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木质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使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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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制造VOC标准

家具制造VOC标准

家具制造V O C标准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ICS 13 020 40Z 61备案号:XXXX-XXXX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 xxx- 2010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furnituremanufacturing operations(报批稿)2010-■-■发布 2010-11-01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前言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依据GB/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校、佛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慧华、徐家颖、罗超、郑丽琴、谭赟华、刘玲英。

本标准于2010年■月■日首次发布。

引言)为加强广东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排放控制和管管理,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加强家具制造行业VOCS理,促进家具制造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1.范围)的排放控制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内家具制造过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家具制造企业VOC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S排放控制。

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VOCS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58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HJ/T 1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精简版-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精简版-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一、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家具制造行业生产过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家具制造企业VOCs 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污染源的VOCs 排放控制。

二、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1、现有源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污染源;新源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1 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源。

2、现有源和新源分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

现有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执行第Ⅰ时段限值,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第Ⅱ时段限值;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限值。

3、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三、排气筒VOCS 排放限值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Ⅰ时段Ⅱ时段Ⅰ时段Ⅱ时段苯110.40.4甲苯与二甲苯合计4020 1.2 a 1.0总V OCs6030 3.6 2.9 a 二甲苯排放速率不得超过1.0kg/h。

四、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 浓度限值(单位:mg/m3)苯甲苯二甲苯总V OCs0.10.60.2 2.0五、控制VOCS 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1、家具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溶剂型涂料应符合GB 18581的规定。

2、使用溶剂型涂料,采用喷涂和刷涂生产工艺的家具企业应安装有效的VOCs 治理设施,治理设施应达到设计处理效率;治理设施必须按照生产厂家提供方法进行维护,填写维护记录。

3、涂料、有机溶剂等原辅材料应储存在密封容器中。

废弃的涂料桶、有机溶剂容器桶在移交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前,应封盖存储。

4、企业经营者应每月记录使用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名称、厂家、品牌、型号、购入量、使用量和库存量等资料。

DB 44 801-2010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

DB 44 801-2010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
[GB16297-1996,定义3.3]
3.5
无组织排放fugitive emission
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视为无组织排放。
3.6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标准状态下,监控点(根据HJ/T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
3.6
2.9
a二甲苯排放速率不得超过1.0kg/h。
4.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按表2执行。
表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单位:mg/m3)

甲苯
二甲苯
总VOCs
0.1
0.6
0.2
2.0
4.
家具制造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参见附录A。
4.
4.5.1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排气筒高度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表1所列排放限值的外推法计算结果的50%执行,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0年10月22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0年10月22日首次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广东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污染排放控制,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家具制造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式中:h——等效排气筒高度,m;
h1,h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高度,m。
C.2.3等效排气筒的位置
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位于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连线上,若以排气筒1为原点,则等效排气筒距原点的距离按式(C3)计算:

广东家具制造行业VOCs排放量

广东家具制造行业VOCs排放量
(公式2.2-2)
式中:
W废弃,i—统计期内废弃物i的回收量,千克,以企业委托的有资质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出具发票等凭证为计算依据;
WF废弃,i—统计期内废弃物i中VOCs的含量,%,以企业委托的有资质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出具的成分分析报告为依据。
(公式2.2-3)
式中:
W回收溶剂,i—统计期内有机溶剂i的回收量,千克,以企业有机溶剂回收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相关报告等为核算依据;
(公式2.1-1)
式中:
Wi—统计期内含有VOCs物料i投用量,千克;
WFi—统计期内物料i中VOCs质量百分含量,%。
含有VOCs物料的投用量以企业原辅材料购入凭证为核定依据。原辅材料中VOCs含量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1)以产品质检报告中的VOCs含量作为核定依据,该质检报告应由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出具或由供货商提供;
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VOCs排放量
计算方法
(试行)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
1.
本方法适用于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包括但不限于:木质家具制造,竹、藤家具制造,金属家具制造,塑料家具制造,其他家具制造)生产过程中VOCs排放量计算。
2.
家具制造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采用全过程物料衡算法,VOCs排放量为VOCs投用量与VOCs回收量和去除量之差,见公式2-1。
(公式2-1)
式中:
E家具制造—统计期内家具制造企业的VOCs排放量,千克;
E投用—统计期内使用物料中VOCs量之和,千克;
E回收—统计期内各种VOCs溶剂与废弃物回收物中VOCs量之和,千克;
E去除—统计期内污染控制措施VOCs去除量,千克。
2.1 VOCs

