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核准姚卫东任职资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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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核准姚卫
东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4.07.24
•【字号】冀银监复[2014]212号
•【施行日期】2014.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核准姚卫东任职
资格的批复
(冀银监复〔2014〕212号)
新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新奥财字〔2014〕8号)收悉。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等相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核准姚卫东新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姚卫东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我局报告到任情况。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本批复失效,我局将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此复。
201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