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康复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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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伤康复档案管理,确保工伤康复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
工伤康复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伤康复机构、工伤康复人员及其相关单位。
第三条工伤康复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
(二)完整性原则:档案应包括工伤康复的全过程,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三)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四)便于利用原则:档案的编制、保管、检索、利用等环节,应便于查找和使用。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
第四条工伤康复档案分为以下类别:
(一)工伤康复人员基本信息档案:包括工伤人员的基本信息、工伤认定书、伤残等级评定表等。
(二)工伤康复治疗档案:包括康复治疗计划、治疗记录、康复效果评估等。
(三)工伤康复护理档案:包括护理记录、护理措施、护理效果评估等。
(四)工伤康复费用结算档案:包括费用结算清单、报销凭证等。
(五)工伤康复管理档案:包括管理制度、工作计划、会议记录、培训记录等。
第五条工伤康复档案的归档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归档材料应齐全、完整,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二)归档材料应按照档案分类体系进行分类,编制档案目录。
(三)归档材料应进行编号,确保档案的有序管理。
(四)归档材料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归档。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六条工伤康复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档案库房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止档案霉变、虫蛀。
(二)档案柜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虫等设施。
(三)档案应按照分类、编号、日期等顺序排列,便于查找。
(四)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工伤康复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档案利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档案的保密性。
(二)档案利用者应具备相应的资格,经审批后方可查阅档案。
(三)档案查阅时应遵守档案室的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摘抄、销毁档案。
(四)档案查阅后,应将档案归还原位,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第四章档案销毁
第八条工伤康复档案的销毁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档案销毁前,应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批。
(二)档案销毁应采用安全、环保的方式进行,确保档案的彻底销毁。
(三)档案销毁后,应将销毁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责任与奖惩
第九条工伤康复档案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二)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三)遵守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接受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对在工伤康复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泄露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工伤康复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