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党的宗旨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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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永志
(中共延津县委党校河南新乡453200)
中国共产党1921年成立后,经过28年的艰苦奋斗,领导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的伟大胜利,成为了执政党。

坚持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就必须牢牢掌握国家政权。

因此,每一个党员干部都必须增强执政意识,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而努力。

但同时,执政对于一个党又是一个严峻的考验:执政首先考验着党在取得政权以后,能否始终如一地坚持党的根本宗旨,正确地运用权力为人民谋利益。

从党一取得政权起,我们党就把经受权力的考验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课题来抓。

虽然在“左”的思想影响下,我们党在探索解决权力考验的历史课题中走过弯路,包括发生“文化大革命”这样的严重错误,但就毛泽东同志的本意而言,就是要通过“文革”寻找出防止在执政条件下党员干部腐败变质的办法。

改革开放以来,党针对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新情况新问题,一直强调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坚决反对以权谋私等消极腐败现象,把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修养和强化对权力的监督结合起来,努力遏制形形色色的权力腐败现象。

一.经受权力的考验,党员干部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坚持权力的公有观,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只能用于为人民服务,为社会大众办事。

国家权力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实现和维护自己阶级利益的工具,同时,国家权力也履行着对社会公共生活的管理和服务职能,为维持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正常运行而提供公共产品。

这一意义上的国家权力主要体现为政府管理部门的职权。

国家权力作为公共权力,控制着社会资源的分配,与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密切相关。

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执掌国家政权,体现工人阶级和社会全体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公共权力的主题是人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权力的主题。

执政党的党员干部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是受人民的委托,来管理、行使某些具体的职权。

坚持权力公有观,共产党员把职权看作是一种职责。

权力与责任是永远连在一起的。

公共权力本质上就是一种责任,人民把公共权力委托给党员干部,就是要党员干部运用这些权力管理社会、造福社会、服务人民。

党员干部职位越高、职权越大,责任就越重,为人民服务的要求就越高。

党员干部,尤其是身居高位要职的中高级领导干部,只能尽心尽责,而决不能马虎懈怠、敷衍塞责。

同时,党员干部作为公共权力的具体执行者,必须向权力的主题———人民负责。

因此,在共产党人看来,衡量权力行使是否正确,其最根本的标准,就是“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拥护不拥护”,一切以人民利益的得失为最高标准。

二.经受住权力的考验,党员干部要清醒认识权力的二重性
由于权力可以支配社会资源,因而权力可以使获取权力的人,利用在社会资源分配中的优势地位,达到某种目的,实现一定的目标。

因此,权力本身具有工具和手段的特点。

由此决定了权力掌握在不同阶级与不同的人手中,就产生迥然相异的社会效应。

与此相适应,权力就具有二重性。

这主要反映为权力具有双向发展、双向作用的可能性。

一方面,权力的行使可能遵循人民的意志,造福于社会,维护人民利益,促进社会发展。

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改革的九十多年间,以无数党员干部感天动地的事迹向世人证明,共产党人为人民夺权,为人民掌权。

例如,“居高位而一贫如洗,理万财而分文不沾”的方志敏;被人们誉为“党和人民的骆驼”的任弼时;“心里装着人民,唯独没有他自己”的焦裕禄等等,无不闪耀着掌权为民,克己奉公的光辉品格。

特别是我们的好总理周恩来同志,“鞠躬尽瘁、死而后已”不仅赢得了中国人民的衷心爱戴,而且赢得了世界各国人民包括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家的敬仰。

但另一方面,权力用的不好,也可能对党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极大的危害。

权力之所以具有二重性,这是由权力本身的特点、功能所决定的。

权力本身是中性的,无所谓善与恶。

但由于权力强制力的客观存在,权力活动可以将掌权者的意志强行施加于他人以达到某种目的,因此就使权力内含的对权力受体的侵犯性和对掌权者的腐蚀性随时有转化为现实的可能。

这不仅表现为权力在运作中天然地含有扩张性,客观上不断地增强权力运用者的权欲、利欲,而且如果对权力的监督不力,权力还使掌权者自觉不自觉地走向专权独裁,运用权力为所欲为。

过去我们在分析权力问题时,往往注重于国家权力的阶级性,认为权力掌握在剥削阶级手里,就是压迫、剥削劳动人民的工具,而国家权力掌握在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党员干部手里,权力就一定会被用来为人民服务。

