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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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9.12.08
•【文号】国税明电[1999]26号
•【施行日期】1999.12.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
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9年12月8日国税明电[1999]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很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6号)精神,对以上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告如下:
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办事机构、承接、处置不良资产的业务所涉及的各种税均暂不征收。
二、对上述四家公司征税的具体税收政策规定另行发文明确。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将对此四家公司业务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及建议及时向总局政策法规司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