db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修订版

db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修订版

d b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ICS 13 040 40DB44Z 60广东省地方标准DB 44/801-2010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operations(发布稿)2010-10-22发布 2010-11-01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目次前言 (II)引言.................................................................................................................................................... I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技术内容 (2)4.1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2)4.2排气筒VOC S排放限值 (2)4.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 S浓度限值 (3)4.4控制VOC 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3)4.5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3)5 监测 (3)5.1布点 (3)5.2采样和分析 (3)5.3监测工况要求 (4)6 标准实施 (4)附录A(规范性附录)控制VOC 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5)附录B(资料性附录)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外推法 (6)附录C(资料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7)附录D(规范性附录) VOC S监测方法 (8)参考文献 (12)前言本标准规定了家具制造行业生产过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 S)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要求,提出了VOCs监测方法及家具制造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VOCs排放量

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VOCs排放量
100
2.2
VOCs回收量为统计期内各种VOCs溶剂与废弃物回收物中VOCs量之和,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2.2-1)
式中:
E回收—统计期内各种VOCs溶剂与废弃物回收物中VOCs量之和,千克;
E废弃—统计期内回收的废弃物中VOCs含量,千克;
E回收溶剂—统计期内生产过程中有机溶剂VOCs回收利用量,千克。
E去除,i—统计期内污染控制设施i的VOCs去除量,千克。
(公式2.3-2)
式中:
E去除,i—统计期内污染控制设施i的VOCs去除量,千克;
C入口,i—统计期内污染控制设施i入口的VOCs排放浓度,千克/立方米;
C出口,i—统计期内污染控制设施i出口的VOCs排放浓度,千克/立方米;
Qi—统计期内控制设施i的烟气流量,立方米/小时;
(2)其他情况下,应按照表2.1-1取值。
表2.1-1家具制造企业常用原辅材料VOCs含量参考值
原辅材料类别
原辅材料名称
VOCs含量(%)
涂料
不饱和聚酯涂料(PE漆)
66
聚氨酯涂料(PU漆)
66
硝基涂料(NC漆)
45
紫外光固化涂料(UV漆)
26
胶粘剂
密封胶
1
白乳胶
75
固化剂
60
油墨
65
清洗剂、稀释剂、天那水、蓝水、白水
WF回收溶剂,i—统计期内有机溶剂i中VOCs的含量,%,以企业有机溶剂回收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相关报告等为核算依据。
2.3VOCs去除量
VOCs去除量按VOCs污染控制设施的实测去除量或相关规定计,具体参见《广东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
(公式2.3-1)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家具制造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581 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33372 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 38597 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 108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涂装HJ 200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093 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AQ/T4274 局部排放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DB 33/2146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家具制造指用木材、金属、塑料、竹、藤等材料制作的,具有坐卧、凭倚、储藏、间隔等功能,可用于住宅、旅馆、办公室、学校、餐馆、医院、剧场、公园、船舰、飞机、机动车等任何场所的各种家具制造。

包括GB/T 4754 中规定的木质家具制造(C211),竹、藤家具制造(C212),金属家具制造(C213),塑料家具制造(C214),其他家具制造(C219)。

