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复习(不作为罪、单位犯罪、危害结果、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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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复习(不作为罪、单位犯罪、危害结果、刑法上
的因果关系)
【知识小结】
①不作为罪
1.不作为犯罪,简单概括:应为、能为、不为。
2.不作为犯罪法律特征:隐蔽性、消极性、间接性和违法性等。
3.合法的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能为而不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4.防卫人进行防卫也要求正当性;防卫过当时也可以引起作为义务。
5.先行行为是防卫行为时,注意防卫限度,考虑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6.遗弃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7.不作为犯分为真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
真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针对真正不作为犯,刑法明文规定了保证人与不作为的内容;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作为与不作为都能构成的犯罪,当以不作为构成时,就是不真正不作为犯。
②单位犯罪
1.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主体具有合法性;主观上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实施犯罪行为;客观上该行为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并由直接负责人员实施,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犯罪所得为单位所有;具有法定性的法律特征,即只有刑法明文规定可以
由单位构成的犯罪,才是单位犯罪。
3.单位与单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单位与单位成员之外的个人也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成立单位共同犯罪,要求有共同故意,且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该行为必须是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
4.公司企业合法设立后,主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个人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单位实施犯罪的,应按照个人犯罪处理,不按照单位犯罪论处。
③危害结果
1. 危害结果对不同罪名的意义不一样:例如“致人死亡”的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例如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例如故意杀人罪;是某些犯罪的加重法定刑的条件,如非法拘禁罪。
2.对于行为犯而言,法定的行为实施完毕,就构成犯罪,实害结果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对于结果犯而言,成立犯罪要求出现实害结果,实害结果是犯罪的构成要件;对于结果加重犯而言,是指犯罪行为导致了基本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基于刑法的明文规定而加重处罚。
3.抢劫行为没有取得财物、没有致人伤亡时,仍然成立抢劫罪,只不过是预备、未遂或中止罢了。
4.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法益造成的实害结果或现实危险状态。
5.与实害结果、危险结果相对应,存在实害犯与危险犯之分。
【特别提示】(1)具体危险犯要对法益的危险达到具体、现实的程度,犯罪才能成立;抽象危险犯对法益的危险达到抽象、缓和的程度犯
罪就能成立(2)预备行为对法益是抽象、缓和的危险,因此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和犯罪预备都是抽象危险犯(3)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区分:①具体危险犯要求具体危险,由法官根据行为时的情况认定;抽象危险犯要求抽象危险直接根据立法规定或者社会观念认定②具体危险犯在立法上通常规定“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抽象危险犯在立法上通常规定实施某个行为就构成犯罪
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犯罪,利用人作为间接正犯,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间接正犯包括:(1)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2)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犯罪。
3.原因(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是客观存在的。
4.实行行为制造了法益侵犯的危险,危险得以现实化,发生了实害结果,则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实行行为合乎规律地导致了实害结果的发生)。
5.不是所有引起结果发生的因素就都是原因,有的因素只是条件,而非原因。
6.因果关系进程中出现介入因素,能否阻断因果关系进程,核心的依据就是介入因素异常性大小,以及是否能够独立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7.如果介入因素出现的概率很低、甚至与前面的行为没有任何关联,
那么介入因素就是异常情况。
异常的情况下,如果介入因素能够独立的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阻断了前危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如果介入因素不能独立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只是稍微提前了损害结果发生的时间,那么不阻断因果关系。
8.认定一个介入因素是否能够将原先的犯罪行为中断,应看此介入因素对事后危害结果的产生是否起着重大的影响。
如果对事后的危害结果有重大影响,则应认定为中断原先犯罪行为的介入因素。
在犯罪构成方面介入因素应构成犯罪的既遂,而原先的犯罪行为因介入因素的中断而未成既遂,应认定为未遂。
9.无论以什么标准判断因果关系,首先确定行为应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具体的客观危害行为,不是思想、建议、想法、计划,而是客观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且具有刑事违法性。
10.判断危险行为是否导致结果发生,检验三个方面:(1)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是否属于常态,即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重大偏异的情形;(2)如果行为加大了结果发生的风险,那么结果是否应该归责于该行为;(3)行为导致的结果是否落入规范保护目的范围内。
11.不作为和作为一样,不作为也是危害行为的一种,也可以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遗弃罪。
12.分清楚事实因果关系和刑法因果关系,二者不完全等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复杂性、条件性、法定性。
13.因果关系是犯罪客观方面的要素之一,且是选择性要素,危害结果以及时间、地点、方法等也是选择性要素,只有危害行为是客观方面的必备要素。
14.介入因素有四种,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进行判断:介入被害人的行为、介入第三人的行为、介入行为人的行为、介入特定自然事件。
15.在某一犯罪构成范围内讨论的因果关系中指向的是实行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某种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强调“刑事违法性”特征。
16.如果犯罪预备阶段实施的行为构成了其他犯罪的,不影响另一罪的实行行为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