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首席质量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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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首席质量官管理暂行办法
2.4
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首席质量官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皖质函…2013?108号
各市局,省直管县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安徽省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全面推进我省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建设,确保五年内完成规模以上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任务,省局制订《安徽省企业首席质量官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3年2月5日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同意,现予正式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局拟将推进首席质量官制度工作纳入2013年度目标考核任务,要求各市局、省直管县局今年至少要以食品、特种设备和安徽名牌等企业为主举办1期首席质量官培训班。

请各地统盘谋划五年任务,确定当年工作重点,抓紧与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接,周密安排好培训等事宜,同步推进首席质量官聘用及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圆满完成目标任务。

2013年4月27日安徽省企业首席质量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安徽省企业首席质量官(以下简称首席质量官)队伍建设,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促进质量强企建设,根据《安徽省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省活动的意见》(皖政﹝2012?82号)精神,结合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首席质量官制度试点工作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首席质量官(CQO)是指经企业法定代表人聘任或主要负责人选拔任命,并授权其开展工作。

首席质量官一般设在企业决策层,全面负责企业质量安全工作。

企业的质量管理、质量检验、质量安全等相关业务工作部门,应当隶属于首席质量官直接领导。

第三条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全省首席质量官制度的建立和首席质量官宏观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含省直管县局)负责本地区首席质量官制度的实施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按照“企业推荐、政策激励、严格培训、服务优先、分步实施”原则,省内规模以上企业五年内逐步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

涉及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的企业应当
在2014年之前完成首席质量官的建立。

鼓励其它企业参照实施,设立首席质量官岗位,提供首席质量官工作平台。

第二章岗位要求
第五条担任首席质量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二)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知识、实践经验和较好的沟通、协调、组织管理能力;
(三)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

(四)取得中级以上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年以上质量工作经历,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它任职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有权机关认定的,不得担任首席质量官: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质量岗位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或受刑事处分的;
(二)曾利用履行职责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曾滥用职权,干预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的;
(四)向与履职无关的第三方泄露企业秘密或者合作伙伴信息,损害企业或者合作伙伴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损害合作伙伴和企业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三章权责待遇
第七条首席质量官承担以下质量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二)负责组织企业质量战略和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三)负责企业产品(服务)质量的检控和质量考核奖惩的实施;
(四)负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与持续改进;
(五)负责企业质量创新,推行和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六)负责企业质量人才的培训教育和顾客满意度的测量;
(七)负责企业质量文化创建与推进。

第八条首席质量管的岗位权限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质量战略和计划的建议与实施权;
(二)企业质量相关的经营决策权和质量活动相关经费的管理权;
(三)企业内部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
(四)企业质量建设的绩效考核权;
(五)企业品牌和质量文化的组织创建权。

第九条首席质量官应遵守以下基本行为规范:
(一)首席质量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及时发现并报告企业在质量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者隐患;
(二)首席质量官履行职责应当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作出独立、审慎、及时的判断,
主动回避与本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
(三)首席质量官应当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合作伙伴资料秘密,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掌握的企业秘密或者合作伙伴信息,不得损害企业或者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
(四)首席质量官应积极参加各种义务性质量咨询服务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十条企业可以根据情况,赋予首席质量官相应的岗位待遇,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享有企业领导副职的岗位待遇;
(二)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优先待遇;
(三)享有推荐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优先待遇。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监部门可以建议首席质量官所在企业解除聘任:(一)对企业质量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
大风险隐患知情不报、拖延不报或者作虚假报告的;
(二)未完成相关继续教育课程和质量工作绩效的;
(三)未按时提供履职报告的。

第四章培训教育
第十二条省质监局负责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订的首席质量官培训大纲要求确定年度培训重点,统一规划全省首席质量官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中央驻皖和省属企业首席质量官教育培训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分解落实好省质监局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确定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辖区内企业首席质量官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首席质量官培训工作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

培训结业证书由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发放。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重视首席质量官及质量管理人才的教育培训,鼓励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参加首席质量官的培训教育。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市质监局应当按照要求,将取得首席质量官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的基本信息(格式见附件)汇总上报省质监局,纳入安徽省首席质量官人才库管理。

第十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聘任的首席质量官应当取得首席质量官培训结业证书。

首席质量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首席质量官应当及时将聘任或者变更情况向市质监局备案,聘任期间每年年末向市质监局提交履职报告。

市质监局应当及时将备案的企业首席质量官名单上报省质监局,纳入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市质监局要加大首席质量官制度的推进力度,定期组织首席质量官开展质量攻关、管理改进和质量创新,推广首席质量官制度的经验、成果,表彰奖励优秀首席质量官。

对质量成效显著的,作为推荐上级机关表彰的重要条件。

第十九条地方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工作作为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优质产品生产示范区的考核内容之一;企业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纳入评价企业名牌产品、卓越绩效、质量信用、质
量奖励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行期限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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