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课件】相邻关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二章相邻关系
第一节相邻关系概述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给予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又称相邻人;相邻方享有的要求他人给予方便的权利又称相邻权。
相邻权是为调节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中的权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二、相邻关系的特征
相邻关系具有以下的特征:
第一、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第二、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所体现的利益。
第三、相邻关系的内容主要是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与必要的便利,而另一方的权利因此受到限制。
三、相邻关系的调整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调整相邻关系时应采取以下的原则:
第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第二、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第二节相邻关系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土地通行和占用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调整土地通行和占用的相邻关系时应遵循以下基本法律要求:
第一、相邻一方因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必须临时或长期通过另一方使用的土地上的,另一方应当予以准许。
因此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通行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二、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架设电线、埋设管道等需要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的,他方应当允许。
占用的一方如果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三、发生矛盾在经过调解无效时可向法院提出诉讼。
二、建筑物内通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调整建筑物内通行的相邻关系时应遵循以下基本法律要求:
第一、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须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
第二、因堵塞而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
但如果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三、用水与排水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调整用水与排水的相邻关系时应遵循以下基本法律要求:
第一、相邻多方共临同一水源时,各方均可以自由使用水源,但不得影响相邻方的用水。
相邻一方擅自堵截、改变水路或者独占自然用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因此造成他方损失的,截水一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排水一方应当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如果因此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受益人应当给受害人适当的补偿。
第三、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的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四、开挖土地
相邻一方在自己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水井和地基时,应注意他方房屋、地基以及其他建筑物的安全。
如果因此而影响他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五、种植林木
相邻一方在自己的土地上种植林木的,应当注意不影响他方土地或者建筑物的正常使用。
如果一方种植的林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土地或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责令林木种植人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处理纠纷,如当事人达不成协议时,可提起诉讼。
六、房屋滴水
相邻一方建造房屋应尽量避免房檐滴水对他方造成的损害。
因相邻房屋滴水而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对有过错一方造成损害的,应当责令过错方排除妨碍或者赔偿损失。
七、采光与通风
相邻各方建造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必须与邻居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妨碍邻居的通风和采光。
相邻一方违反有关规定修建建筑物,影响他方通风采光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