但实际上,从总体上讲执政的共产党是工人阶级利益的忠实代表和领导力量,而就个体来说,党员干部也都是处于社会环境中的具体而现实的人,受个人的思想认识、道德水平和现实利益的支配,就有可能违背执政党的宗旨和人民的利益愿望而以权谋私。

一旦执政党违背人民意志,产生权力滥用和专权现象,就可能因人心向背而极大地削弱自己执政的社会基础。

因此,“权力是一把双刃剑”。

清醒认识权力的两重性,党员干部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要求自己,做党和人民放心满意的好公仆。

三.经受住权力的考验,党员干部必须坚决反对权力腐败
权力腐败就是将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特殊利益的工具。

权力腐败现象的本质是公共权力的变质,是掌权者利用公共权力剥削、侵占社会大众的利益。

权力腐败最突出的表现是经济上的贪污贿赂。

政治上的吏治腐败和官僚渎职,生活上由特殊化发展到骄奢淫逸。

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尚未健全和完善,旧体制还没有彻底清除,因而旧体制的弊端仍然存在,这给权力腐败提供了一定的活动空间和便利条件,这进一步增强了权力对党员干部的腐蚀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不少党员干部经受不住考验而中箭落马。

仅党的十八大召开以后,落马的省部级高官就达到了十八人,这就充分说明了反腐败形势的严峻性。

特别是胡长清、成克杰、郑筱萸等高级干部因犯罪受到严惩,进一步引起全党全国人民的高度关注和忧虑。

所有这些干部的问题都与权力腐败直接关联。

这些腐败现象极大地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直接影响到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

对于执政党来说,权力腐败是危及党执政的最大祸害。

反对腐败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一场严重的政治斗争,如果腐败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党就会因此而丧失人民的信任和支持。

“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

党的斗争历史表明,我们党是任何敌人都压不倒、打不垮的,但党内腐败确可以成为党的致命伤。

在反对权力腐败的斗争中,我们一定要坚决打击腐败分子,做到旗帜鲜明,毫不手软,取信于民。

四.党员干部必须严格要求自己,经得起权力的考验
经受执政的考验,解决拒腐防变的历史课题,一方面,我们要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科学机制,加大对权力监督的力度,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

另一方面,对每一个干部来说,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进一步解决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问题,增强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和警觉性,永葆人民公仆的本色。

最主要的要做到以下几点:1.强化公仆意识,勤政为民,尽心尽责地为人民谋利益。

党员干部为人民执政用权,就要对人民的根本利益负责。

最根本的是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

在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时,不仅要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决策,而且在贯彻实施决策中要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

做到不因追求一时的政绩而给长远的发展造成新的困难;要站在全局高度,以战略眼光来审视和谋划局部发展,在全局规划大盘子中考虑局部发展,寻找更多的发展机会,使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相得益彰,相互促进。

2.要廉洁奉公,防止权力的腐化。

执政党的党员干部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尤其是中高级干部位遵权重,就可能引“鬼”上身。

由于党员干部掌握着各种人权、财权、物权,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就可能千方百计地与党员干部拉关系、套近乎、交“朋友”,以企图利用干部手中的权力来获取他们的暴利。

因此,党员干部要自尊、自重、自爱,谨慎交友,要抵制各种名目的“傍大款”,自觉堵住一切权、钱交换的路子,要警惕在不知不觉中被一些坏人拉下水,成为别人的工具,结果害人害己害家庭。

(下转第279 页)
新教育时代觽訏訖訝
甘霖
(南明区人民检察院贵州贵阳550000)
摘要: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频发,严重威胁到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

本文简要介绍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及特征,论述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诱因,从而提出了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对策
正如梁启超先生所言:“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

”未成年人代表着一个国家发展的命运和前途,承载着一个民族兴盛的未来和希望。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的社会环境日益复杂,出现未成年人犯罪居高不下的现象。

近年来国家为了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由于诸多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未成年人犯罪仍然呈现上升趋势。

因此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其形成原因,进而提出有效完善的措施,以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引导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人走向正确的道路,对我国未来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繁荣稳定有着深远的意义。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述
1.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刑法上的“未成年人”与生活中我们所
说的未成年人有很大的
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结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之规定,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刑法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在刑法上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的不一致主要体现在年龄限制上。

