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程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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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确保公司施工现场各类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有效预防交通事故,特制订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各项目部及各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管理。

3 职责
3.1 机管处负责施工现场交通的归口管理。

3.1.1 负责编制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程序文件。

3.1.2 负责管理交通安全责任书。

3.1.3 负责交通安全上岗证。

3.1.4 负责对项目部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3.2 项目部职责
3.2.1 负责驾驶人员(包括外租车辆驾驶员)管理。

3.2.2 负责施工机动车(包括外租各类机动车)的安全管理。

3.2.3 负责确定一名兼职交通安全管理员。

3.3 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员职责
3.3.1负责日常的交通安全检查和管理。

3.3.2负责经常对现场的道路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向主管领导汇报,采取措施解决。

3.3.3负责对高风险路口、路段的交通指挥。

4 工作程序
4.1 交通安全责任书
4.1.1 每年机管处负责办理公司第一安全责任人与项目部(工程处)第一安全责任人鉴定交通安全责任书。

如有违反,按责任书上的条款处理。

4.1.2 每年项目部(工程处)第一安全责任人与每个驾驶员鉴定交通安全责任书。

如有违反,按责任书上的条款处理。

4.2 驾驶员上岗证
4.2.1 凡取得经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驾驶证满三年,且没有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才能核发上岗证。

4.2.2 凡年龄超过55周岁的驾驶员,不得核发上岗证;核发后年龄到期的取消其上岗证资格。

4.3 机动车辆运输应按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严禁无证驾驶。

车上配备灭火器。

4.4 项目部所辖各类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4.4.1 车辆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装载须均衡平衡,捆扎牢固,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洒漏的物品,必须封盖严密。

4.4.2 机动车载物长、宽、高不准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4.4.3 机动车载人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人数。

4.4.4 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外,其他任何部位都不准载人。

4.4.5 收工后机动车统一存放,并有专人看护。

4.5 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应遵守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

b)车况必须良好,司机应有安全驾驶经验。

c)车辆不得带挂车或由其它车辆拖拽行驶。

d)车辆按规定路线限速行驶,遇有火源应绕道行驶。

e)运输途中车辆不得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桥上或建筑物附近停留。

f)押运人员必须乘坐在驾驶室内;车上装载的物品应用帆布遮盖,并设标志。

g)炸药和雷管应分别运输,并严禁与其它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4.6 各类机动车辆的保养,修理
4.6.1 保养、修理执行《施工机具安全管理程序》QB/JDCⅡ204.12-2001 4.6.2 对现场内各类机动车安全附件(刹车、方向盘、指示灯、喇叭等)进行检验和维修,须有交通安全员在场。

4.7 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应服从交通管理员的指挥和管理。

4.8 每月项目部(工程处)要组织所辖驾驶员进行一次交通安全例会或安全活动,并有记录。

4.9 每半年机管处对项目部(工程处)的施工现场交通安全工作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记录。

5 相关文件
a)《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2002-01-01实施
b)《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c)《施工机具安全管理程序》QB/JDCⅡ204.10-2002
6 相关记录
a)驾驶员上岗登记表JLⅡ204.12-01
b)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记录JLⅡ20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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