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实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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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实施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4.27
•【字号】南房〔2018〕5号
•【施行日期】2018.04.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实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制度的通知
南房〔2018〕5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桂依法行政发〔2017〕6号)精神,根据南宁市《关于全面实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南依法行政办字〔2018〕6号)要求,现将我局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结合实际,就我局开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部门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法制审核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工作机制。

二、我局重大执法决定具体范围为商品房预售许可,具体事项为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属于我局重大决策事项目录第九项“决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影响
较大或者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数量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事项”范围。

三、局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自收到完备的重大执法决定审核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承办科室提交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建议;
(三)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其他有关材料。

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三)使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
(四)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五)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六、局政策法规科商局法律顾问对重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法制审核意见:
(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法律适用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认为法律适用不当、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三)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退回补充意见。

七、局政策法规科审核完毕,应当制作《法制审核意见表》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承办科室。

八、重大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不通过,不得提交局办公会集体讨论决
定。

附件: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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