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及判定规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号:CCCF-XSRK-009:2011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防火阻燃材料产品
2001-06-29发布2011-04-15修订2011-05-01实施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发布
1.总则 (3)
2.认证模式 (3)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
4.1认证的申请 (3)
4.2型式试验 (3)
4.3初始工厂检查 (4)
4.4认证机构评价与批准 (5)
4.5获证后的监督 (5)
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 (6)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6)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6)
5.3认证范围的扩大 (7)
5.4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7)
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8)
7.认证标志 (8)
8.申诉和投诉 (9)
9.收费 (9)
附件一防火阻燃材料产品认证申请资料 (10)
附件二防火阻燃材料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 (11)
附件三防火阻燃材料产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61)
1.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实施规则。
1.2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防火阻燃材料产品认证。
1.3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1.4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申请
型式试验
工厂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申请
4.1.1认证单元划分
防火阻燃材料产品认证单元划分原则为每一个规格型号为一个单元。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4.1.2申请文件
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一。
4.2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送样原则
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
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4.2.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是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二。
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
4.2.1.3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
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2.2检验机构
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
4.2.3检验程序
4.2.3.1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符合性等进行核查。
4.2.3.2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二所规定的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
4.2.3.3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包括样品及关键件描述。
4.3初始工厂检查
4.3.1工厂检查人员
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人员组成。
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
4.3.2工厂检查时间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4个人日。
4.3.3工厂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测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3.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4.3.3.2产品一致性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成品库对申请认证的每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核查其与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的一致性。
4.3.4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按照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认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本次认证。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检测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检查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验机构并正式受理之日起计算,产品检验时间应在公布的检验周期内完成,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检查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收到工厂递交的不符合项整改资料之日起计算。
4.5获证后的监督
4.5.1获证后的监督频次
4.5.1.1获证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即可安排证后监督。
证后监督每年不少于一次。
4.5.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
2)指定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对监督检查、监督检验不合格项较多的产品;
4)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
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
4.5.2获证后的监督方式
1)工厂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检验;
2)工厂监督检查;
3)产品监督检验。
4.5.3工厂监督检查内容及结论
4.5.3.1产品一致性核查
同本规则4.3.3.2的规定。
产品一致性核查的结论为符合或不符合。
4.5.3.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按附件三规定进行。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是时间为每个场所1-2个人日。
监督检查内容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年度监督计划进行,监督即可在工厂,也可在使用场所进行。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结论为推荐通过或不推荐通过。
不合格项的整改期限超过1个月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
首次获证后的第5年,应按附件三的规定对工厂进行换证检查。
换证检查内容和人日数与初次工厂检查相同。
4.5.4产品监督检验
产品监督检验即可从工厂抽样,也可在使用场所抽样,受检样品的选择、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年度监督计
划规定。
4.5.5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经认证机构评定,监督结论的合格,认证机构保持其证书;监督结论不合格的,认证机构按规定暂停或撤销其证书。
保持认证证书的,继续使用认证标志。
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靠通过认证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5.2.1变更的类型
5.2.1.1不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由于产品命名方法的变化引起的获证产品名称、型号变更;产品型号变更、内部机构不变;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名称或地址变更(没有搬迁)等。
5.2.1.2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制造商或工厂搬迁;产品认证所依据标准、技术规范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发生了变化;明显影响产品的设计发生了变化,如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元器材更换;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的质量体系发生变化(例如所有权、组织机构或管理者发生了变化等)。
