具备实用性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5.判断发明创造性时,该发明是否在商业上获得成功不应该作为审查员考虑的因素。

(×)【答案】:错误【知识点】:判断发明创造性时需考虑的其他因素6、当保护范围较宽的独立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时,其保护范围较窄的从属权利要求也就得到了支持。

(×)答案:错7、有数值范围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中数值范围的修改,只有在修改后数值范围的两个端值在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已确实记载且修改后的数值范围在原数值范围之内的前提下,才是允许的。

(✓)8、对于包含制备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如果申请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相比,尽管所述制备方法不同,但产品的结构和组成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9.申请人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时机内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了主动修改的,当修改内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时,不应将该经修改的申请文本作为审查文本。

(×)【答案】错误【知识点】审查文本的确定【解析】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节规定,申请人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时机内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了主动修改的,无论修改内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均应将该经修改的申请文本作为审查文本。

10.权利要求中反应温度为30-40℃,对比文件公开的反应温度为41℃左右,该对比文件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浅析涉及数值范围的选择发明的创造性评述

浅析涉及数值范围的选择发明的创造性评述

浅析涉及数值范围的选择发明的创造性评述作者:朱玉璟邱璐丰茂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5期摘要本文针对选择发明,尤其是涉及数值范围的选择发明的创造性如何评述进行了分析,提出选择发明的审查依然应该遵循“三步法”的原则,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以及是否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同时结合具体案例,阐述了在审查过程中如何紧扣“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进行充分说理。

关键词选择发明数值范围创造性技术效果作者简介:朱玉璟、邱璐、丰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研究方向:专利审查。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12.237《專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4.3节中指出,选择发明,是指从现有技术中公开的宽范围中,有目的地选出现有技术中未提到的窄范围或个体的发明。

而参数作为一种重要的技术特征表征方式,涉及到数值范围的选择发明非常常见。

对于这类发明的创造性,审查员应重点抓住“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这一因素进行判断。

若该数值范围的选择使得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具备创造性;反之,若该数值范围的选择未能使得发明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其不具备创造性。

但如何针对“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进行充分说理以使申请人信服,一直都是一个难点。

下面,笔者将结合具体案例,对涉及数值范围的选择发明如何评价创造性进行详细阐述。

一、选择发明的创造性审查标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4.3节给出了选择发明创造性判断的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此处将其作为选择发明创造性的审查标准,其内容如下:1.如果发明仅是从一些已知的可能性中进行选择,或者发明仅仅是从一些具有相同可能性的技术方案中选出一种,而选出的方案未能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2.如果发明是在可能、有限的范围内选择具体的尺寸、温度范围或者其他参数,而这些选择可以由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手段得到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浅析组合发明的专利创造性判断

浅析组合发明的专利创造性判断

(2)组合的难易程度 组合发明将现有技术进行组合在一起,组合的方法或组合 方式也是组合发明的技术方案的组成部分,组合的方法本身也 可能是具有创造性的发明点所在,这类案件的创造性判断的关 键在于确定组合手段是否是常规组合方式,是否具有组合难度。 (3)其他因素对组合发明创造性的影响 组合发明仅是发明中的一个类型,《审查指南 2010》中给出 的判断发明创造性时需考虑的其他因素也适用于组合发明。除 了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外,还包括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 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 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原审查部门认为,虽然对比文献 1(GB1 567 360)和对比文 件 2(GB1 561 456)所述方法都不能同时制备乙酸和乙酐,但在 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只要两者的原料和反应条件进行 组合就会形成本发明的方法而同时制备出乙酸和乙酐,因此本 申请所述方法不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的创造性。
刘佳音,汪玲玲
(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北京 100080)
摘 要 :组合发明是一种常见的发明类型,本文从组合发明的创造性评判的特殊性出发,指出常规的“三步法”在进行组合发明
创造性评判时的局限性,从组合要素之间的功能是否相互支持、组合的难易程度、其他因素对组合发明创造性的影响等三个方
面阐述了组合发明是否为非显而易见的组合 , 并结合复审案例,详细分析了在实践中组合发明创造性判断的方法。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 1 和 2 均没有提及可以同时 制备乙酸和乙酐,将现有技术的方法作“简单组合”不能导致本 发明的方法 ;(2)本发明的方法可以适应对羧酸与羧酸酐的数 量比提出特定要求。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仍然坚持认为,基于驳回 决定所述理由,修改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发明专利是指在实用性和新颖性基础上的具有创造性的技术解决方案,是对创新成果的保护和鼓励。

