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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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的安全,规范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提高工人的安全防护意识和技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的所有建筑施工工地,涉及施工现场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责任,制定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注重预防和管理的原则,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设立安全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技术管理工作,配备专职的安全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备完善的安全设备和器材,并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功能完好。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施工现场的安全告知制度,及时向工人宣传重要安全信息,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机制,做好施工现场的危险源辨识和控制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和设备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依法组织实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组织结构,明确各级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性质和特点,制定安全生产计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措施。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制定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确保工人理解和掌握工作任务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调查和处理安全事故,并进行事故的隐患排查。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记录和档案,保存至少五年。

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设立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识,明确施工现场的安全区域和禁止区域。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进行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施工现场的通风、照明、防火等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制度,确保安全防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巡查施工现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制度,确保施工现场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职责,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防护用品。

第四章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制定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措施,针对具体工艺、作业环节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制定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制定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技术措施,预防和控制施工现场的高处坠落、电击、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施工现场的危险品管理制度,保证危险品的安全使用和存储。

第二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对外来人员和车辆的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秩序。

第五章安全技术培训
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技术培训制度,对工人进行定期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人的岗位和特长,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确保安全技术培训的内容与实际工作相符,提供必要的培训资源和器材。

第三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技术培训档案,记录培训情况和培训效果,并进行定期评估。

第六章安全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上报,并迅速组织救援和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进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查清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进行事故隐患记录和治理。

第三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演练和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第三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事故的记录和档案,保存至少五年,以备查阅和复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的责任人对本制度的执行负主要责任,必须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员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有权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建议,参与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需进行修订时应及时修订。

第四十二条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建筑施工企业所有。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解释和执行,与施工合同、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管规定相一致时,以施工合同、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管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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