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控制准则第 5101 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质量控制》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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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控制准则第 5101 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质量控制》应用指南

《质量控制准则第 5101 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质量控制》应用指南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 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应用指南(2010年11月1日修订)一、运用并遵守相关要求对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考虑(参见本准则第二十九条)1.本准则并不要求会计师事务所遵守与其具体情况不相关的规定。

例如,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对于没有员工的个人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某些政策和程序的要求是不相关的。

例如,向项目组委派具有必要胜任能力和素质的适当人员(见本准则第四十六条)、业务复核责任(见本准则第四十八条),以及每年至少一次将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结果向项目合伙人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通报(见本准则第六十八条)。

二、项目合伙人的定义(参见本准则第十四条)2.在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合伙人是指负责某项审计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类似职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参见本准则第三十二条)3.一般而言,向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传达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包括说明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及其拟实现的目标,明确每个人对质量负有的责任并要求每个人遵守这些政策和程序。

通过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表达其对质量控制问题的观点或关注,体现出获取对质量控制制度的反馈意见的重要性。

对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考虑4.对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而言,记录和传达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可能不如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和详细。

四、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一)培育重视质量的内部文化(参见本准则第三十三条)5.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文化有重大影响。

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和信息,强调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重要性以及下列要求:(1)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工作;(2)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

这些行动和信息通过认可并奖励高质量的工作,促进形成优秀的文化。

[业务探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等三项准则的反馈意见

[业务探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等三项准则的反馈意见

[业务探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等三项准则的反馈意见2020年1月21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等三项准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小编提交了以下反馈意见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1 号——业务质量管理》等三项准则的反馈意见(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 号——业务质量管理(征求意见稿)》1.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定是否适用于不同性质和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征求意见稿将内部控制五要素运用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坚持原则和规则的有机结合,对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高质量执行业务提供了支持。

例如强化一体化管理,建立独立于业务执行系统的风险控制与质量管理团队,对新加入的团队带来的业务重新执行业务承接与保持程序,不以业务收入作为业绩考评的首要因素,不得直接或变相以分所、部门、合伙人所在团队作为利润中心进行收益分配,建立工时管理等措施,将会对于行业整体业务质量的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财政部先后发布适用大型企业的《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适用小企业的《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如同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的内部控制存在差异,大型事务所与中小型事务所规模、服务对象、业务性质都存在差异,虽然从理论上而言,在质量标准方面不同性质和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应当存在差异,征求意见稿也允许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其业务的性质和具体情况进行质量管理,以提高准则对不同规模、不同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灵活适用性,然而对于大型事务所而言,过于灵活的规定因缺乏刚性可能影响执行效果,对于小型事务所而言因存在执行困难而最终形同虚设。

建议:准则设置“小型事务所的特殊考虑”专门章节或者在相关规定下面对小型事务所的适用性作出特别规定。

同时犹如小型企业存在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风险,小型事务所也同样存在合伙人凌驾于质量控制体系之上的固有风险,因此建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与程序防范合伙人凌驾于质量控制体系之上。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并保持有关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的质量控制制度,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在使用本准则时,需要结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和保持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其他执业准则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对特定类型业务实施质量控制程序的责任,例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规定了财务报表审计的质量控制程序。

第四条质量控制制度包括为实现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目标而制定的政策,以及为执行政策和监督政策的遵守情况而制定的必要程序。

第五条本准则适用于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性质和范围,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运行特征以及是否是网络的一部分等诸多因素。

第六条本准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遵守本准则时应实现的目标,以及旨在使会计师事务所实现该目标而提出的要求。

第七条本准则的目标为提出的要求提供了框架基础,旨在帮助会计师事务所了解需要完成的工作,以及确定是否需要完成更多的工作。

第八条本准则的应用指南对本准则的要求提供了进一步解释,并为如何执行这些要求提供了指引。

特别是,应用指南可以更为清楚地解释本准则要求的确切含义或所针对的情形,并举例说明适合具体情况的政策和程序。

尽管应用指南本身并不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要求,但与恰当运用本准则的要求是相关的。

应用指南提供本准则所涉及的事项的背景信息,并包括与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特殊考虑(如适用)。

这些特殊考虑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运用本准则的要求,但并不限制或减轻其运用和遵守本准则要求的责任。

