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2014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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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评定细则(修订)
为了进一步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强化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激励机制,促进法律硕士全日制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成为优秀的复合型人才,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以及《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兰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一、组织领导
第一条兰州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本奖学金评定的领导工作。

二、评审原则
第二条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坚持如下原则:
1、自愿申请的原则;
2、奖学金评定过程与育人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3、以考察课程学习为主,综合考察思想品德、科研能力、社会实践能力和综合表现。

4、评定过程与结果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申请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申请对象为我院全日制非在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含学术型、定向委培研究生及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强军计划研究生等)。

第四条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严格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身心健康;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秀。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违犯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或学院通报批评者;
2、考核学年有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3、拖欠学费、住宿费者(不包括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获批且贷款未发放到位者);
4、超出基本学制继续申请在校学习者;
5、休学者休学当年不能申请奖助学金,编入下一年级参评;
6、无故拒不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或拒不服从学校和学院的工作安排者。

四、奖学金等级、奖励额度和比例
第六条法律硕士学业奖学金按照兰州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及标准进行评定。

第七条法律硕士学业奖学金等级及标准:
第八条研究生二年级和三年级符合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全日制非在职法律硕士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学院以当年下达比例为准,根据申请者总评成绩进行评定。

对于学业奖学金,为充分体现奖优且兼顾全面的原则,学院从一等奖学金名额中提出20%,直接奖励总评成绩优秀者,其余评定名额
按比例分至法律硕士各研究生班级,由各班组织评定。

(已经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不得再申请学业奖学金。


五、评选办法与量化指标
第九条班主任负责对整个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各班成立法律硕士学业奖学金评定小组,具体进行本班学业奖学金量化指标计算和评定工作。

评定小组由班长、党支部副书记、团支部书记和研究生代表组成。

组长、研究生代表由全班同学推选产生。

评定小组人数一般为5-7人,由各班自行决定。

第十一条评定小组的职责
1、逐项计算并审核申请人的学习成绩和加分情况;
2、根据所有申请人总评成绩,完成本班学业奖学金评定的综合排名;
3、将本班综合排名表报学院研究生秘书汇总,直接确定国家奖学金,以及前20%一等奖;
4、根据学院分配名额和综合排名顺序确定本班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结果;
5、组织全班讨论通过并经班主任审定后,报学院办公室研工秘书。

第十二条量化指标计算方法
总评成绩=学习成绩+实务技能+科研奖励+其他奖励加分
1、学习成绩:指考核学年所修全部课程的最终平均成绩(英语免修者该门不计入计算范围)。

2、实务技能:考核学年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包括国家司法考试、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等),每项加1.5分。

在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之前通过相应资格考试者,统一在研究生二年级评奖时加一次。

3、科研奖励:
以第一作者或者与导师合发(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在本年度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与专业相关学术论文,每篇加5分;
以第一作者或者与导师合发(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在本年度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上发表与专业相关学术论文,每篇加3分;
以第一作者或者与导师合发(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在全日
制高等院校学报、各省级社会科学期刊以及正规法学期刊(公开发行、有正式刊号并被中文数据库收录)上发表与专业相关学术论文的,每篇加1.5分。

以第一作者或者与导师合发(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在其他正式期刊(公开发行、有正式刊号并被中文数据库收录)上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在正式出版的文集等书籍上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每篇加0.5分。

以第一作者在其他正式期刊(公开发行且有正式刊号)但在中文数据库中没有收录,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每篇加0.1分。

4、其他奖励加分
⑴奖励证书:
获得校级(证书公章:中共兰州大学委员会或兰州大学)及校级以上个人奖励者加1分;
获得院级奖励(证书公章:校团委、法学院党委、法学院等)者加0.4分。

同年同类获奖证书加分取最高分,不重复加分。

⑵学生干部加分
校研究生会干部:主席加0.5分,其他常委加0.4分,部长加0.3分;
院研究生会干部:主席加0.4分,其他常委加0.3分,各部部长加0.2分,各部干事加0.1分;
院研究生团总支干部:学生书记加0.3分,委员加0.2分;
班级干部:班长、党支部副书记加0.3分,副班长、团支部书记加0.2分。

班委、党支部委员、团支部委员加0.1分。

学生干部加分取最高分,不重复加分。

六、评审程序及奖学金发放
第十三条各班将奖学金评定结果上报学院,经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讨论,确定学院法律硕士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

第十四条学院法律硕士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须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可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分管法律硕士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提出。

副院长及时向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汇报
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研究生院审核。

第十六条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学校统一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发放奖学金。

七、附则
第十七条本评定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评定细则的解释权归兰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兰州大学法学院
201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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