以年龄为标准,我国的未成年人可以划分为三类。

[牛纪刚·浅谈公安刑侦工作信息化【J】·公安研究,2010,(1):43-46.] 第一是14周岁以下。

不管触犯什么刑事法律,不承担刑事责任,其违法犯罪行为只采取刑罚手段之外的其他方式代替;第二是14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

这个年龄阶段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只有在故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所列举的八项罪名时,才会受刑事处罚;第三是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

这个年龄段未成年人已经有一定的是非判断能力,因此无论触犯何种罪名,均会受到刑事处罚。

2.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
2.1 犯罪年龄逐年降低
受网络不良文化等多种因素影响,现在的未成年人比过去更加早熟。

这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好奇心强、思想不成熟且自控力差,如果不能给予正确的教育,很容易误入歧途。

由于我国未成年人早熟严重导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有低龄化的趋势。

2.2 犯罪团伙化增多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团伙作案案件频发,主要表现为侵犯财产犯罪及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

许多大案、恶性案件,往往都是犯罪团伙实施的,其影响相当恶劣,这在未成年人犯罪团伙中的累犯、惯犯身上表现得尤为显著。

2.3暴力性犯罪增长由于电视、游戏等媒体的不良影响,我国
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暴力化发展态势。

并且未成年人暴力性犯罪近几年在质与量上都突飞猛进,暴力犯罪中大案要案增多,故意杀人、持械抢劫等暴力犯罪持续发生。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形成原因
1.司法制度不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建设起步晚,有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制度的法律散见于《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法律依据相当缺乏。

同时在机构配置和人员素质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缺陷,实践操作无法可依,对司法实践造成很大的困扰。

2.个人缺乏是非判断能力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对于接触到
的外界事物,个人缺乏是
非判断能力。

对一些荒诞、淫秽的书刊或其他事物怀有极大的好奇心和猎奇感。

而当这些新鲜感无法得到正确的引导时,就很可能诱发犯罪。

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就是在这种好奇心的驱使下,逐渐走上犯罪的不归路。

3.家庭和学校教育导向错误随着离婚现象增多,生活在单亲家
庭中的未成年人日益普遍。

离婚对孩子伤害很大,孩子缺乏父(母)爱,心灵受到伤害,对生活和家庭都失去信心,个性形成中也会受到影响,降低对外界犯罪诱因的抵抗力。

我国学校教育体制存在很大问题,突出表现在教育过程中过分注重分数,忽视法制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校外恶势力发展和拉拢学生,使得校园治安环境恶劣,引发未成年人犯罪行为。

三、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对策
1.完善相关立法由于我国的法律中有关未成年犯罪的制度比
较抽象和原则
化,使得在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实践中缺乏便于操作的法律依据。

[ 余逸群·未成年人犯罪团伙问题透析【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3.]因此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法律规范迫在眉睫。

笔者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首先应当在现行刑法中增设专章,就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刑罚执行等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其次,制作单独法律规范未成年人犯罪,专门对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预防和处罚工作细致的规定,从而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体系。

2.建立独立的少年法院
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对比于成年人检察工作有很大的特殊性,因此需要建立能够充分发挥好专业特色的独立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机构。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门司法机构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积累了相当的成功经验,取得了瞩目的进步,但是总体来说完备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机关远未形成。

这主要是立法制度的落后造成的,因此我国亟需完善未成年人犯罪专门机构的相关立法,明确其管辖范围、性质、级别、人员配置等具体问题。

(上接第285 页)
3.要自觉加强党性修养,严格要求、严格剖析自己,自觉改造主观世界,切实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问题。

党员干部身居要职,手握重权,更要对自己提出高标准严要求。

作为人,无论是谁,都会有缺点,都可能犯错误。

一个普通党员犯错误,给党和人民带来的损失和影响有限,但是作为一个党员领导干部,一旦犯错误,其结果就可能影响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发展,给党和人民的利益造成较大的损失。

因此,我们要像周恩来同志那样,执政掌权如履薄冰,严禁周密,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做好我们的工作。

在这个过程中,要处处严格要求自己,时时注意防微杜渐,反对刚愎自用,自以为是。

要自觉摆正自己与人民群众的位置、个人与党的关系,立党为公,用权为民,强化公仆意识,增强自身拒腐蚀永不沾的抵抗力和免疫力。

新教育时代觽討訚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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