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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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1997年度增值税“先征后退”项目返退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沪财税政[1998]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8.03.26
【实施日期】1998.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1997年度增值税“先征后退”项目返退工作的通知
(沪财税政[1998]4号1998年3月26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7年度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1997年度增值税“先征后退”项目进行返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先征后退”项目返退的范围:
本次返退的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确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项目执行(具体项目见附表)。
二、关于“先征后退”项目的返退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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