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全过程管理的通知-渝环发[2014]55号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全过程管理的通知
正文: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全过程管理的通知
(渝环发〔2014〕55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万盛经开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 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民生实事,根据《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渝财建〔2014〕9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商市财政局同意,进一步下放权力和责任,决定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全过程管理。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全过程管理是指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将资金预算切块到区县(自治县,含万盛经开区,下同),明确各区县的目标任务,由区县环保局会同财政局对具体项目进行管理的方式。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的申报和审核
市环保局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发布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申报通知。

区县环保局会同财政局组织项目业主选择已列入国家项目库的项目进行申报。

申报材料应包括:申请中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请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相关证明材料等。

实施计划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合规。

申报项目的内容和申请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符合国家和市级有关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的规定。

2.基础资料属实。

申报行政村(含行政村内各聚居点)的人口、环境状况等情况属实,存在的主要环
境问题识别准确。

3.项目设置合理。

项目的处理规模、技术工艺合理。

为便于计价核量和统一管理,项目中涉及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和垃圾清运处理设备等原则上应选用标准设备,确需使用非标设备的,应提交相应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4.资金筹措可行。

项目资金测算合理,区县财政配套资金方案符合国家和市级要求,资金筹措方案可行。

5.预期目标可达。

通过项目的实施,可以实现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环境及管理目标。

6.运行保障落实。

区县政府建立了长效运管机制,运行管理责任明确,运管人员和经费落实。

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实施计划进行审核并下达投资计划,明确各区县的目标任务。

市财政局根据投资计划,将资金预算切块下达到各区县财政局。

二、招投标管理
项目招标由区县负责,分为建筑工程招标和设备采购两部分,达到公开招标要求的项目均应进行公开招标,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

实行单一来源采购的,应严格执行《重庆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暂行规定》(渝财采购〔2013〕21号)规定。

建筑工程招投标可采取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方式,也可按《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其中,采取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投标单位须至少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工程专项设计(“水污染防治工程”或“综合”项类)或市政工程专项设计(“排水工程”项类)乙级及以上资质,重庆市外企业除具备上述资质外,还应具备市城乡建委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入渝备案证》。

投标单位投标时,在满足排放标准的前提下,可对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技术工艺进行优化。

其中,采取一体化处理设备的,不得调整为其它处理工艺,且须明确一体化处理设备的名称、型号、技术标准和生产厂家;采用有动力处理工艺的不得调整为微动力处理工艺或无动力处理工艺;采用微动力处理工艺的不得调整为无动力处理工艺。

设备采购和采取其它招标方式进行建筑工程招标的,仍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实施方案管理
审核通过的实施计划涉及的垃圾清运处理设备(包括:垃圾清运车、垃圾压缩车、垃圾压缩站设备、垃圾压缩箱体、垃圾转运箱体、垃圾桶、果皮箱等,下同)应以区县为基本单元单独编制设备采购方案。

业主应根据审核通过的实施计划,组织编制符合招投标要求的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区县环保局审批。

其中,采取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方式的,可由业主自行编制或委托相关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至少应达到项目建议书深度;按《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开展招投标的,业主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至少应达到施工图深度。

项目实施方案一经审批,业主和中标单位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确需调整的,应由业主报区县
环保局审批。

其中,对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建设内容的调整,应由中标单位编制调整方案;对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组织招投标项目建设内容的调整,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调整方案,非原设计单位编制的调整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审查并签章认可。

对技术工艺的调整,要符合当地自然、地理条件、排放要求和经济发展水平。

对涉及集中式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垃圾中转(压缩)站、垃圾清运(压缩)车数量的调整,原则上不予受理,确需调整的,由区县环保局报市环保局审批。

四、专项资金管理
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执行,区县财政局、环保局要加强对项目资金报账工作的审核和管理,及时履行报账手续。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自觉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和检查,并确保符合审计要求。

工程款和由中标单位承担的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由中标单位提出报账申请,附具必要的报账凭据,经监理、业主签署意见,区县环保局审核同意后,到区县财政局报账。

设备采购费和未由中标单位承担的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由业主提出申请,附具必要的报账凭据,经区县环保局审核同意后,到区县财政局报账。

五、项目验收和监督检查
区县环保局应及时组织完成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可分为两个阶段,也可一次性完成。

项目验收分为两个阶段的,项目完工后,由区县环保局会同区县财政局组织完成工程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区县环保局下达工程验收批复,并由区县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出具审核报告。

区县环保局应在审核报告出具后,组织完成项目验收,下达项目验收批复。

一次性完成项目验收的,按《管理办法》执行。

项目验收分为两个阶段的,验收备案也分为两个阶段。

工程验收完成后,区县环保局应将工程验收批复、工程量对照表、监理报告以及必要的图片资料等报市环保局备案。

项目验收完成后,区县环保局、财政局应将项目工作总结、项目验收批复、项目验收表(含财务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报市环保局备案。

一次性完成项目验收的,除不需提供工程验收批复外,其余验收备案资料与分两阶段验收的项目相同。

验收备案材料中的图片资料必须包括每个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全貌、进水情况和出水情况。

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的市级抽查,对在建项目,重点抽查项目建设进度;对已验收项目,重点抽查项目工程量完成情况、预期目标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对已交付使用的项目,重点抽查项目运行管理机制建立情况、运行管理人员和保障经费落实情况、项目运行情况。

对市级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环保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

六、其它
2010年以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结余资金支持的项目和2014年及以后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均按本
文件执行。

2013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尚未执行的程序,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本文件与《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其余事项,仍按《管理办法》执行。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9月26日
——结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