3.2 木质家具制造指以天然木材和木质人造板为主要料,配以其他辅料(如油漆、贴面材料、玻璃、五金配件等)制作各种家具的生产活动。

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指南

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指南

⼴东省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废⽓治理技术指南环境保护技术⽂件⼴东省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废⽓治理技术指南发布2014-12-22发布 2015-01-01实施⼴东省环境保护厅⽬次前 ⾔ (I)1 总则 (1)1.1 适⽤范围 (1)1.2 编制依据 (1)1.3 术语和定义 (2)2 ⽣产⼯艺及VOCs排放 (2)2.1 ⽊质家具⽣产⼯艺及VOCs排放 (2)2.2 软体家具⽣产⼯艺及VOCs排放 (3)2.3 ⾦属家具⽣产⼯艺及VOCs排放 (4)2.4 其他家具⽣产⼯艺及VOCs排放 (4)2.5 家具制造⾏业VOCs排放源 (5)3 家具制造⾏业VOCs防治技术推荐 (5)3.1 源头控制 (5)3.2 ⽣产过程控制 (6)3.3 废⽓预处理 (7)3.4 废⽓治理 (7)3.5监管要求 (11)4 治理设施建设与监管要求 (11)4.1 总体要求 (11)4.2 废⽓收集设施建设要求 (11)4.3 废⽓采样⼝建设要求 (11)4.4 废⽓治理设施建设要求 (12)4.5 管理要求 (13)前 ⾔为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快建设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确保环境管理⽬标的技术可达性,增强环境管理决策的科学性,提供环境管理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技术依据,引导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定污染防治治理指南等技术指导⽂件。

本指南可作为家具制造⾏业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程设计、竣⼯验收及运营管理等环节的技术依据,是提供各地市环保部门、治理企业以及家具制造企业使⽤的指导性技术⽂件。

本指南为⾸次发布,将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及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本指南起草单位:⼴东环境保护⼯程职业学院。

本指南由⼴东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1 总则1.1 适⽤范围本指南适⽤于⼴东省使⽤或部分使⽤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及有机溶剂的各类家具制造企业。

1.2 编制依据2013年国务院发布《⼤⽓污染防治⾏动计划》,提出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适时提⾼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排污费征收范围。

家具制造业行业系数手册

家具制造业行业系数手册

211木质家具制造行业系数手册(初稿)211木质家具制造行业系数手册1.适用范围本手册仅用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普查范围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2110木质家具制造行业使用产污系数法核算工业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普查对象。

利用本手册进行产排污核算得出的污染物产生量与排放量仅代表了特定行业、工艺、产品、原料在正常工况下污染物产生与排放量的一般规律。

废水指标包括:工业废水量、化学需氧量;废气指标包括:工业废气量、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2.注意事项2.1企业有多种生产工艺或生产多类产品的产排污量核算工业废水量、化学需氧量、工业废气量、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在一部分工段,污染物产生量与产品产量有关,在另一部分工段,污染物产生量与原料用量有关,根据不同核算环节计算产污量后,再根据企业末端治理设和运行情况计算各污染物的排污量。

企业某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为各核算环节产生量、排放量之和。

在企业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中,如果存在废水回用的情况,需要在利用产排污核算公式的基础上扣除废水回用的部分。

2.2企业采用多种废气治理设施组合处理的排污量核算在排污量计算选择末端治理技术时,以主要治理技术为准。

2.3系数表中未涉及的产污系数及污染治理效率本手册已基本涵盖各种工段、产品、原料、工艺及规模,对可能遇到的使用罕见或特殊的工段工艺的生产线,或系数表单中未涉及的处理方法,可咨询当地行业组织或专家、其它木质家具制造企业技术人员,选取近似的按工段、产品、原料、工艺、规模分类的核算系数或近似的处理方法代替。

3.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针对企业实际生产情况,本行业在产污系数制定过程中将企业全生产流程划分或拆分为若干工段,在核算企业污染物产排量时,可灵活选择本企业对应的工段进行核算。