创造性判断是发明专利授权审查的关键环节。

本文通过三个案例研究,探讨如何进行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案例一:空气净化器申请人在发明专利申请书中提出使用纳米钛合金材料作为空气净化器滤网材料,通过静电力将空气中的颗粒物吸附在滤网表面。

但是,此技术属于已知的技术领域中的技术解决方案,已有盐酸纳米钛合金材料作为空气净化器滤网材料的专利申请。

因此,此申请人的创造性不够,不符合发明专利的授权要求。

案例二:舌压强检测装置申请人在发明专利申请书中提出了一种基于舌压强检测的装置。

通过舌头对装置上的高灵敏压力传感器施加压力,检测舌压强度。

此技术在医疗诊断、语音识别等领域具有重要的应用前景。

但是,此技术采用高精度压力传感器,并且将舌压力转化为数字信号进行处理,做到了舌压强检测的精度和准确度较高,符合发明的创造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的要求,适合获得发明专利的授权。

案例三:抗氧化饮料申请人在发明专利申请书中提出了一种抗氧化饮料的配方。

该配方采用苹果酒、山楂、黑枸杞等天然植物为主要原料,并将其进行科学配比,提取精华,加工成饮料。

但是,此技术采用已知的饮料配方和天然植物,申请人并未提供与其他抗氧化饮料不同之处,缺乏发明的创造性。

因此,此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不符合发明专利的授权要求。

综上所述,发明专利是保护和鼓励创新成果的重要手段。

在专利授权审查时,需要对专利申请的技术解决方案进行创造性判断。

应该全面考虑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技术难度、技术创新点等因素,合理判断其创造性和非显而易见性,从而对其是否符合发明专利的授权要求做出准确的判断。

创造性判断是专利审查的关键环节之一,而判断标准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随着技术和社会的进步,创新的形式和方法也正在不断变化。

对于一些新兴技术和产业,如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如何进行创造性判断也是一个新的挑战。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创造性判断是评估发明是否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一个关键因素。

下面我们将介绍三个关于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案例研究:案例一:鲁米斯(Rumis)堆积木游戏2016年,佛罗里达州的一名发明家Johann Sebastian Lozano提交了一项名为Rumis的堆积木游戏的专利申请。

这个游戏的设计是基于古代秘鲁人使用的类似物的灵感,包括不同形状和大小的木块,这些木块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组合。

鲁米斯堆积木游戏受到了欢迎,因为它提供了多种难度等级,可以不断挑战玩家的想象力。

专利审查官必须确定Lozano的发明是否足够创造性以保护他的权利。

他们决定Lozano的发明是创造性的,因为以前没有类似的游戏设计,Rumis在细节方面是独特的。

最终,这项专利得到了授予。

案例二:飞毯滑板2007年,美国发明家Ryan Olliges提出了一项名为Flybar的发明。

Flybar是一种装有支架的板状滑板,运动员可以通过弹跳和转动进行各种技巧。

这项发明受到了投资者的关注,最终成为了一项热门计划。

然而,当Olliges试图获得专利时,他受到了飞毯滑板的专利申请拒绝的挑战。

专利审查官认为Olliges的发明不足够创造性,因为早在1958年,K.Peterson就已有一项名为飞毯的发明,用于制作玩具。

虽然Flybar的设计不同于Peterson的发明,但它太过相似,不足以保护其专利权。

最终,Olliges的专利申请被拒绝。

案例三:便携式热水淋浴2019年,印度发明家Arun Kumar联系了一个名为“便携式热水淋浴”的发明,该发明可以提供户外热水淋浴。

他的发明受到了欢迎,因为它适合户外生活和旅行。

然而,在申请专利时,Kumar面临着许多挑战。

他的发明类似于其他便携式热水淋浴,但专利审查员认为这些类似物已经普遍存在,并非独创性的。

经过一番争论,Kumar证明了他的发明不同于其他便携式热水淋浴,因为它重点关注了燃气使用的经济性和环保性。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评价和技术交底书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评价和技术交底书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评价和技术交底书在专利领域,发明的创造性评价和技术交底书是申请专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明的创造性评价主要用来评估所申请的发明是否具有创新性和非显而易见性,而技术交底书则是详细描述发明的技术特点和实施方式。

