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竞业限制约定 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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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竞业限制约定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崔亚娜
【期刊名称】《劳动保障世界》
【年(卷),期】2008(000)009
【摘要】[案例]:张先生是上海某软件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软件公司)的一名高级程序员,属于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
张先生在2006年3月进入软件公司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具体约定为:张先生与软件公司的劳动合同无论因何原因解除或终止之后的一年内,张先生均不得到与软件公司相竞争的任何单位任职或自营与软件公司相竞争的业务,软件公司需向张先生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标准为月平均工资的30%月,如果张先生违约,则需向软件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张先生的月平均工资为20000元。
【总页数】1页(P41)
【作者】崔亚娜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1.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是否应支付违约金? [J], 杨永琦
2.用人单位怠于履行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义务是否导致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 [J], 赵爽秋
3.用工单位亦可与派遣员工约定竞业限制协议 [J], 杨艳菁
4.用工单位亦可与派遣员工约定竞业限制协议 [J], 杨艳菁;
5.2018年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经典案例(三) 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约定应当获得经济补偿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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