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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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
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1.25
•【字号】余府发[2006]6号
•【施行日期】2006.0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余府发〔200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措施,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善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体系
㈠今后几年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
今后几年,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就业优先发展战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以提高就业稳定性为重点,积极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大力推进全民创业,加强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的培养,不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积极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保持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的基本稳定;
以改善农村劳动者就业环境和努力培育劳务输出品牌为依托,提高劳务输出水平,积极推动城乡统筹就业;以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为主要目标,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加快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的联动机制。
㈡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一把手”责任制。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就业再就业工作负主要责任。
要把扩大就业、控制失业率和提高就业稳定性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联动机制以及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各县、区和有关职能部门,签订目标责任状,定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纳入对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履行就业再就业工作责任得力、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奖励和通报表彰;对当年未完成目标任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㈢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就业再就业工作机制。
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将市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调整为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在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制定和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各地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督促检查和通报各地、各部门完成目标任务和落实政策情况,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要重点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和各项补贴政策的落实工作,解决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
县(区)政府、管委会也要相应调整或成立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㈣进一步加大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
列入财政预算,确保用于支持就业再就业的资金规模不减,并要根据就业形势的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用于劳动力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
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㈤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和新闻单位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作用。
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积极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协助政府制定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措施,帮助群众解决创业就业中的实际困难。
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对他们组织的各类就业培训和开展的各种就业与创业服务要给予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就业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气氛。
二、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
㈥进一步扩大《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
《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在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一年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基础上,扩大到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并免费发放,作为享受再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凭证。
㈦完善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政策。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性的行业除外),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53号)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
内按此政策执行。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留学回国人员以及进城创业且进行了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只要有明确的经营项目,符合再就业小额贷款申请条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都应为其提供小额贷款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
对符合条件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符合条件的人员也可直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贷款。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属于国家支持发展的服务业、餐饮业和商贸业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上述行业中的暴利项目除外)的,按有关规定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其他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贴息50%(其中中央财政贴息25%,地方财政贴息25%);从事其它项目的利息由本人负担。
贴息具体操作按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办法执行。
3、为增强灵活就业者的稳定性,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的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养老保险补贴12%,医疗保险补贴3%,失业保险补贴1%,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允许个人按养老保险正常比例补足缴费。
4、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
在城市规划和整顿市容时要合理安排下岗失业人员的经营场地,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应安排一定比例租赁给下岗失业人员,并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场所建设创业孵化基地。
对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自创办之日起,一年内减半缴纳房租费和水电费,三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治安费。
具体操作办法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㈧完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政策。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内按此政策执行。
2、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新增加的就业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核定再就业小额贷款,每名下岗失业人员的贷款额度为3万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财政贴息、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已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㈨加大对就业困难对象的扶持力度。
就业困难对象指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以下人员: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到2007年底之前,符合“405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且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2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
为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实行以下扶持政策: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
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
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如果招用“4050”人员且期限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2008年12月。
对2005年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按此政策执行。
2、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各类企业后勤服务岗位和街道社区组织开发的服务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期限与劳动合同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
原已被安置在政府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对象从2006年元月起可继续享受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补贴给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后,应按月支付工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㈩积极推进创建信用社区工作。
选择部分街道社区开展信用社区创建试点,凡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进行资信评估,可以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免除反担保手续。
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市以上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申请小额贷款可取消反担保措施。
(十一)大力提供创业服务。
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开辟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其它失业人员初次创业基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一站式”服务,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教育、科研、经济等部门对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市场分析、政策咨询等服务。
对各类社区创业项目要统筹规划,在经营场地安排、优惠政策落实、创业资金等方面,为创业人员提供便捷服务。
