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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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注意义务
一、保管人的注意义务
1. 妥善保管义务
-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保管方法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所要求的保管方法进行保管。
例如,对于易受潮的物品,应放置在干燥通风的地方;对于贵重字画,要注意温度、湿度的控制并防止虫蛀等。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方法,保管人应当根据保管物的性质、目的等采取合理的保管方法。
-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尽到与保管自己物品同等的注意义务。
在有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这是一种较高程度的注意义务。
专业的保管公司在保管客户的高档珠宝时,要采取严密的安保措施,如安装监控设备、配备保安人员、使用专门的保管容器等。
而在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应尽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的注意义务,相对来说注意程度稍低一些,但也不能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损害保管物。
例如,朋友无偿帮忙保管一本书,虽然不需要像专业图书馆那样精心保管,但也不能故意将书损坏或者因为重大疏忽(如将书放在露天任凭风吹雨打)而导致书受损。
2. 亲自保管义务
- 保管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信任属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应当亲自保管保管物。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
例如,甲将自己祖传的瓷器交给
乙保管,乙不能未经甲同意就转交给丙保管。
因为甲是基于对乙的信任才将瓷器交给乙保管,如果乙擅自转交,可能会增加瓷器受损的风险,而且也违背了甲的意愿。
- 如果保管人违反亲自保管义务,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保管人能够证明即使不转交第三人保管,保管物仍然会发生同样的损失,那么保管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乙将甲的瓷器转交给丙保管,瓷器被丙不小心打碎,但乙能够证明即使自己亲自保管,由于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瓷器也会被打碎,那么乙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3. 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保管,乙不能未经甲同意就开着甲的汽车出去兜风或者借给丙使用。
这是因为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保管保管物,而不是使用保管物。
- 如果保管人未经同意使用保管物,造成保管物损害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例如,乙未经甲同意使用甲的汽车,结果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汽车损坏,乙就应当赔偿甲的损失。
4. 危险通知义务
- 当保管物出现可能危及保管物安全或者正常保管的情况时,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例如,保管人发现寄存的货物有受潮发霉的迹象,或者仓库出现漏水可能会浸湿保管的物品,保管人应当立即通知寄存人。
- 如果因为保管人的疏忽没有及时通知寄存人,导致保管物遭受损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仓库保管人发现仓库的温度控制系统出现故障,可能会影响到寄存的易腐食品的保存,但没有及时通知寄存人,最终食品变质,保管人就要对寄存人的损失负责。
5. 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 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返还寄存人。
例如,甲将自己的母羊交给乙保管,在保管期间母羊生了小羊,当保管期届满或者甲提前来领取时,乙应当将母羊和小羊一起返还给甲。
- 如果保管人没有合法理由拒绝返还保管物,寄存人可以要求保管人返还保管物,并可以要求保管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如,保管期届满后,乙无故拒绝将甲的母羊和小羊返还给甲,甲有权要求乙返还,并要求乙承担因逾期返还造成的损失(如甲可能因为没有母羊而无法进行正常的养殖生产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二、寄存人的注意义务
1. 告知义务
-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例如,寄存人将一批化学药品交给保管人保管,这些化学药品具有腐蚀性,寄存人就应当告知保管人药品的性质,以便保管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使用特殊的容器存放)。
- 如果寄存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例如,寄存人没有告知保管人化学药品的腐蚀性,导致保管人的仓库被腐蚀损坏,在保管人不知道药品性质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寄存人应当赔偿保管人的仓库损失。
2. 支付保管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在有偿保管合同中)
- 如果保管合同是有偿的,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例如,甲将自己的货物存放在乙的仓库中,双方约定每月保管费为1000元,甲就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按时支付1000元的保管费。
- 寄存人还应当支付保管人为保管保管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为保管易腐食品而购置制冷设备的费用(如果双方约定由寄存人承担)等。
如果寄存人逾期不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如,甲逾期未支付乙的保管费,乙可以留置甲寄存的货物,在甲支付保管费之前,乙有权拒绝返还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