第二章定义第九条职业准则,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国际审计准则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应关系

国际审计准则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应关系

国际审计准则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应关系
国际鉴证业务准则:具体包括1项国际鉴证业务框架、36项审计准则、6个审计实务公告、2项审阅准则、3项其他鉴证业务准则、2项相关服务准则和1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36+1)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38项新准则和13项未作修订的准则。

具体包括1项鉴证业务基本准则、44项审计准则、1项审阅准则、2项其他鉴证业务准则、2项相关服务准则和1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表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的修订情况。

审计助理笔试题及答案

审计助理笔试题及答案

审计助理笔试题及答案1.在记录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测试的特定项目和事项的识别特征。

比如,在对被审计单位生成的订购单进行细节测试时,作为测试订购单的识别特征的应当是( )。

(A)订购单中记录的采购项目(B)订购单中记录的采购金额(C)订购单的编号(D)订购单的供应商【正确答案】C【试题解析】识别特征是指被测试的项目或事项表现出的征象或标志,对于订购单来说,一般会在上面记录订购单编制的日期或编号,因此以日期或嫡号就可以识别和挑选予以测试的细节测试的对象。

2.下列有关审计工作底稿归档期限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如果完成审计业务,归档期限为审计报告日后60天内(B)如果完成审计业务,归档期限为审计报告日后30天内(C)如果未能完成审计业务,归档期限为外勤审计工作中止日后30天内(D)如果未能完成审计业务,归档期限为审计业务中止日后30天内【正确答案】A【试题解析】完成了审计工作,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报告目后60天内;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业务中止后的60天内。

3.注册会计师在记录审计过程时,对于具体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需要特别注意,以下有关审计程序中测试样本识别特征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在对被审计单位生成的订购单进行细节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可能以订购单的日期或编号作为测试订购单的识别特征(B)对于需要选取或复核既定总体内一定金额以上的所有项目的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可以记录实施程序的范围并指明该总体作为识别特征(C)对于需要询问被审计单位中特定人员的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可能会以询问的时间、被询问人的姓名以及职位作为识别特征(D)对于观察程序,注册会计师必须以观察的对象为识别特征【正确答案】D【试题解析】对于观察程序,注册会计师可以以观察的对象或观察过程、相关被观察人员及其各自的责任、观察的地点和时间作为识别特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号—职业怀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号—职业怀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 1 号——职业怀疑目前,财务报表复杂程度越来越高,涉及的主观判断和估计事项越来越多,在此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保持职业怀疑对于有效执行审计工作尤为重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本问题解答旨在重申职业怀疑对于审计工作的重要作用,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如何在事务所层面和项目组层面强化保持职业怀疑的必要性,指导注册会计师如何在审计的各个阶段保持职业怀疑、在哪些重要审计领域特别需要保持职业怀疑,并对如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体现保持职业怀疑作出提示。

一、什么是职业怀疑?答:职业怀疑,是指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一种态度,包括采取质疑的思维方式,对可能表明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错报的迹象保持警觉,以及对审计证据进行审慎评价。

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职业怀疑:1. 职业怀疑在本质上要求秉持一种质疑的理念。

这种理念促使注册会计师在考虑相关信息和得出结论时采取质疑的思维方式。

在这种理念下,注册会计师具有批判和质疑的精神,摒弃“存在即合理”的逻辑思维,寻求事物的真实情况。

注册会计师不应不假思索全盘接受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证据和解释,也不应轻易相信过分理想的结果或太多巧合的情况。

2. 职业怀疑要求对引起疑虑的情形保持警觉。

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引起对文件记录或对询问答复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信息;明显不合商业情理的交易或安排;其他表明可能存在舞弊的情况;表明需要实施除审计准则规定外的其他审计程序的情形(参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3. 职业怀疑要求审慎评价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包括支持和印证管理层认定的信息,也包括与管理层认定相互矛盾的信息。

审慎评价审计证据包括质疑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文件记录和对询问的答复以及从管理层和治理层获得的其他信息的可靠性,而非机械完成审计准则要求实施的审计程序。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应用指南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应用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应用指南(2019年3月29日修订)一、质量控制制度和项目组的角色(参见本准则第三条)1.《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并保持有关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制度的责任。

