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行为准则激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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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东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行为准则激励制度
一、目的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他劳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激励员工的敬业精神,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同时维护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障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奖惩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江西省东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员工。
三、员工奖惩管理规定与要求
3.1 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恪守职业道德,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2 公司实行思想政治工作与经济管理结合的奖惩制度。
在奖励上,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在处分上,实行思想教育和经济处罚相结合。
四、正激励
公司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给予正激励:
4.1 在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节约成本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参照员工各岗位奖金考核办法)
4.2 在生产、科研、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成绩显著的;
4.3 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4.4 在培养和举荐人才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4.5 见义勇为,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4.6 为公司取得重大社会荣誉或为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4.7 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4.8 其他应当给予正激励的;
对员工的正激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在给予上述奖励时还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或其他物质奖励。
五、负激励
对员工的负激励处分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通报批评、降级、留用察看、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对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员工,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六、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口头警告或根据具体情节给予10-500元的经济处罚:
6.1 不遵守考勤制度,上班迟到、早退的按考勤管理规定处罚;
6.2 上下班不能打连卡,两次打卡的时距须在20分钟以上,打连卡者每次负激励10元;
6.3 未到下班时间在卡机前等待打卡的负激励10元;
6.4 替他人代打卡或委托他人代为打卡的负激励50元/次;
6.5 所有员工必须在各部门考勤时间刷卡考勤(打卡),超考勤时间一分钟按迟到计算,即迟到或早退每超过3分钟负激励1元,迟到每超过30分钟负激励加一倍,如此类推;员工未刷卡并未补签者,负激励5元/次;补签月累计超过三次负激励20元;无故旷工一次按5倍工资罚款,并扣除当月奖金;旷工三次以上者作自动离厂处理,不予结算其工资。
6.6 工作时间内衣冠不整、打赤脚、未穿工衣和防静电服的,不按规定着装或佩带工作牌的负激励10元;
6.7 严禁将防静电服、工鞋穿出车间(厂区),违者负激励20元;
6.8 员工的发式应简洁、清爽,男性员工头发两边不能盖住耳朵,后面要剪短,生产第一线的女性员工头发过长的应梳理扎于背后,违者负激励10元;
6.9 消极怠工,未能按期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负激励100-200元;
6.10 因过失导致工作发生错误,情节轻微的负激励100-200元;
6.11 不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环境卫生制度的,违者负激励100元;
6.12 上班时间内睡觉的负激励50-100元;
6.13 工作时间内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随意窜岗、离岗或扎堆聊天,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也不得影响他人工作,违者负激励20元;
6.14 同事之间相互谩骂吵架,情节轻微的负激励50-100元;
6.15 工作时间内做出有碍观瞻的不良言行的负激励50元;
6.16 在公司内喧哗、吵闹,或有其他妨碍生产或工作的行为,按情节轻重负激励100-300元;
6.17 工作时间内随意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按情节轻重负激励50-100元;
6.18 工作时间内,非招待客户或工作关系饮酒的负激励50元;
6.19 工作时间内不允许吃早点、零食、瓜果等,违者负激励50元;
6.20 下班离开时应关闭电脑、空调、电灯等用电设备设施,并锁好门窗,发现长明灯、长流水等现象,每次负激励1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6.21 工作时间内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或看电影、看与工作无关的报刊杂志,每次负激励50元,连续三次厂内通报批评;
6.22 使用电话言简意赅,勿占用时间过长,接听私人电话时间每次不准超过2分钟,禁止用办公电话聊天,严禁拔打自动声讯电话,严禁占用电话炒卖股票,违者负激励100元;
6.23 保护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声誉和形象的行为,违者负激励50元,造成恶劣影响的另行处理;
6.24 严禁乱涂画、乱粘贴等污损设备、墙面的行为,保持现场环境整齐清洁,违者负激励20元;
6.25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得接见亲友,不得随意带闲杂人员进入公司内,违者每次负激励50-200元;
6.26 员工必须按公司统一安排的房间、床位入住,不得私自调换房间、
床位、多占床位,不得随意移动拆卸室内设施,违者每次处以10-50元的负激励;
6.27宿舍内不得大吵大闹,休息时间不得使用高音器材、不进行有噪音的活动,以免影响他人休息,违者负激励20-50元;
6.28 严禁在宿舍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行为轻微者负激励200元,行为严重者负激励5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并引发刑事、民事情节的送公安部门处理;
6.29宿舍内有床位时,不得堆放箱、包等杂物占用其床位,不得存放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物品,违者负激励100元;
6.30为确保住宿人员及财产安全,严禁私自接拉电源,不得使用热得快、电炉、电饭煲等大功率的电器设备,违者负激励100元;
