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民法分论之十二无因管理之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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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一、管理他人事务 (一)从事了事务管理行为 1.范围:可以作为有效债之关系客体的一切 事项。
案例一:甲素来与丙有隙,一日双方发生争 执,甲被丙殴至吐血,嚎呼誓报此仇。乙系 甲的好友,听闻此事之后,径直掏钱50元 买来杀猪刀一把,当晚将丙的一条胳膊卸下。 试问:乙可否基于无因管理关系请求甲支付 50元买刀钱? 2.性质 (1)事实行为,如救起落水儿童、收留迷途 宠物狗等。 (2)法律行为,送落水儿童到医院挂号就诊、 出租房屋、招工修缮房屋、代人交水电费。
试问一:甲说“既已摘下,你就尽早卖掉, 按市价卖,我出5%作为酬劳”,乙在次晨 以市价售出,则甲乙之间为何种关系? 试问二:甲说“既已摘下,你就放在我家院 内,等我回去再卖”,乙考虑西瓜将坏,次 晨仍以市价售出,则甲乙之间为何种关系? 思考八:本人对无因管理事务的承认的权利, 属于何种权利?
(2)计算义务:管理人应将事务管理的状况 和结果报告本人;因事务管理所收取的金钱、 财物及孳息、权利等应转移给本人;若有损 害,应当赔偿。系准用委托合同中受委托人 的计算义务。(《合同法》第401条) 思考九:无因管理人有没有附随义务? (三)管理人的权利 1.必要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指为管理事务 支出的必要或有益费用及其利息的偿还请求 权。
案例五:甲乙为友邻,甲病亡时身边没有亲 人,乙为其支出殡葬费,后甲的配偶及子女 赶回。 试问:乙可否基于无因管理请求支付费用? 案例六:甲驾车不慎,撞伤6岁儿童丙,丙父 乙随即送丙赶赴医院急救,支出医药费5万 元。 试问:乙可否基于无因管理请求甲支付医药 费?
案例七:甲乙因共同侵权行为导致丙受伤, 应对丙负连带责任。乙对丙履行了全部损害 赔偿义务。 试问:乙可否基于无因管理请求甲返还其应 担部分? 思考四:连带责任承担人之间的追偿权的法 律依据是什么? 案例八:乙受甲之委托购买货物一批,事务 处理完毕,才发现委托合同不能成立。 试问:乙可否基于无因管理请求支付费用?
(四)本人可以是多人 案例十二:甲乙系邻居,甲的房屋出租于丙 居住,为丁设了抵押权,向保险公司戊投了 火灾保险,并已与己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签约当晚甲宅失火,乙前往救火,身体受伤。 试问:谁是无因管理关系的本人? 案例十三:乙的邻居甲驾车新手上路,撞伤 路人丙。甲受此惊吓呆若木鸡,乙见状马上 送丙上医院急救。 试问:谁是无因管理关系的本人?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之债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自相 应的法律效力。
第一节
无因管理概述
一、概念 (一)定义: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而为他 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 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 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二)性质:通说认为是事实行为。
案例四:甲乙丙系邻居,均养猪户。一日, 甲丙就其中一头误落两米旱井之中的小猪的 所有权归属争执甚久,以至将小猪遗忘于井 中。乙投以食物,小猪才不至于沦落到未被 摔死却被饿死的惨绝猪寰之境地。 试问:乙的无因管理行为之本人是谁? 二、管理事务系为他人 (一)判断标准:具有管理意思,即管理人 认识到其所管理的事务属于他人事务,并希 望该事务管理行为产生的利益归属于该他人。
三、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一)无法定义务,如监护、赡养、财产代管、 消防警察救火、110警察制止侵权、履行先 行行为而生的法定义务等。 (二)无约定义务,如委托、遗赠扶养协议、 雇佣等。 注意: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只是成立无因管理的 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即便符合该条件, 也不一定发生无因管理,主要表现在履行道 德、宗教、公益性质的义务,比如养子女对 亲生父母的日常生活进行照料、佛教教徒给 寺庙添香、青年志愿者为孤儿院打扫卫生等。