质量控制制度包括针对下列要素制定的政策和程序:(1)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2)相关职业道德要求;(3)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4)人力资源;(5)业务执行;(6)监控。

依赖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参见本准则第五条)2.在实施适用于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时,项目组可以依赖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除非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机构或人员提供的信息表明其不可依赖。

例如,项目组可以依赖下列方面的质量控制制度:(1)通过招聘和正规培训提高人员的胜任能力;(2)通过收集和传达有关独立性的信息保持独立性;(3)通过接受和保持客户关系的制度维护客户关系;(4)通过监控过程确保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二、项目合伙人的定义(参见本准则第十三条)3.在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合伙人是指负责某项审计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类似职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对审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参见本准则第二十二条)4.为履行对每项审计业务的总体质量承担的责任,项目合伙人需要通过行动示范和向项目组其他成员传达信息,以强调质量至上的事实和下列事项对审计质量的重要性:(1)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工作;(2)遵守适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3)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4)项目组能够提出自己的疑虑而不怕遭到报复。

四、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一)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参见本准则第二十三条)5.《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2号——职业道德概念框架》规定了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并提供了遵循这些原则的概念框架。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财会[2006]4号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财会[2006]4号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正文:----------------------------------------------------------------------------------------------------------------------------------------------------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财会[2006]4号二○○六年二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准则制定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以下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本准则将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统称为业务准则)的规定;(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项目负责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第四条质量控制制度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为实现本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目标而制定的政策,以及为执行政策和监控政策的遵守情况而设计的必要程序。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在制定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时,应当考虑自身规模和业务特征等因素。

第二章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包括针对下列要素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二)职业道德规范;(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四)人力资源;(五)业务执行;(六)业务工作底稿;(七)监控。

注册会计师考试2014年审计真题及答案

注册会计师考试2014年审计真题及答案

注册会计师考试2014年审计真题(网友回忆版)分享(一)2014年9月24日11:10ABC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甲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中与函证相关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1)甲公司在乙银行开立了用以缴纳税款的专门账户。

除此以外,与乙银行没有其他业务关系,审计项目组认为,该账户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且余额不大,未对该账户实施函证程序。

【答案】恰当。

【依据】教材269页,《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以下简称“1312号准则”)第12条。

(2)审计项目组经评估认为应收账款的重大错报风险较低,对甲公司2013年11月30日的应收账款余额实施了函证未发现差异。

2013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的余额较11月30日无重大变动,审计组据此认为已对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存在认定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答案】不恰当。

注册会计师应对2013年11月30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金额变动实施其他实质性程序。

【依据】教材205页。

(3)审计项目组负责填写询证函信息,甲公司业务员负责填写询证函信封,审计项目组取得加盖公章的询证函及业务员填写的信封后,直接至邮局将询证函寄出。

【答案】不恰当。

注册会计师应保持职业怀疑,核对业务员填写的地址的准确性。

【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2号——函证》。

(4)客户丙公司的回函并非询证函原件,甲公司财务人员解释,在催收回函时,由于丙财务人员表示未收到询证函,因此将其留存的询证函复印件寄送给了丙公司,并要求丙公司财务人员将回函直接寄回ABC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组认为该解释合理,无需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答案】不恰当。

注册会计师应保持职业怀疑,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确认回函的可靠性,或者重新寄发询证函。

【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2号——函证》。

(5)审计项目组收到一份银行询证函回函中标注“本行不保证回函的准确性,接收人不能依赖回函中的信息”。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号――职业怀疑一、什么是职业怀疑?答:职业怀疑,是指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一种态度,包括釆取质疑的思维方式,对可能表明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错报的迹象保持警觉,以及对审计证据进行审慎评价。

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职业怀疑:1.职业怀疑在本质上要求秉持一种质疑的理念。

这种理念促使注册会计师在考虑相关信息和得出结论时釆取质疑的思维方式。

在这种理念下,注册会计师具有批判和质疑的精神,摒弃“存在即合理”的逻辑思维,寻求事物的真实情况。

注册会计师不应不假思索全盘接受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证据和解释,也不应轻易相信过分理想的结果或太多巧合的情况。