本文将就发明创造性评价和技术交底书的重要性以及相关要求进行探讨。

一、发明的创造性评价发明的创造性评价是判断发明是否满足专利法律要求的关键环节。

在申请专利时,必须证明所申请的发明在技术上有实质性的进步,并且相对于已有技术而言是新颖的和非显而易见的。

因此,创造性评价旨在证明发明是否具有创新性和独创性。

首先,创新性要求旨在确保发明相对于已有技术而言是新颖的。

在申请专利时,申请人需要进行全面的技术调查,以确定是否有类似的发明已经存在。

如果发现与申请发明相似或相同的先前技术,申请人需要证明其发明与先前技术的区别和技术进步之处。

其次,非显而易见性要求旨在确保发明相对于一般技术人员普遍知识水平而言是具有创新性的。

这意味着发明不仅仅是对已有技术的简单组合或稍作修改,而是经过更深思熟虑的改进。

在发明创新性评价中,申请人可以利用先前专利文件、科技文献、技术报告等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些证据可以用于证明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以及所提供的技术进步和非显而易见性。

二、技术交底书技术交底书是发明申请中详细描述发明的技术特点和实施方式的文档。

它是专利申请的核心内容,也是保护发明权益的基础。

技术交底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 发明的背景介绍:说明发明的起源、技术领域以及解决的问题。

2. 发明的目标:明确发明的目的和预期效果。

3. 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详细描述发明的技术特点、结构和操作方法,以及如何实现发明的具体步骤。

4. 发明的优点和创新性:强调发明相对于已有技术的优势和创新之处。

5. 发明的实施示例:给出具体的实施示例,以便审查人员能够理解和评估发明的实际运作情况。

在撰写技术交底书时,必须确保语句通顺、内容准确且清晰易懂。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发明的创造性是评定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授予专利权的重要标准之一。

创造性要求旨在确保专利权被授予那些具有技术进步和创新性的发明。

本文将介绍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以及如何判断一个发明是否具备足够的创新性来获得专利保护。

一、发明的新颖性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首先要求发明具备新颖性。

所谓新颖性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范围内,无人公开或使用该项发明的技术方案。

也就是说,发明在技术上不能属于现有技术领域已经公知的技术方案。

为了判断发明是否具备新颖性,专利申请人可以进行专利检索,以确定是否已经有类似的技术方案存在。

专利权局也会根据公开的技术文献和专利数据库进行检索,确保发明的新颖性。

二、发明的创造性除了新颖性,发明的创造性是另一个重要的创造性要求。

创造性要求即发明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具有显著的技术进步,并非仅仅是简单的改进或者应用现有技术的组合。

评估发明的创造性常常采用“非显性”的判断标准,也就是看是否能够通过合理及常规的技术手段来推导出该项发明。

如果一个发明对于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就不满足创造性的要求。

三、非常规组合的创造性在某些情况下,发明的创造性可能体现在对现有技术的非常规组合上。

也就是将已有的技术元素或者方法应用到与其原有的用途或者领域不同的领域中。

这种非常规组合常常能够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和经济效益。

创造性的判定不仅基于技术本身的创新,也与技术的应用范围和实际价值相关。

如果一个发明对于某一领域的发展来说具备重要的价值和应用前景,那么它很可能会被认为具备足够的创造性。

四、创造性的评估方法对于发明的创造性评估,一般采用“比较”的方法。

这种方法是将发明与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评估其相对创新的程度。

在进行比较时,需要首先确定发明的核心技术和技术方案,并将其与现有的技术进行对比分析。

比较的重点可以从技术方案的效果、实施方式、操作方法等方面进行,以确定发明是否具备足够的创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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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2003年12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4040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一项名称为“聚酰胺树脂组合物”的第96110530.5号发明专利申请。

该申请的申请日为1996年7月12日。

被驳回的权利要求1如下:“1.一种聚酰胺树脂组合物,它含有:(Ⅰ)100份(重量)聚酰胺树脂(A),和(Ⅱ)5至200份(重量)接枝改性的乙烯/α-烯烃无规共聚物(B),它是通过用不饱和羧酸或其衍生物接枝改性乙烯和含有6至8个碳原子的α-烯烃的乙烯/α-烯烃无规共聚物得到的,接枝量为0.01%到10%(重量),其中接枝改性的乙烯/α-烯烃无规共聚物(B)是乙烯/α-烯烃无规共聚物的接枝产物,具有下列性能:(a)含有6至8
个碳原子的α-烯烃的含量为6%到25%(摩尔);(b)在135℃的萘烷中测得的特性粘度(η)为0.5d1/g至5.0dl/g。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驳回了该申请。

其理由包括: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JP59091148A,其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前)中公开,因此不具有新颖性。