案例二十六:幼童甲迷路,乙将其带回家收 留并四处为其寻找父母。期间,甲童患感冒, 乙为甲求神拜佛,未及时延医诊疗,导致甲 转患肺炎。 试问:乙的行为系何种性质? 注意:关于“有利于本人及依本人明示或可 推知的意思”有两层意思,一是就是否管理, 二是在决定管理之后如何管理。
2.从给付义务 (1)通知义务:管理人开始管理时,若能通 知本人,则应及时通知;若无紧急情事,则 应等待指示。若本人指示继续管理,转化为 委托合同关系;若本人指示停止管理,管理 人仍为管理,则不再适用无因管理规则。 案例二十七:瓜农甲的西瓜在地里已经熟透, 但甲因急事外出近期不能归还。邻居乙摘下 西瓜,准备次晨进城代卖。当晚乙通过手机 联系到了此前联系不上的甲。
案例十八:甲宅失火,乙奋身扑火,奈何火 势太猛,甲宅尽遭焚毁,乙亦因救火受伤。 试问:甲乙之间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二)“明示的意思”是指本人客观上已经 表示的意思,如落水者大呼“救命”。 (三)“可推知的意思”是指根据管理事务 在客观上加以判断本人的意思。 案例十九:瓜农甲的西瓜在地里已经熟透, 但甲因急事外出近期不能归还。邻居乙摘而 卖之。 试问: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案例十四:甲乙系邻居,某天傍晚乙带甲的4 岁孩子到附近江边玩耍,小孩落水,乙跳入 汹涌的江水之中将其救起,因受冻生病花费 医药费400元。 试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思考五:人与人之间是否存在一般救助义务? 见死不救是否违法?如果界定为违法,对无 因管理制度有何影响?
第三节
无因管理的类型
思考一:无因管理行为是事实行为,为何其 管理事务的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思考二:无因管理行为是否要求管理人有行 为能力? 3.名义(为法律行为时) (1)可以自己名义。 (2)可以本人名义,将发生无权代理关系。 思考三:无因管理既然与无权代理在名义上 存在区别,何以可能同时发生?
案例二:甲乙系邻居,甲外出很长时间未归, 房屋闲置。甲外出之前曾留房屋钥匙一把给 乙。乙为了增加甲的收入,将房屋出租给丙。 试问:乙丙订立租赁合同时,乙的行为构成 无因管理还是无权代理? 4.目的:达成与否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3)效力特定VS效力待定 (4)不一定存在第三人VS存在第三人 (5)行为有利于本人VS行为不一定有利于本 人。 二、无因管理制度考虑的价值取向 (一)禁止干涉他人事务。 (二)鼓励互助义行。 三、管理他人事务的形态 (一)有法律义务
1.契约义务,如委托、雇佣、遗赠扶养协议等 2.法定义务,如监护、财产代管等 (二)无法律义务 1.为他人(真正无因管理) (1)正当无因管理 (2)不当无因管理 2.为自己(不真正无因管理) (1)误信管理 (2)不法管理
案例十七:甲有家具一件,外表旧陋,乙不 知其为名贵古董,以为甲无钱修缮,雇工以 油漆漆之。 试问: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三、标准判断 (一)“有利于本人”是指事务管理本身在 管理人及一般观念看来将对对本人有利,如 救火、救助落水之人。但管理人无需担保管 理的风险结果。 思考六:如果落水者活得生不如死想自我了 断,救之是否对其有利?
一、分类标准:管理人是否有利于本人或违反 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二、分类 (一)正当无因管理:管理人有利于本人且不 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的无因管理。 (二)不当无因管理:管理人不利于本人或违 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的无因管理。
案例十五:甲在后庭院种植稀有名贵药草多 年,一日,甲赴深山采集最的药草品种,新 搬来的邻居乙以为其后院杂草丛生,雇工帮 他拔除。 试问: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案例十六:单身汉甲有宋代钧瓷一件,再三 表示乃传家之宝,绝不出售。某日,甲突遭 车祸住院,需巨额医疗费,邻居虽明知甲的 意思,仍赴甲宅取而售之。 试问: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案例九:乙谨慎驾车前行,甲驾驶摩托车突 然从一小巷口狂飙而出。乙为了避免撞伤甲, 急速转弯,撞上围墙,车毁人伤。 试问一:如果甲对其行为存在过错,甲乙之 间可否构成无因管理? 试问二:如果甲对其行为没有过错,比如山 体滑坡导致摩托车狂飙,甲乙之间可否构成 无因管理?