6.31 宿舍内的卫生由宿舍长安排宿舍人员轮流清洁整理,对卫生差的宿舍要限期整改,屡犯不改的宿舍,当天值日的负激励20元;如宿舍内未安排值日,宿舍长负激励20元,另根据卫生情况给予每一位成员10-100元的负激励;
6.32 厉行节约。
离开宿舍时,应随手关闭电、灯、电风扇、水龙头等,违者负激励20元;
6.33严禁往楼下倒水、扔杂物等不良行为,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垃圾杂物要倒在指定的垃圾场区,违者负激励100元;
6.34保持宿舍墙面整洁干净,严禁乱贴、乱画、乱钉钉等现象,违者负激励20-100元;
6.35爱护公物,宿舍楼内、宿舍内所有的公共财产,一律实行责任制,宿舍内部公物由全体宿舍成员共同负责。
如有损坏,由当事人按价赔偿,如找不出当事人,由现住宿舍全体人员共同承担赔偿费用;故意损坏,加倍负激励10-100元;
6.36 员工不得翻墙爬窗进入宿舍,违者每次处以100元负激励;
6.37员工不得将垃圾杂物(头发、梳子、卫生巾等)丢入洗手间下水道,如因此引起管道堵塞的,宿舍现住全体人员共同承担维修费用,并处以100元负激励;
6.38 每日24:00前,各寝室必须关灯睡觉,一切娱乐活动必须停止,
就寝后不得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违者每次以100元的负激励;
6.39宿舍不得留宿外人或亲友,如家属探亲需向人事行政部申请并办理相关入住手续,违者每次处以100元的负激励。
七、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书面警告或通报批评处分,并可根据具体情节给予500-1000元的负激励经济处罚:
7.1 在工作时间内睡觉、擅离职守或有其他违纪、渎职、失职行为,导致公司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内;
7.2 故意或过失毁坏公司财物,导致经济损失在500元以内的;
7.3 故意撕毁公文,遗失重要公文(物品)或泄漏商业秘密,但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不大的;
7.4 对外散布谣言或未经证实的言论,对公司或员工造成不良影响的;
7.5 无正当理由,旷工一次(含)以上,或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在三次(含)以上的;
7.6 因管理监督上的疏忽,致使部下故意或过失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7.7 未完成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2000元以内的;
7.8 工作不负责任,导致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内的;
7.9 捏造事实骗取休假在7天以内的;
7.10 有赌博、酗酒的行为,但造成的影响或情节不严重的;
7.11 一个月内累计受到两次(含)以上口头警告,或一年内累计受到四次(含)以上口头警告的;
7.12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上司合理指令的;
7.13 在禁烟区吸烟的;
7.14 擅自拾危险及违禁物品进入公司的;
7.15其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行为准则、员工手册规定的行为,情节较严重的。
八、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将受到降级或免职处分,并可根据具体情节给予1000-5000元的负激励经济处罚:
8.1 滥用职权,或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违章指挥,给公司或员工利益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000-10000元的;
8.2 渎职、失职,给予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000-10000元的;
8.3 未完成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000-10000元的;
8.4 因个人不当言行给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000-10000元的;
8.5 一年内累计受到两次(含)以上书面警告或通报批评处分的;
8.6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九、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9.1 滥用职权、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或安全规程、违章指挥,给公司或员工利益造成损害达20000元以上的;
9.2 渎职、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达20000元以上的;
9.3 因个人不当言行给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害的;
9.4 赌博、酗酒、吸毒、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偷盗等造成严重影响或情节恶劣的;
9.5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合理的工作分配和指挥,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9.6 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给公司造成经济20000元以上的;
9.7 贪污、侵占、挪用公司财物、盗窃公司或其他员工财物的;
9.8 有受贿索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9.9 故意或过失毁坏公司财物,导致经济损失在500-1000元的;
9.10 连续旷工两天或当月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
9.11 捏造事实骗取休假在7天以上的;
9.12 一年内累计受到三次(含)以上书面警告或通报批评处分的;
9.13 加班时间内擅离职守者给生产带来重大损失的;
9.14 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9.15 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
9.16 在工作过程中,存在隐瞒或欺骗行为,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
9.17 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
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9.18 入职时提供虚假信息和书面资料的;
9.19违反法定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规定,对公司声誉或利益造成损害的;
9.20 有其他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9.21 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十、对于受到降级或免职处分的员工,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
十一、员工对公司做出的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机构提出申诉;
十二、员工的奖惩记录以书面形式存入员工档案,并作为员工晋升、降级、免职或解除劳动关系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本规定适用于江西省东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使用,本公司拥有对本规定的解释权,本规定由公司生产部、行政部统一制定,经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董事长批准,自2011年3月1日起开始试行,如有修改或终止,另行书面通知。
江西省东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