5.2.2变更程序
5.2.2.1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信息或产品
时,应正式向认证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5.2.2.2认证机构在接到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后进行审核,核查变更信息或产品与原获证信息或产品的一致性,必要时安排变更工厂确认检查和/或确认检验。
5.2.2.3根据变更确认的结果,按规定程序评定,符合变更要求的,经认证机构批准后向持证人换发证书或发出变更确认通知,并更改相关信息。
不符合变更要求的,不予受理或不予变更确认。
5.3认证范围的扩大
认证证书持有者在原有认证基础上增加新的产品单元、型号,应提出正式申请,经认证机构审查后,必要时安排产品检验和/或工厂检查,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颁发或换发证书。
5.4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5.4.1在证书有效期内,证书覆盖的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证书和标志,证书由认证机构保存:
1)无法接受监督;
2)监督检查未通过;
3)监督检验不合格;
4)国家、行业、地方监督检查不合格;
5)持证人未按规则使用证书、标志,或未执行证书、标志管理要求;6)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三个月以上;
7)生产厂变迁后,持证人未申请工厂条件确认;
8)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
9)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5.4.2暂停证书的恢复
由证书持有者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认证机构根据暂停原因进行相关核实,经确认符合保持证书要求的,认证机构批准恢复使用证书和标志。
5.4.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撤销持证人持有的证书:
1)产品标准或认证规则发生变化,持证人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2)拒绝接受监督;
3)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4)连续两次未能通过监督;
5)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的证书;
6)滥用证书和/或检验报告,如转让、转借等;
7)涂改、伪造检验报告、证书、标志;、
8)证书暂停期间,持证人仍生产、销售、安装被暂停证书的产品;9)证书暂停期间,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
10)滥用标志,如转让、倒卖或用于未经认证的产品等;
11)未按规定缴纳费用;
12)经确认,存在可能引起严重质量问题或造成严重危害性后果的因素等;
13)监督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5.4.5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原持证人应在
接到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认证机构,封存标志。
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申请办理。
7.认证标志
获准认证的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志,标志样式见下图:
标志规格要求见附件二
标志应加施在产品的明显位置。
应保持标志平整、完好,防止损坏、丢失。
8.申诉和投诉
8.1委托方如对认证机构或指定检验机构的认证活动和/或做出的决定不满意,可提出正式的申诉或投诉。
任何人或单位对获证企业的产品表示不满意,可向认证机构提出正式的投诉。
8.2认证机构制定申诉、投诉程序,并由专门部门负责受理来自各方的申诉、投诉,经调查核实批准后,采取处理措施。
8.3认证机构保存所有产品认证申诉、投诉的处理结果记录。
9.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一
防火阻燃材料产品认证申请资料
1.委托方/制造商/工厂的基本信息及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合作协议等);
2.合同书;
3.型式检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盖章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
4.申请认证的产品及使用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中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检验检疫等安全法规规定的,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认证或通过检验检疫后方可申请认证,认证申请文件中必须包括有关证明文件。
5.产品认证证书(证书延续使用时);
6.认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附件二
防火阻燃材料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
第1部分:钢结构防火涂料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第一条根据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制定本补充细则。
第二条钢结构防火涂料分为以下六种类型:
1.室内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NCB)
2.室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NB)
3.室内厚型钢结构防火涂料(NH)
4.室外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WCB)
5.室外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WB)
6.室外厚型钢结构防火涂料(WH)
第三条申请型式认可的生产和检验设备,应满足相应的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产品检验的检验依据、抽样方法、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应满足附件7的要求。
第五条钢结构防火涂料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六条获准型式认可的钢结构防火涂料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志,标志样式见下图:
钢结构防火涂料产品标志类型为Ⅰ型,规格为18mm×33mm;室内、室外超薄型和室内、室外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标志位置在包装桶正面的右上方,室内、室外厚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标志位置在包装的右上方。
第七条本补充细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补充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室内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附件2:
室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附件3:
室内厚型钢结构防火涂料产品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附件4:
室外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附件5:
室外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配件
附件6:
室外厚型钢结构防火涂料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附件7:
钢结构防火涂料产品型式认可检验依据、抽样方法、检验项目和判定
准则
一、型式试验
(一)检验依据
GB14907-2002《钢结构防火涂料》
(二)抽样方法
1、抽样方式:
①室内、外厚型钢结构防火涂料为随机抽样
②室内、外薄型和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为生产线抽样。
2、抽样基数:
①室内、外厚型钢结构防火涂料为不少于3000kg;
②室内、外薄型和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申请方按生产工艺要求连续制备三批样品,每批样品封样要求为:室内、外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每批不少于200kg,室内、外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每批不少于400kg.
3、样品数量
①室内、外厚型钢结构防火涂料为400kg;
②室内、外薄型和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检查方将三批样品全部封存,申请方在15日内将封存样品中自检合格的产品按薄型200kg,超薄型100kg送承检机构。
当防锈底漆作为产品的组成部分时,应抽取10kg。
(三)检验项目
1、室内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检验项目为GB14907-2002《钢结构防火涂料》规定的室内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的全部检验项目。