2.职业怀疑要求对引起疑虑的情形保持警觉。

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引起对文件记录或对询问答复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信息;明显不合商业情理的交易或安排;其他表明可能存在舞弊的情况;表明需要实施除审计准则规定外的其他审计程序的情形(参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一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3.职业怀疑要求审慎评价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包括支持和印证管理层认定的信息,也包括与管理层认定相互矛盾的信息。

审慎评价审计证据包括质疑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文件记录和对询问的答复以及从管理层和治理层获得的其他信息的可靠性,而非机械完成审计准则要求实施的审计程序。

在怀疑信息的可靠性或发现舞弊迹象时(例如,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情况使注册会计师认为文件可能是伪造的或文件中的某些信息已被篡改),注册会计师需要作出进一步调查,并确定需要修改哪些审计程序或实施哪些追加的审计程序。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注册会计师需要在审计成本与信息的可靠性之间进行权衡,但是,审计中的困难、时间或成本等事项本身,不能作为省略不可替代的审计程序或满足于说服力不足的审计证据的理由。

4.职业怀疑要求客观评价管理层和治理层。

由于审计环境发生变化,或者管理层和治理层为实现预期利润或结果而承受内部或外部压力,即使以前正直、诚信的管理层和治理层也可能发生变化。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 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应用指南(2010年11月1日修订)一、运用并遵守相关要求对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考虑(参见本准则第二十九条)1.本准则并不要求会计师事务所遵守与其具体情况不相关的规定。

例如,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对于没有员工的个人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某些政策和程序的要求是不相关的。

例如,向项目组委派具有必要胜任能力和素质的适当人员(见本准则第四十六条)、业务复核责任(见本准则第四十八条),以及每年至少一次将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结果向项目合伙人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通报(见本准则第六十八条)。

二、项目合伙人的定义(参见本准则第十四条)2.在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合伙人是指负责某项审计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类似职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参见本准则第三十二条)3.一般而言,向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传达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包括说明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及其拟实现的目标,明确每个人对质量负有的责任并要求每个人遵守这些政策和程序。

通过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表达其对质量控制问题的观点或关注,体现出获取对质量控制制度的反馈意见的重要性。

对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考虑4.对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而言,记录和传达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可能不如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和详细。

四、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一)培育重视质量的内部文化(参见本准则第三十三条)5.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文化有重大影响。

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和信息,强调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重要性以及下列要求:(1)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工作;(2)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

这些行动和信息通过认可并奖励高质量的工作,促进形成优秀的文化。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 ——业务质量控制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 ——业务质量控制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准则制定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以下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本准则将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统称为业务准则)的规定;(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项目负责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第四条质量控制制度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为实现本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目标而制定的政策,以及为执行政策和监控政策的遵守情况而设计的必要程序。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在制定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时,应当考虑自身规模和业务特征等因素。

第二章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包括针对下列要素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二)职业道德规范;(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四)人力资源;(五)业务执行;(六)业务工作底稿;(七)监控。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形成书面文件,并传达到全体人员。

第三章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

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文化有重大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强调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重要性以及下列要求:(一)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工作;(二)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5101号准则

会计师事务所5101号准则

会计师事务所5101号准则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维护审计行业的声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特制定会计师事务所5101号准则。

本准则对审计报告的编制、审计证据的获取、审计程序的执行、审计风险的评估、审计意见的形成、审计报告的审核、审计质量的控制、审计档案的管理、审计人员的培训和审计职业道德的遵守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审计报告的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审计报告,确保报告清晰、准确、完整地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引言段、管理层声明书、审计意见段、重要事项段和其他信息段等必要内容,并在报告结尾处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和注册会计师签名。

二、审计证据的获取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程序时,应当根据审计计划和风险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审计证据的数量和质量,采取相应的审计程序和方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应当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口头证据和环境证据等多种类型,并应当经过验证和确认。

三、审计程序的执行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程序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确保审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审计程序一般包括风险评估程序、控制测试程序、实质性程序等,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程序和方法。

四、审计风险的评估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程序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风险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审计重点和应对措施。

风险评估应当包括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审计程序和方法。

五、审计意见的形成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审计程序后,应当根据获取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和风险评估结果,形成独立的审计意见。

审计意见应当客观、公正地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对其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发表意见。

