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基准地价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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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DR-2009-00001
衡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衡山县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山政发〔200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属垂直管理单位:
为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土地价格在市场经济中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县范围内的基准地价成果进行了更新,并经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湘国土资函〔2008〕166号文件批准,现将我县基准地价予以公布。
一、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县城开云镇及其他建制镇范围内商业、住宅、工业三类用地的商业路线价格及区片价格。
其基准期日为2007年1月1日。
二、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按商业、住宅和工业用途分别划分为Ⅰ、Ⅱ、Ⅲ、Ⅳ四个土地级别。
商业贸易、金融保险、餐饮旅馆、娱乐、旅游、加油站、别墅、商品房、其他商服用地等参照商业用地确定基准地价;交通、通讯、采矿、仓储、瞻仰景观休闲、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等参照工业用地确定基准地价;机关团体、科研教育、医疗卫生、文体、慈善及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城镇混合住宅用地中分摊的居住用地、公寓用地等参照住宅用地确定基准地价。
三、本次基准地价更新根据我县的土地开发、实际利用状况等情况对基准地价的内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类型、各级别土地基准地价均对应一定的用地类型、权利状况、使用年期、容积率、临街深度和土地开发程度(具体见附件)。
四、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是政府供给土地和指导土地市场正常运行的重要参考依据,土地出让、转让、租赁、抵押、收购及合作联营、企业改制、清偿债务及土地税费的测算等涉及土地的经济活动,都必须以基准地价为依据,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应按有关规定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五、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原《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衡山县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的通知》(山政发〔2008〕3号)同时废止。
附件:1、衡山县基准地价内涵表(表1-1—1-6)
2、衡山县开云镇及各建制镇基准地价表(表2-1—2-5)
二〇〇九年元月十日附件1:衡山县基准地价内涵表(表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