申请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并同时提交新的权利要求书,其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将要求保护的聚酰胺树脂组合物的组分B作了进一步限定,即所述的乙烯/α-烯烃无规共聚物的接枝产物还须具有如下性能:(1)在135℃的萘烷中测得的特性粘度(η)为1.5dl/g至3.0dl/g;(2)用GPC测得的分子量分布Mw/Mn不超过3.0。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上述两个技术特征构成了权利要求1所保护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技术内容的区别技术特征,故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

但是对于权利要求1
的创造性,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聚酰胺树脂组合物,这种组合物和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组合物相比,其区别仅在于:(1)它的组分之一——乙烯/α-烯烃无规共聚物的接枝产物在135℃的萘烷中测得的特性粘度不同;(2)用GPC测得的分子量分布Mw/Mn不同。

但对比文件1在技术方案部分指出特性粘度范围是0.5到4dl/g,分子量分布可以是1到10,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如下启示:所述组合物的共聚物组分的特性粘度和分子量分布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变化,并能够影响组合物的性能。

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会通过选择具有不同的特性粘度和分子量分布的共聚物组分以获得不同性能的组合物。

除非请求人能够证明这种选择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效果,否则不能认为这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是非显而易见的。

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指出使用分子量分布不超过3.0并且特性粘
度为1.5到3.0dl/g的共聚物可使制得的本发明试样具有更好的弯曲模量和冲击强度,但这种主张缺乏证据支持。

无论是在申请文件中还是在意见陈述或复审请求书中,请求人都未举出支持其主张的例证,即,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范围内的实施例和仅改变该实施例的聚合物组分的特性粘度和分子量分布两项指标而获得的对比例。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认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针对以上复审通知书,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对组分B 进一步限定:Mw/Mn不超过3并且B值为1.0到1.4的未改性的乙烯/1-己烯共聚物,请求人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提到分子量分布Mw/Mn可以是1到10,但它未提到Mw/Mn不超过3并且B值为1.0到1.4这两个综合性能,而这种选择为本发明组合物带来了优良的冲击强度和挠性模量,因此本发明具有创造性。

为此,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提供了一组实施例和比较例以资证明。

针对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上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基础上选择具体的特性粘度、分子量分布和B值,而本申请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有相应的实施例或其他内容用以证明在对比文件1公开技术方案的基础上选择相应的上述参数范围可以获得请求人所称的效果,即本发明试样具有更好的弯曲模量和冲击强度。

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中,给出了一组对比例作为证据用以证明改变上述特征可以获得所述的技术效果,合议组注意到虽然实施例和比较例的上述特征参数取值范围不同,但是并不能排除它们还受到了玻璃化温度和结晶度两个参数的影响,并且这两个参数的取值也不相同,而这两个参数在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制,因此合议组认为下述结论是不能得到支持的,即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仅改变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技术特征可以获得请求人所称的效果,即本发明试样具有更好的弯曲模量和冲击强度。

故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案例评析
选择发明,是指从现有技术中公开的较大的范围中,有目的地选出现有技术中未提到的小范围的发明。

选择发明的创造性判断主要依据发明的技术效果。

如果选择发明的技术解决方案能够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反之,则无创造性。

在判断发明所取得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否是预料不到时,除了与现有技术的状况进行比较之外,还应当注意判断通过发明所进行的选择是否能取到所述效果,也就是说所选择要素与所述效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现有技术公开了几个控制参数和较大的参数范围,本申请实质上是在现有技术公开的较大范围中,有目的地选出现有技术中未提到的小范围,因此是典型的选择发明,其创造性主要取决于该发明的技术解决方案能否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请求人强调本申请通过选择不同的特征粘度、不同分子量分布及B值能够获得更好的弯曲模量和冲击强度,但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来看,不能确定其上述主张成立。

也就是说,请求人未能证明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通过选择不同特征粘度、不同分子量分布及B值从而就能获得所述有益效果。

虽然,请求人提供了由一系列参数构成的一组对比数据用以证明选择可以得到所述效果,但是合议组注意到除了所述的几个选择参数之外,这些数据还包括了权利要求未包含的参数,而请求人未对这些参数本身作出任何解释,因此不能排除所述通过选择而得到的效果除了特征粘度、不同分子量分布及B值的影响之外还有其他的影响因素。

也就是说,被选择要素与效果之间是否确实存在着因果关系没有得到确认。

此外,权利要求1是以不同的参数的数值范围来限定的,而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中仅给出了上述数值范围中的一个实施例来说明其有益的效果,因此,即使不考虑其他参数的影响,请求人的举证也不能支持其权利要求1所概括的数值范围中除对比例以外的情形同样能获得类似的有益效果。

(知识产权报徐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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