六、审计报告的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严格的报告审核制度,对完成的审计报告进行多层次的审核,确保报告的质量和合规性。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2020年11月19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设计、实施和运行有关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财务报表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以及相关服务业务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项目质量复核是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中的一项应对措施。

本准则规范了会计师事务所就应当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范《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围,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的责任。

号——项目质量复核》规范了有关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委派和资质要求,以及项目质量复核实施和记录的要求。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受本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的约束,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中所有其他准则的前提和基础。

其他一些执业准则规定了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在项目层面实施质量管理的要求。

例如,针对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规定了项目层面实施质量管理的具体责任以及项目合伙人的相关责任。

第四条除本准则外,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也可能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在质量管理方面的责任作出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在使用本准则时,需要同时考虑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五条本准则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财务报表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

第六条本准则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目标、为达到这些目标而需要遵守的要求,并提供了相关术语的定义。

此外,本准则的附录和应用指南对正确理解和执行本准则中的相关条款提供了进一步解释、指引和示例。

第二章定义第七条质量管理体系,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设计、实施和运行的系统,旨在为以下方面提供合理保证:(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并根据这些规定执行业务;(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业务报告。

第八条合理保证,是指高度、但非绝对的保证。

第九条质量目标,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质量管理体系的各组成要素方面期望达到的结果。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并保持有关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的质量控制制度,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在使用本准则时,需要结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和保持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其他执业准则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对特定类型业务实施质量控制程序的责任,例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规定了财务报表审计的质量控制程序。

第四条质量控制制度包括为实现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目标而制定的政策,以及为执行政策和监督政策的遵守情况而制定的必要程序。

第五条本准则适用于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性质和范围,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运行特征以及是否是网络的一部分等诸多因素。

第六条本准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遵守本准则时应实现的目标,以及旨在使会计师事务所实现该目标而提出的要求。

第七条本准则的目标为提出的要求提供了框架基础,旨在帮助会计师事务所了解需要完成的工作,以及确定是否需要完成更多的工作。

第八条本准则的应用指南对本准则的要求提供了进一步解释,并为如何执行这些要求提供了指引。

特别是,应用指南可以更为清楚地解释本准则要求的确切含义或所针对的情形,并举例说明适合具体情况的政策和程序。

尽管应用指南本身并不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要求,但与恰当运用本准则的要求是相关的。

应用指南提供本准则所涉及的事项的背景信息,并包括与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特殊考虑(如适用)。

这些特殊考虑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运用本准则的要求,但并不限制或减轻其运用和遵守本准则要求的责任。

第二章定义第九条职业准则,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等三项准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等三项准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等三项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11.19•【文号】财会〔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等三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17号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了回应社会各界对审计质量的关切,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能力,提升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修订)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

本次拟订(修订)的准则包括三项,分别是《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修订)、《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拟订)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修订),现予批准印发。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对于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即2023年1月1日起建立完成适合本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开始运行,自运行一年之内开始对该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价;2.对于不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即2024年1月1日起建立完成适合本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开始运行,自运行一年之内开始对该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价;3. 允许和鼓励提前执行本批准则。

本批准则生效实施后,《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8项审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9〕5号)中,相应的《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同时废止。

质量控制管理规范

质量控制管理规范

公司质量控制管理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的质量控制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制定本制度规范。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

第三条制定本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合理保证、努力达到以下目标:(一)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二)本公司和执行业务的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第四条本公司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基本要素及主要内容包括:(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二)职业道德规范;(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四)人力资源;(五)业务执行;(六)业务工作底稿;(七)监控。

第五条本公司还单独制定《职业道德规范守则》、《验资业务操作规程》、《审计业务操作规程》以及《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以全面完善本公司的业务质量控制体系。

第六条本公司制定业务质量控制的相关政策和程序,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

这些政策和程序要求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要求主任会计师针对下列方面制定政策和程序,以适当履行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的责任:(1)在本公司内部形成以质量为导向的文化;(2)本公司各级管理层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通过言传身教发挥示范作用;(3)合理保证本公司及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4)在考虑客户诚信、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能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等的基础上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5)合理保证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6)合理保证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如计划、执行、督导、复核、记录和报告业务;(7)能够及时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档和按照规定期限与要求保管业务工作底稿,并对其内容保密,以保证其安全性和完整性,以及使用与检索的合规性和便利性;(8)合理保证质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相关、适当,并正在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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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 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应用指南(2010年11月1日修订)一、运用并遵守相关要求对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考虑(参见本准则第二十九条)1.本准则并不要求会计师事务所遵守与其具体情况不相关的规定。

