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路政档案管理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路政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交通路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交通路政管理部门及其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形成的各类
档案。
第三条交通路政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二)集中管理,规范运作;
(三)真实记录,准确反映;
(四)安全保管,有效利用。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
第四条交通路政档案分为以下类别:
(一)路政案件档案;
(二)路政管理许可档案;
(三)公路产权档案;
(四)中断交通或管理秩序、超限运输、控制区管理、违法建筑等许可以及缴费情况档案;
(五)各类统计报表及分析说明档案;
(六)路政管理人员档案资料;
(七)路政管理、装备档案资料。
第五条各级交通路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形成的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归档。
第六条档案归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真实;
(二)归档材料应当符合档案管理规范;
(三)归档材料应当按时间顺序排列;
(四)归档材料应当有目录、索引、摘要等。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七条交通路政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第九条档案保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霉等安全设施;
(二)档案应按照类别、保管期限进行分类存放;
(三)档案应定期进行消毒、防虫、防霉处理;
(四)档案应定期进行检查、整理、维护。
第十条档案利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档案利用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程序进行;
(二)档案利用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
(三)档案利用应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
(四)档案利用应提高档案利用率。
第四章档案鉴定与销毁
第十一条交通路政档案实行定期鉴定制度,鉴定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档案鉴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鉴定依据档案管理法律法规、档案鉴定标准;
(二)鉴定程序应当规范、透明;
(三)鉴定结果应当符合实际情况。
第十三条档案销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档案销毁前,应当进行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二)档案销毁应当有专人负责,并履行销毁手续;(三)档案销毁应当采取安全、环保的方式进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各级交通路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