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考民法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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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考民法之承诺
2017司考民法之承诺。

1.承诺的方式
承诺方式有两种:一为意思通知;一为行为(意思实现)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2.承诺迟延
(1)因迟发而迟到的承诺(第28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2)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第29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3.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
(1)实质性变更(第30条)
第一,变更交易条件的。

第二,变更解决争议方法的。

第三,变更违约责任约定的。

第四,变更合同成立时间、地点的。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
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例题单选题】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

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

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

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

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10万元交付给甲。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3-11)
A.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
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D.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第一:乙、甲是主合同关系;甲、丙是委托合同关系;乙与丙若成立法律关系,是保证合同关系。

第二: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是甲将丙的成立保证合同的要约(丙签了字)送达给(尚未签字的)乙。

第三: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是对丙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实质性变更是反要约,消灭了原要约。

第四:甲应允不为丙对反要约的承诺,丙没有承诺行为。

故乙、丙之间的保证合同未成立。

也就是说,丙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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