例如,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对于没有员工的个人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某些政策和程序的要求是不相关的。

例如,向项目组委派具有必要胜任能力和素质的适当人员(见本准则第四十六条)、业务复核责任(见本准则第四十八条),以及每年至少一次将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结果向项目合伙人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通报(见本准则第六十八条)。

二、项目合伙人的定义(参见本准则第十四条)2.在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合伙人是指负责某项审计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类似职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参见本准则第三十二条)3.一般而言,向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传达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包括说明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及其拟实现的目标,明确每个人对质量负有的责任并要求每个人遵守这些政策和程序。

通过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表达其对质量控制问题的观点或关注,体现出获取对质量控制制度的反馈意见的重要性。

对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考虑4.对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而言,记录和传达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可能不如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和详细。

四、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一)培育重视质量的内部文化(参见本准则第三十三条)5.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文化有重大影响。

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和信息,强调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重要性以及下列要求:(1)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工作;(2)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

这些行动和信息通过认可并奖励高质量的工作,促进形成优秀的文化。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培训、研讨班、会议、正式或非正式的对话、职责说明书、新闻通讯或简要备忘录等形式传达这些行动和信息,并将其体现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文件、培训资料以及对合伙人及员工的评价程序中,以支持和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对质量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切实实现高质量的认识。

6.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层需要认识到,其经营策略服从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所有业务都要保证质量这一要求,这对于培育以质量为基础的内部文化尤其重要。

培育这样的内部文化包括:(1)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制定有关业绩评价、薪酬和晋升的政策和程序(包括激励制度),以表明质量至上的理念;(2)合理确定管理责任,以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3)投入足够的资源制定和执行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并形成相关文件记录。

(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运作责任的分配(参见本准则第三十四条)7.会计师事务所负责质量控制制度运作的人员需要具有充分、适当的经验和能力,以能够识别和了解质量控制问题,并制定适当的政策和程序。

必要的权限使其能够实施这些政策和程序。

五、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一)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参见本准则第三十五条)8.《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2号――职业道德概念框架》规定了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并提供了遵循这些原则的概念框架。

注册会计师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1)诚信;(2)独立性;(3)客观和公正;(4)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5)保密;(6)良好职业行为。

9.《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3号――提供专业服务的具体要求》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说明了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时如何在具体情形下应用概念框架,并且举例说明了为应对对遵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而采取的适当防范措施,以及无法实施防范措施以应对不利影响的情形。

10.下列途径可以强化职业道德基本原则:(1)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的示范;(2)教育和培训;(3)监控;(4)对违反职业道德要求行为的处理。

网络和网络事务所的定义11.职业道德守则和相关审计准则对网络和网络事务所作出了定义。

在遵守本准则第四条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时,可以结合职业道德守则中的定义理解本准则的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二)书面确认函(参见本准则第三十九条)12.书面确认函可以采用纸质和电子形式。

通过获取确认函以及针对违反独立性的情况采取适当的行动,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表明其强调保持独立性的重要性,并使保持独立性的问题对员工而言常讲常新,看得见摸得着。

(三)因密切关系产生的不利影响(参见本准则第四十条)13.职业道德守则讨论了会计师事务所长期委派同一名合伙人或高级员工执行某一客户的鉴证业务而导致因密切关系产生的不利影响,以及针对这些不利影响可能采取的适当防范措施。

14.当确定适当的标准以应对因密切关系产生的不利影响时,会计师事务所可能考虑下列事项:(1)鉴证业务的性质,包括涉及公众利益的程度;(2)合伙人或高级员工提供该项鉴证业务的服务年限。

防范措施包括轮换合伙人或高级员工,或者要求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等。

15.根据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在执行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因密切关系产生的不利影响尤其相关。

针对这些审计业务,职业道德守则要求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轮换关键审计合伙人,并为此提供了指引。

对公共部门实体的特殊考虑16.法定措施可能为执行公共部门实体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提供防范措施。