工段名称即为G106-1表中核算环节名称。

3.1计算工段污染物产生量(1)根据产品、原料、生产过程中产污的主导生产工艺、企业规模(企业生产产能)这一个组合查找和确定所对应的某一个污染物的产污系数。

DB44801-2010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实用标准-广东

DB44801-2010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实用标准-广东

wordICS 13 040 40 Z 60某某省地方标准DB 44/801-2010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pounds for furnituremanufacturing operations(发布稿)2010-10-22发布 2010-11-01实施某某省环境保护厅 某某省质量技术监督局DB44目次前言I引言II1 X围32 规X性引用文件33 术语和定义34 技术内容44.1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44.2排气筒VOC S排放限值44.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 S浓度限值54.4控制VOC 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54.5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55 监测55.1布点55.2采样和分析55.3监测工况要求66 标准实施6附录A(规X性附录)控制VOC 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6附录B(资料性附录)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外推法6附录C(资料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6附录D(规X性附录)VOC S监测方法7参考文献11前言本标准规定了家具制造行业生产过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pounds,简称VOC S)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要求,提出了VOCs监测方法及家具制造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自本标准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替代某某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相应的内容。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某某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某某省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校、某某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慧华、徐家颖、罗超、X丽琴、谭赟华、X玲英。

本标准由某某省人民政府2010年10月22日批准本标准于2010年10月22日首次发布。

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VOCs排放量

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VOCs排放量

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1目录1. 适用范围 (3)2. 计算方法 (3)2.1VOC S投用量 (3)2.2VOC S回收量 (5)2.3VOC S去除量 (6)23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VOCs 排放量计算方法1. 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包括但不限于:木质家具制造,竹、藤家具制造,金属家具制造,塑料家具制造,其他家具制造)生产过程中VOCs 排放量计算。

2. 计算方法家具制造行业VOCs 排放量计算采用全过程物料衡算法,VOCs 排放量为VOCs 投用量与VOCs 回收量和去除量之差,见公式2-1。

去除回收投用家具制造--E E E E(公式2-1)式中:E 家具制造—统计期内家具制造企业的VOCs 排放量,千克; E 投用—统计期内使用物料中VOCs 量之和,千克;E 回收—统计期内各种VOCs 溶剂与废弃物回收物中VOCs 量之和,千克;E 去除—统计期内污染控制措施VOCs 去除量,千克。

2.1 VOCs 投用量VOCs 投用量为统计期内企业使用的各种物料中VOCs 量之4和,见公式2.1-1。

含VOCs 物料包括但不限于:涂料、胶粘剂、固化剂、油墨、稀释剂、清洗剂等。

()∑=⨯=ni iWF WE 1i 投用(公式2.1-1)式中:W i —统计期内含有VOCs 物料i 投用量,千克; WF i —统计期内物料i 中VOCs 质量百分含量,%。

含有VOCs 物料的投用量以企业原辅材料购入凭证为核定依据。

原辅材料中VOCs 含量根据以下原则确定:(1)以产品质检报告中的VOCs 含量作为核定依据,该质检报告应由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出具或由供货商提供;(2)其他情况下,应按照表2.1-1取值。

表2.1-1 家具制造企业常用原辅材料VOCs 含量参考值52.2 VOCs 回收量VOCs 回收量为统计期内各种VOCs 溶剂与废弃物回收物中VOCs 量之和,计算公式如下:回收溶剂废弃回收E E E +=(公式2.2-1)式中:E 回收—统计期内各种VOCs 溶剂与废弃物回收物中VOCs 量之和,千克;E 废弃—统计期内回收的废弃物中VOCs 含量,千克; E 回收溶剂—统计期内生产过程中有机溶剂VOCs 回收利用量,千克。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标准目次
标准目次
参考资料:
内容范围
内容范围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家具制造行业生产 过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排放控制要求。该标准适用于家具制造企业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污染源的VOCs排放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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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价值
意义价值
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的实施,有利于广东省内家具 制造行业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加强污染控制,保护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同时还可以促进企业加强对VOCs排放控 制,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提高技术水平,选用环保型涂料,增加企业产品的“绿色”性,提高企业产品在市场 中的竞争能力及其经济效益。
制定依据 起草工作
制定背景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广东省挥发 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排放控制,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家具制造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了该 标准。
编制进程
该标准编制组在分析环境主管部门的环境管理政策法规、管理目标、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以广东省家具制 造业表面涂装工艺技术的基础上,编制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开题报告》,并对30家有代 表性的家具制造企业进行了实地调研,最终形成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稿)。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 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地方标准
01 制定过程
03 内容范围 05 意义价值
目录
02 标准目次 04 引用文件

