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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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目录清单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提高我国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的紧急救助能力和救灾工作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或消除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校舍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范围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基础设施损坏等情况的应急救助工作。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台风、洪涝、干旱、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等。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对人民生命的威胁和危害。
(2)预防为主:把灾害预防作为减灾工作的中心环节,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对自然灾害发生发展全过程的紧急处置能力。
(3)分级管理: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按级负责。
(4)协同配合:各级政府、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设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由国务院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2.2 指挥部职责
(1)制定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
(2)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筹集、管理和分配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
(4)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队伍和志愿者开展救助工作。
(5)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培训和演练。
(6)及时发布自然灾害救助预警信息。
(7)组织评估自然灾害损失,并向社会公布。
三、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信息
各级气象、水利、地震、地质、林业、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及时监测、预警和报告自然灾害信息。
3.2 信息报告
(1)自然灾害发生时,各级政府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及时报告灾情信息。
(2)各级政府要指定专人负责自然灾害信息报告工作,确保信息报告的及时、准确、完整。
(3)自然灾害信息报告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程度、影响范围、损失情况等。
四、应急响应
4.1 响应等级
根据自然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4.2 响应措施
(1)Ⅰ级响应:启动国家级救灾应急响应,由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开展救灾工作。
(2)Ⅱ级响应:启动省级救灾应急响应,由省级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开展救灾工作。
(3)Ⅲ级响应:启动市级救灾应急响应,由市级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开展救灾工作。
(4)Ⅳ级响应:启动县级救灾应急响应,由县级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开展救灾工作。
4.3 应急救助内容
(1)人员救助:组织搜救被困人员,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2)物资救助:调拨救灾资金和物资,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3)基础设施修复:抢修受灾地区基础设施,保障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生命线工程畅通。
(4)灾后重建:制定灾后重建规划,组织力量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五、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5.1 灾后救助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受灾群众的救助工作,确保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5.2 恢复重建
各级政府要组织力量开展灾后重建工作,尽快恢复受灾地区正常生活秩序。
六、预案的启动、终止和修订
6.1 预案启动
各级政府要根据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救灾应急响应。
6.2 预案终止
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要终止相应级别的救灾应急响应。
6.3 预案修订
本预案每五年修订一次,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内容。
七、预案的实施与监督
7.1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2 预案监督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监督,确保预案的实施效果。
八、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台风、洪涝、干旱、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等自然现象造成的灾害。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8.3 预案发布日期
本预案发布日期为__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