(二)管理人不必认识本人 案例十:乙于风雪交加的郊外遇到一位昏迷的 拾荒老妪,误以为是同事甲的母亲而送往医 院救治。 试问一: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试问二:乙的无因管理行为的本人是谁? (三)可以兼为自己利益 案例十一:甲乙系邻居,某夜甲宅失火,乙考 虑到大火可能烧及己家,便持灭火器前往救 火,身体受伤。 试问:乙的行为可否成立无因管理?
第四节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一、正当无因管理 (一)概述 1.正当无因管理发生法定债之关系,阻却违 法。 案例二十三:甲宅失火,乙破其门窗而入救 火。 试问:乙的行为是否违法?
2.正当无因管理虽使本人受益得利,但是系 有因得利,故不构成不当得利。 案例二十四:甲宅失火,乙破其门窗而入救 火。甲宅主要财产获得保存,但乙被火烧伤。 试问:甲乙之间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思考七:既为“无因”管理,为何本人的得 利系有因?
(三)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1.与合同 (1)事实行为VS法律行为。 (2)单方行为VS双方行为。 (3)无原因VS有原因。 2.与不当得利 (1)行为VS事件 (2)以意思为要件VS不以意思为要件
3.与侵权行为 合法事实行为VS违法事实行为 4.与代理 (1)无因VS有因。 (2)不以本人名义VS以本人名义 (3)事务不限VS事务为法律行为 5.与无权代理 (1)不以本人名义VS以本人名义 (2)事实行为VS法律行为
案例二十:甲为个体工商户,欠税拒不缴纳, 邻人乙代其缴纳。 试问: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无因管理? 案例二十一:甲宅有一危险院墙随时有倾覆 之可能,危及左邻丙的房屋安全,丙再三提 出加固请求,均遭甲蛮横拒绝。一日,甲外 出,右邻乙知晓此事,随即将危墙修缮加固。 试问: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无因管理?
(三)为本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虽有违本 人意思,也构成正当无因管理。 案例二十二:甲的结发老妻贫病交加,甲遗 弃之,另结新欢。邻居乙为甲延医治疗,供 应饭食。 试问: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无因管理?
案例三:甲乙系邻居,甲外出,时值夏季台 风欲来,甲宅有被暴风雨摧毁之虞。乙为了 防止甲宅倒塌,招工修缮,但甲宅仍然倒塌 于台风暴雨之中。 试问:甲乙之间能否成立无因管理关系? (二)管理的对象是他人事务 1.“客观的他人事务”判断标准,即根据该 事务在法律上归属于何人加以判断。 2.“主观的他人事务”判断标准:若无法根 据法律判断该事务的归属,则依管理人的主 观意思判断。
3.正当无因管理可以向不当无因管理转化并 与侵权行为竞合 无因管理成立之后,管理人在管理事务的实 施环节违反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从事 了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 思的行为,因过错不法侵害本人权利者,侵 权行为仍可成立,二者竞合。
案例二十五:甲乙系邻居,邮局送来甲的包 裹,适逢甲不在家,乙代收之。后在乙交还 给甲时,因为乙的疏忽而致使包裹内的物品 毁损。 试问:甲乙之间此时构成何种法律关系? (二)管理人的义务 1.主给付义务: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即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以有利于本 人的方法管理事务。
四、几种特殊的情形 (一)非债清偿 1.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清偿债务,系 典型的无因管理。 2.但以下情形,为不利于本人: (1)该项债务已过诉讼时效。 (2)该项债务有其他抗辩权存在。 (二)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若本人的意思 违反公序良俗,即使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本人 意思,也不属于“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 意思”,构成正当无因管理。
2.所负第三人债务清偿请求权,指因管理事 务对第三人负债,得请求本人清偿或在对第 三人清偿后向本人追偿。 3.损害赔偿请求权,指因管理事务而受损害, 得请求本人赔偿。 注意:无因管理人没有报酬请求权。 案例二十八:甲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 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正欲驾车离去,停 车场工作人员乙称:“已经给您洗车,请付 洗车费5元。”甲表示:“我并未让你为我 洗车。”双方发生争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