具体操作办法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二)进一步做好中央、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再就业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
对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核发《再就业
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所需资金由再就业资金解决。
(十三)切实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
组织开展对优惠政策落实和《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的专项检查,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劳动保障、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审批相关优惠政策的主管部门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下岗失业人员,其《再就业优惠证》上要具体标注有效期限。
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三、大力拓宽就业渠道,努力增加就业岗位
(十四)积极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建设项目时,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产业政策、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
计划、经贸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制订规划、审批建设项目、推进企业改革的工作中,要统筹考虑就业问题,努力挖掘内部潜力,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积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中小企业,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鼓励和引导工业园区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认真贯彻执行发展第三产业的政策措施,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在推进第三产业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中拓宽就业渠道。
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调整农村经济结构,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组织和引导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镇有序流动。
(十五)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
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再就业基地,广开就业门路,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
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含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下同)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失地农民、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创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符合享受再就业
优惠政策条件的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鼓励各级政府和社区组织开发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创业项目,尽可能多地吸纳就业。
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同时加快完善和实施与之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
四、完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提高就业服务水平
(十六)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体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
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与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各类群体的有关就业政策,加强对他们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限制,完善进城和跨地区就业农村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承担着统筹城乡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职责。
已建立的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充分发挥统筹城乡就业和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作用,加强辖区内就业动态管理,逐步建立就业档案,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机制,提高服务水平。
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要在加强转移就业培训和组织劳务输出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就业和社会保障任务较重的乡镇,凡尚未建立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要在2006年底以前建立起来。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乡镇劳动就业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按照《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街道(乡镇)社区建立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余府办发[2003]28号)已明确的规定落实。
(十七)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专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所需经费由
再就业资金安排,以确保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开展。
不断完善就业服务功能,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通过社会招标和政府购买职业介绍服务的办法,鼓励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广泛收集岗位信息,积极开展职业介绍。
(十八)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步伐。
按照高标准、多功能、广辐射的要求,加快新余就业大市场建设步伐,尽快完善市场服务功能,提升市场服务手段,形成协调统一、竞争有序、调控有力、信息畅通、服务完善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体系,逐步将我市打造成立足赣西、面向长珠闽地区的人力资源开发和培训基地。
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将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纳入金保工程总体建设方案,统一规划,整体推进,逐步建立起以就业大市场为中心、各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辐射点的全市统一的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市场信息网络和公共发布系统。
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价位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十九)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和用工行为。
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实行职业中介和劳务派遣等就业社会化服务许可制度,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部门分割。
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和社会服务组织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
(二十)完善劳务输出机制。
坚持“市内增岗与劳务输出并举,市内培训与省外就业并重”的方针,加快劳务输出地与输入地的市场机制、管理制度的对接,完善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工作配合机制。
大力推动以劳务输出为主要内容的劳务输出经济实体的发展,推行职业培训、就业服务、权益维护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
以培育劳务输出品牌为重点,建立一批各具特色的劳务输出基地,增强我市劳务输出
的竞争力,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
对吸纳农民工较多的重点行业和组织劳务输出的重点地区,组织实施国家培训项目。
五、积极开展职业培训,大力提高劳动者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二十一)进一步扩大职业培训规模。
优化社会教育培训资源配置,选择一批在设备、场地、技术、师资等方面具有优势的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作为公共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基地,逐步建立起我市有效的职业培训体系,积极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着力提高其就业能力。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其他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标准执行。
运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和培训成果社会招投标等市场机制,建立职业培训效果评估制度,定期进行考核评估。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无论是中等教育还是高等教育,都要扩大职业教育的规模,并推进办学体制机制的创新,充分发挥企业、行业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二十二)加大创业培训力度。
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为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提供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创业后,已进行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十三)重视和加强技能培训工作。
重点抓好工业园区技术岗位对接工程、高技能人才培养样板工程、岗位成才示范工程、小企业孵化工程等“四大工程”建设,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
鼓励用人单位、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开展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采取定点、定向和定单式培训方
式,开展针对性、实用性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在当地政府安排的就业经费中开支。
实施工业园区技工定向培养计划,面向人均年纯收入低于1000元的农村家庭的子女,每年定向招收200名,其学费、实习实验费由政府补贴50%,学生自身承担50%,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各地要统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
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培训经费按照“三三制”原则由政府、用工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
(二十四)推动职业见习和创业见习工作。
加快市级公共实训中心建设步伐,抓紧建立若干个有一定规模、符合我市实际的公共实训中心,进一步推动职业和技能培训工作。
完善青年职业见习制度,对使用见习生的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所需经费从各地本级安排的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十五)严格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
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必须达到相应的职业资格要求,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介绍机构在职业介绍中要优先推荐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求职人员,对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只能推荐具有职业资格的求职人员。
六、加强失业调控,保持就业稳定
(二十六)加大政府对失业的调控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
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对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就业压力大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十七)鼓励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
继续鼓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