21-家具制造业行业系数手册-定稿-修改-2019-02-16

21-家具制造业行业系数手册-定稿-修改-2019-02-16

211木质家具制造行业系数手册(初稿)211木质家具制造行业系数手册1.适用范围本手册仅用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普查范围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2110木质家具制造行业使用产系数法核算工业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普查对象。

利用本手册进行产排污核算得出的污染物产生量与排放量仅代表了特定行业、工艺、产品、原料在正常工况下污染物产生与排放量的一般规律。

废水指标包括:工业废水量、化学需氧量;废气指标包括:工业废气量、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2.注意事项2.1多种生产工艺或多类产品企业的产排污核算工业废水量、化学需氧量、工业废气量、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在一部分工段,污染物产生量与产品产量有关,在另一部分工段,污染物产生量与原料用量有关,根据不同核算环节计算产污量后,再根据企业末端治理设和运行情况计算各污染物的排污量。

企业某污染物指标的产生量、排放量为各核算环节产生量、排放量之和。

在企业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中,如果存在废水回用的情况,需要在利用产排污核算公式的基础上扣除废水回用的部分。

2.2采用多种废气治理设施组合处理企业的排污量核算在排污量计算选择末端治理技术时,以主要治理技术为准。

2.3系数表中未涉及的产污系数及污染治理效率本手册已基本涵盖各种工段、产品、原料、工艺及规模,对可能遇到的使用罕见或特殊的工段工艺的生产线,或系数表单中未涉及的处理方法,可咨询当地行业组织或专家、其它木质家具制造企业技术人员,选取近似的按工段、产品、原料、工艺、规模分类的核算系数或近似的处理方法代替。

3.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针对企业实际生产情况,本行业在产污系数制定过程中将企业全生产流程划分或拆分为若干工段,在核算企业污染物产排量时,可灵活选择本企业对应的工段进行核算。

工段名称即为G106-1表中核算环节名称。

3.1计算工段污染物产生量(1)根据产品、原料、生产过程中产污的主导生产工艺、企业规模(企业生产产能)这一个组合查找和确定所对应的某一个污染物的产污系数。

典型家具行业企业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的优化

典型家具行业企业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的优化

引言近年来,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 )污染日益严重。

我国陆续颁布一系列相关文件,要求各管理部门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 )排放企业的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遏制和减低臭氧污染,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家具行业是我国VOCs 整治的重点行业之一,需严格控制其VOCs 排放总量,因此VOCs 排放总量的精确计算尤为重要,对区域VOCs 监管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针对现行《广东省木质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使用指南》内关于家具行业VOCs 排放量的计算方法进行分析研究,重新梳理各计算要素,对VOCs 排放量的计算方法提出初步优化建议,应把处理设施的实际治理效率作为计算依据,同时充分考虑生产时进行不同工序时,生产车间的密闭性对VOCs 的收集效率的影响,把无组织排放的VOCs 总量也纳入计算,综合估算家具行业企业VOCs 排放量,最终将优化后计算方法与传统方法进行验证比较,结果表明优化后VOCs 计算准确率相对较高,证明该计算方法可行,可为精确计算家具行业企业VOCs 排放量提供新思路,对于制定相关污染控制对策也具有实际参考意义。

1优化后VOCs 排放量计算方法1.1传统计算方法根据《广东省木质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使用指南》(简称“指南”),木质家具制造企业VOCs 排放量计算如下:P=m i ×f'=m i ×f (1-η)式中:P ———企业VOCs 排放量,kg ;m i ———企业含VOCs 原辅材料总用量,kg ;f '———企业排污系数,kgVOCs/kg 原辅材料(指南表4.1-1);f ———企业产污系数,kgVOCs/kg 原辅材料;η———治理设施治理效率,%,可通过实测获得,若条件有限不能通过实测获得,可参考指南表4.3-1所示值。

1.2优化计算方法(1)处理设施处理效率的确定:根据《广东省木质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使用指南》规定,治理设施治理效率可通过实测获得,若条件有限不能通过实测获得,可参考表4.3-1所示值。