其中包括:
A)在容器中的状态
B)干燥时间(表干)
C)外观与颜色
D)初期干燥抗裂性
E)粘结强度
F)耐水性
G)耐冷热循环性
H)耐火性能
2、室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检验项目为GB14907-2002《钢结构防火涂料》规定的室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的全部检验项目。
其中包括:
A)在容器中的状态
B)干燥时间(表干)
C)外观与颜色
D)初期干燥抗裂性
E)粘结强度
F)耐水性
G)耐冷热循环性
H)耐火性能
3、室内厚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检验项目为GB14907-2002《钢结构防火涂料》规定的室内厚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的全部检验项目。
其中包括:
A)在容器中的状态
B)干燥时间(表干)
C)外观与颜色
D)初期干燥抗裂性
E)粘结强度
F)耐水性
G)耐冷热循环性
H)耐火性能
4、室外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检验项目为GB14907-2002《钢结构防火涂料》规定的室外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的全部检验项目。
其中包括:
A)在容器中的状态
B)干燥时间(表干)
C)外观与颜色
D)初期干燥抗裂性
E)粘结强度
F)耐曝热性
G)耐湿热性
H)耐冷融循环能
I)耐酸性
J)耐碱性
K)耐盐雾腐蚀性
L)耐火性能
5、室外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检验项目为GB14907-2002《钢结构防火涂料》规定的室外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全部检验项目。
其中包括:
A)在容器中的状态
B)干燥时间(表干)
C)外观与颜色
D)初期干燥抗裂性
E)粘结强度
F)耐曝热性
G)耐湿热性
H)耐冷融循环能
I)耐酸性
J)耐碱性
K)耐盐雾腐蚀性
L)耐火性能
6、室外厚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检验项目为GB14907-2002《钢结构防火涂料》规定的室外厚型
钢结构防火涂料的全部检验项目。
其中包括:
A)在容器中的状态
B)干燥时间(表干)
C)外观与颜色
D)初期干燥抗裂性
E)粘结强度
F)干密度
G)耐曝热性
H)耐湿热性
I)耐冷融循环能
J)耐酸性
K)耐碱性
L)耐盐雾腐蚀性
M)耐火性能
(四)判定准则
1、室内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
2、室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
3、室内厚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
4、室外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
5、室外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
6、室外厚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
综合判定准则
1各类钢结构防火涂料分别按对应的技术指标进行检验,各项性能指标均符合标准要求时,判该产品质量合格。
2钢结构防火涂料除耐火性能(不合格属A,不允许出现)外,理化性能允许出现少量B类缺陷和C类轻缺陷,当室内(超薄型、薄型、厚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的B≤1且B+C≤3,室外(超薄型、薄型、厚
型)钢结构防火涂料B≤2且B+C≤4时,亦可综合判定该产品质量合格,但结论中需注明缺陷性质和数量。
除耐火性能外,其他不合格项允许加倍复检,加倍检验后,符合判定条件的仍可判为合格。
3耐火性能试验:当涂层厚度小于标准规定值时,若耐火极限大于标准规定时间,在检验报告结论中写明涂层厚度和耐火极限时间,在检验报告结论中写明涂层厚度和耐火极限时间,对耐火性能项目不作判定,若耐火极限小于标准规定时间,在检验报告结论中应判定耐火性能不合格。
4若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时未采用防锈措施,则应增加腐蚀性判定,在备注中说明,但不参与产品质量判定。
5对于室内、外薄型和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连续三个批次生产的产品,申请方自检结果均为不合格者,要求申请方查明原因并进行整改,六个月后向评定中心重新提出型式认可申请。
二、监督检验
(一)检验依据
GB14907-2002《钢结构防火涂料》
(二)抽样方法
抽样方式:同型式试验
抽样基数:满足监督检验所需样品的样本数。
(三)检验项目
1、室内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一般情况下,检验项目为GB14907-2002《钢结构防火涂料》规
定的室内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的全部出厂检验项目。
其中包括:
A)在容器中的状态
B)干燥时间(表干)
C)外观与颜色
D)初期干燥抗裂性
E)耐水性
必要时(注1),按相关标准进行全项检验。
2、室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一般情况下,检验项目为GB14908-2002《钢结构防火涂料》规定的室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的全部出厂检验项目。
其中包括:
A)在容器中的状态
B)干燥时间(表干)
C)外观与颜色
D)初期干燥抗裂性
E)耐水性
必要时(注1),按相关标准进行全项检验。
3、室内厚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一般情况下,检验项目为GB14908-2002《钢结构防火涂料》规定的室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的全部出厂检验项目。
其中包括:
A)在容器中的状态
B)干燥时间(表干)
C)外观与颜色
D)初期干燥抗裂性
E)耐水性
4、室外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一般情况下,检验项目为GB14908-2002《钢结构防火涂料》规定的室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的全部出厂检验项目。
其中包括:
A)在容器中的状态
B)干燥时间(表干)
C)外观与颜色
D)初期干燥抗裂性
E)耐酸性
F)耐碱性
必要时(注1),按相关标准进行全项检验。
5、室外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一般情况下,检验项目为GB14908-2002《钢结构防火涂料》规定的室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的全部出厂检验项目。
其中包括:
A)在容器中的状态
B)干燥时间(表干)
C)外观与颜色
D)初期干燥抗裂性
E)耐酸性
F)耐碱性
必要时(注1),按相关标准进行全项检验。
6、室外厚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一般情况下,检验项目为GB14908-2002《钢结构防火涂料》规定的室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的全部出厂检验项目。
其中包括:
A)在容器中的状态
B)干燥时间(表干)
C)外观与颜色
D)初期干燥抗裂性
E)耐酸性
F)耐碱性
(四)判定原则
按型式试验项目的判定原则执行。
注1:“必要时”的解释:
根据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及评定中心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的原则要求,当评定中心技术评定工作会议(此会议的参加者:评定中心、各检测中心的相关技术人员,认证标准制订和管理单位人员、消防监督部门人员等)确定对该类产品做出应开展专项监督的决定时,证后监督检验工作方可包括耐火试验内容。
附件三
防火阻燃材料产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产品与已获得型式实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职责和资源
1.1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标志的产品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规则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对国家安全法规、卫生法规、环保法规等明确规定应加以劳动、安全措施的生产岗位、储存部位和检验岗位,工厂必须建立这些岗位的安全操作规定、管理要求等文件,岗位人员必须获取国家颁发的资格证书。
工厂的产能规模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
2.文件和记录
2.1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
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
2.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源进行有效的控制。
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3.采购和进货检验
3.1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材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型式认可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
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