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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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补助实施办法的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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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4〕1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补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2日
南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补助实施办法
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4〕172号),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建立健全多元化的融资增信及风险补偿机制,推动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我市融资性担保业务补助政策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明确奖补实施范围,促进可持续发展
从2014年到2015年,市政府每年安排5000万元的财政专项资金,对重点扶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给予政策支持。

本办法所适用的全市重点扶持的担保机构指:
(一)在我市辖区内注册纳税,经省经信委核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为我市辖区内注册纳税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

(二)60%以上的担保业务面向中小企业开展的担保机构。

(三)符合监管部门制定的各项监管标准,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在申报年度未受到监管处罚,且评级在BBB级以上的担保机构。

二、调整奖补资金结构,充分发挥引导作用
(一)继续对担保机构予以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补助。

申报年度日均担保额不低于注册资本金3倍的担保机构,对其针对中小微企业开展的担保业务,按照每笔担保业务的年累计担保额给予不高于1.5%的补助。

(二)加大对科技型企业、涉农企业、文化企业和“南京321人才计划”项目的业务补助力度。

对上述担保业务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按照每笔担保业务的年累计担保额给予不高于2.5%的补助,该补助与第(一)项不重复享受。

(三)建立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涉农企业、文化企业和“南京321人才计划”项目担保业务风险补助机制。

对小微企业开展的担保业务按照申报年度月均在保余额给予不高于2‰的风险补助;对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涉农企业、文化企业、“南京321人才计划”项目的担保业务按照申报年度月均在保余额给予不高于4‰的风险补助。

以上奖补项目中,小微企业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科技型企业(含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由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文化企业由市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南京321人才计划”项目由市人才工作办公室认定,涉农企业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颁布的《涉农贷款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中列明的农林牧渔类贷款、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业科技贷款、农户贷款等。

上述奖补资金中,担保业务补助计入企业担保业务收入,风险补助列入企业一般风险准备。

三、突出政策实施原则,优化资源配置功效
(一)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于次年一季度申请上一年度的补助奖励资金,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确认。

(二)对以下担保业务不予补助:
1.担保费率高于3%的担保业务;
2.单笔金额在800万元以上的担保业务;
3.不收取担保费或收取比例明显偏低的业务;
4.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业务;
5.为房地产开发及销售企业、建筑业、珠宝加工及零售企业、娱乐服务企业、典当或投资等非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扶持的企业提供的担保业务。

(三)担保机构所核算的中小微企业业务补助资金将结合年度监管记分进行相应调整。

对已享受国家、省各项担保补助资金的担保机构,市财政可按照应享受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补助数减去已享受国家、省补助数的50%进行差额补助。

(四)各项补助奖励资金总额如超过市政府安排的可用专项资金总额,依照可用专项资金额度进行相应比例调整,每个担保机构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

(五)担保机构在申报年度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经营行为,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或被公众举报的,不得享受上述资金补贴奖励政策。

自整改完毕的次年起,方可申报。

(六)市财政和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不高于2%的比例据实列支管理费,用于开展专项审计等工作。

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有市级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补助政策即行废止。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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