广州市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自动监控技术指南(试行)

广州市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自动监控技术指南(试行)

附件1广州市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自动监控技术指南(试行)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生态环境部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环境环保部等六部委关于《“十《广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粤环发〔2018〕6号)等有关要求,规范我市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治理,为环境管理政策制定和实施提供技术依据,便于企业开展相关工作,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1 工作目标通过VOCs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对家具制造企业进行实时有效的监测管理,有效控制家具制造企业的污染物排放,使我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挥发性有机物年产生量10吨以上的家具制造企业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挥发性有机物年产生量不足10吨的家具制造企业力争2020年6月30日前、最迟不晚于2020年9月30日前,须按要求安装废气处理设施配套的用于反映废气流速、总VOCs浓度及总VOCs去除率的自动监控系― 1―统,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VOCs排放自动监控数据接入市生态环境局中心端。

2 适用范围本技术指南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和现有的从事涂装、喷涂、施胶、干燥等产生VOCs废气工序的家具制造企业。

3 术语和定义3.1 挥发性有机物在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3.2 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3 总VOCs去除率指同一时刻废气处理设施废气处理前、后的总VOCs排放速率差值与废气处理前总VOCs排放速率值的百分比值。

4 安装规范4.1 从事涂装、喷涂、施胶、干燥等产生VOCs废气工序的家具制造企业,必须有组织排放含VOCs的废气,自动监控系统应安装在具备独立设置全围蔽的涂装、喷涂、施胶、干燥工艺车间,且对应工序必须在该车间内开展。

家具制造VOC标准

家具制造VOC标准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家具制造VOC标准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DB44??啊s、?ICS 13 020 40Z 61备案号:XXXX-XXXX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 xxx- 2010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operations(报批稿)2010-■-■发布 2010-11-01实施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TOC \o "1-2" \h \z \u HYPERLINK \l "_Toc270095266" 前言 PAGEREF _Toc270095266 \h IIHYPERLINK \l "_Toc270095267" 引言 PAGEREF_Toc270095267 \h IIIHYPERLINK \l "_Toc270095268" 1. 范围 PAGEREF_Toc270095268 \h 1HYPERLINK \l "_Toc270095269"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PAGEREF_Toc270095269 \h 1HYPERLINK \l "_Toc270095270" 3. 术语和定义 PAGEREF_Toc270095270 \h 1HYPERLINK \l "_Toc270095271" 4. 技术内容 PAGEREF_Toc270095271 \h 2HYPERLINK \l "_Toc270095272" 4.1 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PAGEREF _Toc270095272 \h 2HYPERLINK \l "_Toc270095273" 4.2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PAGEREF _Toc270095273 \h 2HYPERLINK \l "_Toc270095274" 4.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 PAGEREF _Toc270095274 \h 3HYPERLINK \l "_Toc270095275" 4.4 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PAGEREF _Toc270095275 \h 3HYPERLINK \l "_Toc270095276" 4.5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PAGEREF _Toc270095276 \h 3HYPERLINK \l "_Toc270095277" 5. 监测 PAGEREF_Toc270095277 \h 3HYPERLINK \l "_Toc270095278" 5.1 布点 PAGEREF_Toc270095278 \h 3HYPERLINK \l "_Toc270095279" 5.2 采样和分析 PAGEREF_Toc270095279 \h 3HYPERLINK \l "_Toc270095280" 5.3 监测工况要求 PAGEREF_Toc270095280 \h 4HYPERLINK \l "_Toc270095281" 6. 标准实施 PAGEREF_Toc270095281 \h 4HYPERLINK \l "_Toc270095282" 附录A(规范性附录)印刷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PAGEREF _Toc270095282 \h 5HYPERLINK \l "_Toc270095284" 附录B(资料性附录)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外推法 PAGEREF _Toc270095284 \h 6 HYPERLINK \l "_Toc270095285" 附录C(资料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 PAGEREF _Toc270095285 \h 7HYPERLINK \l "_Toc270095286" 附录D(规范性附录)VOCs监测方法 PAGEREF _Toc270095286 \h 8HYPERLINK \l "_Toc270095287" 参考文献 PAGEREF_Toc270095287 \h 13前言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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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广东省木质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使用指南1.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粤环〔2013〕14号)和《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粤环〔2012〕18号)提出的加强对重点VOCs排放源综合整治及监管的工作要求,我省开展了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研究,获得广东省木质家具制造行业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为统计木质家具制造行业的VOCs排放清单和典型企业排放量提供参考依据。

