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水慢行系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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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水慢行系统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滨水慢行系统的管理,保障市民休闲、健身、娱乐活动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滨水慢行系统是指沿河流、湖泊、海滨等水体周边建设的,供市民休闲、健身、娱乐等活动的慢行路径。
第三条滨水慢行系统的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服务优质、环保和谐的原则。
第四条滨水慢行系统的管理由滨水慢行系统管理部门负责,各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滨水慢行系统的管理工作。
二、滨水慢行系统设施管理
第五条滨水慢行系统设施包括慢行跑道、栈道、
亲水平台、人行桥、休闲座椅、垃圾桶、照明设施、标识标牌等。
第六条滨水慢行系统设施的管理应确保设施完好、整洁、安全。
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更新。
第七条禁止在滨水慢行系统设施上乱涂乱画、乱
扔垃圾。
禁止在滨水慢行系统设施上进行商业活动。
第八条滨水慢行系统设施的设置、调整、拆除应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
三、滨水慢行系统环境保护
第九条滨水慢行系统环境保护应遵循保护水体、
绿化环境、减少污染的原则。
第十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滨水慢行系统周边环境
的巡查,及时清理垃圾、杂草等杂物。
第十一条禁止在滨水慢行系统周边进行非法排污、倾倒垃圾等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十二条滨水慢行系统周边的绿化应按照规划进行,禁止私自砍伐、破坏绿化。
四、滨水慢行系统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滨水慢行系统的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十四条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滨水慢行系统进行安
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滨水慢行系统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提醒市民注意安全。
第十六条禁止在滨水慢行系统上进行非法经营、
非法施工等活动。
第十七条滨水慢行系统周边水域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止市民意外落水。
五、滨水慢行系统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滨水慢行系统服务管理应遵循优质服务、方便市民的原则。
第十九条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滨水慢行系统进行巡查,及时处理市民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条滨水慢行系统应设置休闲座椅、垃圾桶
等便民设施,方便市民使用。
第二十一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滨水慢行系统周边
商业活动的管理,确保商业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
六、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制度由滨水慢行系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