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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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治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全县各级各部门向上争取项目资金的乐观性,进一步做好项目前期工作,规范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加快我县项目建设,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及县委、县政府有关会议要求,特设立县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并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指项目建议书制作、可行性争辩、环境影响评估、平安影响评估、初步设计、向上申报及协调等项目前期工作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项目建设成本的组成部分,列入项目建设总预算。

其次章经费来源
第三条县财政每年按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的1%支配县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设立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专户,由县财政局负责管理,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第四条凡从上级争取到的项目无偿资金,依据实际到位资金的肯定比例(上级明文规定不能提取的除外),由项目承办单位或业主从自有资金中偿还县财政垫付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具体比例如下:(一)私营业主项目资金由相关部门与私营业主签署协议,按协议商定偿还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二)农业、林业、水利、农村公益事业、环境爱护项目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8%偿还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三)其他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偿还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三章经费使用管理
第五条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使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一)列入国家或省级有关进展和建设规划的项目;
(二)属于国家鼓舞进展,对县域经济进展有重大影响,需要提前开展项目调查、开发包装和储备等前期工作的项目;
(三)列入县级中长期规划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
(四)列入县级年度方案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六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必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明确项目前期阶段性工作内容和进度,有明确的项目业主和特地的工作班子,已编制项目前期经费支出预算方案;
(二)已按项目管理的要求开展了项目可行性争辩、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估、用地预审等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项目承办单位如需使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要向县政府出具用款申请报告,填报《县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审批表》(见附件1),经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再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

第八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依据“统筹支配、突出重点、配套投入、留意效益”的原则,参考项目申报单位的工作任务、工作需要及财力状况进行支配。

具体由县发改局负责指导项目前期工作的开展,并依据全县项目建设的实际状况,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全年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方案。

第九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分为无偿使用和回收使用两种。

(一)对于国家投资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项目建设,接受拨款方式,由项目承办单位无偿使用。

具体操作由县财政局依据《县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审批表》审定的内容及项目包装合同、付款凭证,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

(二)其它符合国家政策投资方向的项目则实行回收使用的方式。

其项目承办单位,可按规定的程序先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专项资金中借款,由县财政局依据项目包装合同和发票,实行直接支付。

在争取上级项目资金到位后,再由项目承办单位按规定比例偿还。

(三)对没有被批准或批准后又被取消的建设项目,其发生的前期工作经费由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批准,再作核销处理,转为无偿使用。

第十条全部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的零星开支,先由项目承办单位自行支配解决,年底或前期工作告一段落时,县财政依据项目承办单位实际发生的费用,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专款中赐予适当补贴。

第四章嘉奖方法
第十一条从当年筹集到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中拿出不超过20%的资金,用于嘉奖争资立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对向上争资超过全市争资总额10%以上的部分,且超过部分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予以计奖,嘉奖标准按争资超额资金的2-5%对单位进行嘉奖,其中30%可用于嘉奖有功人员。

第十三条嘉奖金额由争资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提出申请,并填写
《县争资立项嘉奖资金审批表》(见附件2),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审核后,报领导小组集体审定后兑现。

第十四条属我县独有的重大项目,其嘉奖方法实行“一事一议”制度,由领导小组集体争辩另行打算。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资金不予嘉奖:
(一)需要本级财政偿还的项目资金;
(二)国家有明文规定,不需要争取,按政策安排的资金;
(三)上级补助给单位的工作经费;
(四)民政部门补助的人员经费;
(五)个体私营企业改造项目资金。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每年底或项目前期工作告一段落时,项目单位要将前期工作进展状况报县发改局汇总,由县发改局向县委、县政府汇报。

第十七条县纪检监察部门、县审计局、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按各自的分工职责,依法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财经纪律,挤占、截留、挪用、套取或铺张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违纪违规使用的前期工作经费外,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惩罚。

第十八条对经检查未通过的前期工作,要按检查结果意见,由原前期工作承办单位连续完成,增加的费用由相关的责任单位自行负担。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方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解释。

其次十条本方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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