2. 编制原则指南编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实用性原则:该使用指南说明了系数的来源、系数的适用范围、系数的分类以及系数的使用方法,并给出了排放量的计算公式、计算过程,且以具体案例进行举例分析。

使用简便原则:排放系数主要用于指导行业、企业VOCs排放量计算,便于环保部门掌握行业、企业的VOCs排放水平。

以便获取活动水平数据为原则,对于无法获得的数据,如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给出参考值以供参考。

3.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广东省含涂装工艺的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行业。

涂装工艺包括手工喷涂、机械喷涂、辊涂、静电喷涂等,木质家具包括实木、人造板等制成的家具。

本指南所指原辅材料为生产过程中含VOCs的原辅材料,包括涂料、固化剂、稀释剂、清洗剂、胶粘剂等。

其中,涂料可划分为有机溶剂型涂料与水性涂料。

常见的涂料有聚氨酯涂料、聚酯涂料、硝基涂料、水性涂料及UV涂料。

本指南所指有机溶剂型涂料满足《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2009)要求,水性涂料应满足《环境标准产品水性涂料》(HJ/T 201-2005)的要求。

4.使用方法VOCs排放系数排放系数主要用于估算VOCs排放量,根据排放量计算方式的不同,可将排放系数分为企业排放系数和行业排放系数。

企业排放系数以单位原辅材料VOCs 排放量(kgVOCs/kg原辅材料)给出,根据企业含VOCs原辅材料用量计算单个企业的VOCs排放量,便于自下而上统计行业VOCs排放量。

行业排放系数以单位产量或单位产值VOCs排放量给出(gVOCs/单位产品或gVOCs/万元),亦可自上而下宏观估算区域内行业VOCs排放总量。

木质家具企业和行业的VOCs排放系数,见表,表。

表木质家具制造企业VOCs排放系数表木质家具制造行业VOCs排放系数活动水平数据获取活动水平即用于统计排放量的基础数据,根据排放系数的类别不同,活动水平数据分为两类:计算企业排放量所需活动水平数据:主要为含VOCs原辅材料的总用量,木质家具制造行业含VOCs 原辅材料主要为涂料(主剂或即用状态调和漆)、固化剂、稀释剂(天那水或香蕉水)、清洗剂、胶粘剂等,其中涂料需注明油性和水性。

其次是治理设施的类型及治理设施的效率。

估算行业排放量所需活动水平数据:主要为行业的产量或产值(企业产品产量单位尽量统一,如统计时很难统一单位,则选企业产值为活动水平),以环境统计数据或统计年鉴数据为基础。

其次是同一类涂料(主要分为油性涂料和水性/UV 涂料两大类)所占的权重、同一类治理设施所占的权重及不同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

企业VOCs 排放量的计算木质家具制造企业VOCs 产污系数如表所示。

VOCs 主要来源于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胶粘剂等含VOCs 原辅材料的使用,原辅材料VOCs 含量对VOCs 排放水平有显着影响,油性原辅材料VOCs 含量远比水性原辅材料高,UV 涂料VOCs 含量与水性原辅材料相当,故将企业产污系数分为油性和水性(包括UV 涂料)涂料使用企业产污系数。

结合企业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可获得企业VOCs 排放系数。

木质家具制造企业VOCs 排放量计算如公式所示。

)1('η-⨯=⨯=f m f m P i i ()式中:P ——企业VOCs 排放量,kg ; im ——企业含VOCs 原辅材料总用量,kg ;'f ——企业排污系数,kgVOCs/kg 原辅材料;f ——企业产污系数,kgVOCs/kg 原辅材料;η——治理设施治理效率,%,可通过实测获得,若条件有限不能通过实测获得,可参考表所示值。

