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我省举办卫生类专业学校及专业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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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我省举办卫生类专业学校及专
业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6.08.30
•【字号】苏卫科教[2006]37号
•【施行日期】2006.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我省举办卫生类专业学校及专业目录
的通知
(苏卫科教〔2006〕37号)
各市卫生局、教育局,有关高校及医学院校,省部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医学教育,保证医学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卫生服务水平,根据医学教育规律和卫生事业发展对卫生人才的需要以及行业人才准入的有关规定,自2003年以来,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对目前省内举办中专及以上卫生类专业学历教育的院校及其专业进行了全面审核,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江苏省举办卫生类专业学校及专业目录》(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所公布的学校及专业为我省高校(含招收卫生类专业的独立学院)和中等医学院校及其按规定开设的高、中等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专科、中专)医学类、相关医学类及药学类专业,经审核均符合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4号)和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文件
精神,认定截止时间为2006年6月30日。
各医疗卫生单位(机构)的卫生类专业技术岗位录用我省院校本科及以下层次毕业生,必须在《目录》公布的学校及专业范围内择优试用。
未经我省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一律不得进入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录用外省及部队院校本科及以下层次的毕业生,必须有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高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入学时须列入国家普通高校或江苏省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
二、《目录》按教育部公布的卫生类专业归类。
《目录》内院校经我省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目录》内专业相应层次全日制普通教育学生,其所取得的医学类、相关医学类专业及药学类学历,按国家有关法规可作为卫生执业资格、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三、我省已经培养的卫生类毕业生和《目录》外院校培养的卫生类毕业生在报考我省卫生执业资格、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如涉及学历审核等有关问题,仍按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举办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苏卫科教〔2003〕35号)执行。
四、今后,我们将根据国家、我省有关政策和实际变化,对《目录》做出相应调整。
各有关院校要严格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程序申报卫生类专业,并将新增或调整专业及时报我们备案,以便对目录进行修订。
附件:江苏省举办卫生类专业学校及专业目录
江苏省卫生厅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说明:1、本目录认定截止时间为2006年6月30日。
2、目录中相关医学类专业只包含护理、医学技术类专业,不包括卫生管理类。
3、根据卫生部规定,在医疗机构护理岗位工作的助产专业毕业生可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目录》中举办五年高职专业的学校除苏州、盐城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外,其五年高职专业学生毕业证书均由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颁发。
5、《目录》中相关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按人事部、卫
生部当年下发的有关考试工作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