即使存在这些法定措施,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可能仍然存在。

因此,在制定本准则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规定的政策和程序时,执行公共部门实体审计的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授权对公共部门实体进行审计的文件的规定,并应对对独立性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

17.本准则第四十条和本指南第15段提及的上市实体在公共部门实体中并不常见。

然而,某些公共部门实体可能因其规模、复杂性或涉及公众利益的程度而显得十分重要,因而拥有广泛的利益相关者。

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根据其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认为某个公共部门实体十分重要,从而扩展质量控制程序。

18.就公共部门实体而言,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对作为项目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的委派和职责作出了规定。

因此,对上市实体设定的项目合伙人轮换要求可能无法得到严格遵守。

尽管如此,针对本指南第17段所述的重要的公共部门实体,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出于对公众利益的考虑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促进对项目合伙人轮换要求的遵守。

六、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一)胜任能力、素质和资源(参见本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19.在确定是否具有接受新客户或现有客户的新业务所需的胜任能力、素质和资源时,会计师事务所需要评价新业务的特定要求和所有相关级别的现有合伙人和员工的基本情况,以及下列事项:(1)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是否熟悉相关行业或业务对象;(2)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是否了解相关监管要求或报告要求,或具备有效获取必要技能和知识的能力;(3)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胜任能力和素质的人员;(4)需要时是否能够得到专家的帮助;(5)如果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否具备符合标准和资格要求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6)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能够在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内完成业务。

(二)客户的诚信(参见准则第四十一条第(三)项)20.针对客户的诚信,会计师事务所考虑的事项主要包括:(1)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及治理层的身份和商业信誉;(2)客户的经营性质,包括其业务;(3)有关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及治理层对内部控制环境和会计准则等的态度的信息;(4)客户是否过分考虑将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维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5)工作范围受到不适当限制的迹象;(6)客户可能涉嫌洗钱或其他刑事犯罪活动的迹象;(7)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8)关联方的名称、特征和商业信誉。

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诚信的了解程度,通常随着与客户关系的持续发展而加深。

21.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获取与客户诚信相关的信息:(1)与为客户提供专业会计服务的现任或前任人员进行沟通,并与其他第三方进行讨论。

(2)询问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人员或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和客户的同行等第三方;(3)从相关数据库中搜索客户的背景信息。

(三)客户关系的保持(参见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22.确定是否保持客户关系时,会计师事务所所需要考虑在本期或以前执行业务时发现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保持客户关系可能造成的影响。

例如,客户可能已开始将其经营活动拓展到会计师事务所不具备专长的领域。

(四)解除业务约定(参见本准则第四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针对解除业务约定或同时解除业务约定和客户关系制定的政策和程序需要包括下列方面:(1)与客户适当层级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有关事实和情况可能采取的适当行动;(2)如果确定解除业务约定或同时解除业务约定和客户关系是适当的,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就解除的情况及原因,与客户适当层级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3)考虑是否存在职业准则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保持现有客户关系,或向监管机构报告解除的情况及原因;(4)记录重大事项及其咨询情况、咨询结论和得出结论的依据。

对公共部门实体的特殊考虑(参见本准则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24.在公共部门实体,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按照法定程序接受委托。

因此,本准则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和本指南第19段至第23段中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的某些要求和考虑可能不相关。

尽管如此,会计师事务所制定本准则要求的政策和程序,可以为执行公共部门实体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风险评估和履行报告责任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七、人力资源(参见本准则第四十四条)25.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政策和程序相关的人事问题主要包括:(1)招聘;(2)业绩评价;(3)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包括完成所分派任务的时间是否足够;(4)职业发展;(5)晋升;(6)薪酬;(7)人员需求预测。

有效的招聘过程和程序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选择正直的、通过发展能够具备执行业务所需的必要素质和胜任能力,并具备胜任工作所需要的适当特征的人员。

26.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提高人员的胜任能力:(1)职业教育;(2)持续职业发展,包括培训;(3)工作经验;(4)由经验更丰富的员工(如项目组的其他成员)提供辅导;(5)针对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进行的独立性教育。

27.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是否能够保持胜任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持续职业发展的水平。

有效的政策和程序强调对会计师事务所各级人员进行继续培训的必要性,并提供必要的培训资源和帮助,以使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能够发挥和保持必要的胜任能力和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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