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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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一、办法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举报奖励办法。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氛围。

二、举报主体与对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山东省范围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被举报的对象包括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三、举报内容与范围
举报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安全生产设施、装备存在重大隐患或者缺陷;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事故瞒报、谎报、迟报;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和人员违规培训、发证;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举报方式与途径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电话举报:拨打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公布的举报电话;网络举报:通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官方网站或相关举报平台进行在线举报;信函举报:将举报材料邮寄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当面举报:直接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五、举报核查与处理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六、奖励标准与发放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经查实后,根据举报事项的重要性和危害程度,给予相应的奖励。

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事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成效确定,并公开透明。

奖励资金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发放。

七、奖励申请与审核
举报人在举报事项查实后,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奖励。

申请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举报材料。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奖励标准发放奖励。

八、奖励保障与监督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工作机制,确保奖励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同时,加强对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发生。

对于恶意举报、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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