表 常见治理设施治理效率当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治理设施联合治理时,治理效率可按公式进行计算。

)1()1(-1-121i ηηηη--⨯= )( ()式中iη——某种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

[案例1]:某木质家具制造企业年生产总值为3000万元,经调查其PE 透明底漆的年用量为5吨,PU 透明底漆的年用量为6吨,PU 稀释剂年用量为25吨,PU 固化剂5吨,PU 封闭底漆的年用量为2吨,PU 哑光四分光面漆的年用量为3吨,喷漆车间密封,喷漆废气首先通过水帘柜脱除漆雾,然后经活性炭吸附塔净化后高空排放。

则该企业的VOCs 年排放量为多少计算过程:根据企业的生产情况,含VOCs 原辅材料总用量为:m i =5+6+25+5+2+3=46吨①若活性炭吸附塔正常运转,且按要求定期更换活性炭,则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为:575.0%)501%)(151(-1)1(-1-121=--=-⨯=ηηη)(因PU 、PE 漆均为油性涂料,则取产污系数kg 原辅材料,得企业VOCs 年排放量为:吨)(7.12575.0-165.046)1(=⨯⨯=-⨯=ηf m P i②若活性炭吸附塔未定期更换活性炭,或检查活性炭吸附塔内湿度很大时,可认定活性炭吸附效率为0,综合治理效率为15%。

企业VOCs 年排放量为:吨)(4.2515.0-165.046)1(=⨯⨯=-⨯=ηf m P i[案例2]:某木质家具制造厂存在两种生产工艺,其一为手工喷涂工艺,年使用PU 哑光清面漆吨,天那水吨,固化剂吨,白乳胶吨,喷漆车间密闭,其喷涂废气经过水帘柜后排放;其二为辊涂工艺,年使用UV 涂料12吨,无组织排放。

该企业的VOCs 年排放量为多少计算过程:该企业使用的涂料包括油性涂料和UV 涂料,计算过程分两部分: ①油性涂料使用VOCs 排放量:油性原辅材料包括PU 哑光清面漆、天那水、固化剂、白乳胶,年使用量:m i =+++=吨喷漆废气经水帘柜后排放,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为15%。

VOCs 年排放量为:吨)(24.1715.0-165.02.31)1(1=⨯⨯=-⨯=ηf m P i②UV 涂料使用VOCs 排放量:UV 涂料年使用量为m i =12吨,无组织排放,治理效率取0。

VOCs 年排放量为:吨68.114.012)1(2=⨯=-⨯=ηf m P i③企业VOCs 年排放量为:吨92.1868.124.1721=+=+=P P P行业VOCs 排放量的计算木质家具制造行业VOCs 产污系数如表所示。

排放量估算步骤如下:①确定区域内采用同一类原辅材料的企业的产量(产值)占行业总产量(总产值)的权重ε。

②根据单位产值(产量)产污系数及原辅材料的权重,得出行业VOCs 产污系数F 。

③确定区域内采用同一类治理设施企业的产量(产值)占行业总产量(总产值)的权重jσ及不同治理设施治理效率η。

④根据行业VOCs 产污系数F 及治理设施效率、权重统计行业VOCs 排污系数'F 。

⑤采用公式统计区域VOCs 排放量。

'0F a P ⨯= ()式中:P 0——行业VOCs 排放量,kg ; a ——行业活动水平;'F ——行业VOCs 排污系数;[案例3]:某市共有23家木质家具制造企业,年产值为154486万元,其中有3家采用水性涂料,年产值为41303万元,20家采用油性涂料,年产值为113183万元。

23家木质家具制造企业中有15家采用水帘-活性炭吸附治理设施,年产值为84041万元;2家采用水帘治理设施,年产值为30105万元;1家采用催化燃烧治理设施,年产值为4800万元;3家采用活性炭吸附治理设施,年产值为33880万元;2家无治理设施,年产值为1660万元。

估算该市木质家具制造行业的VOCs 排放量。

计算过程:①水性涂料和油性涂料使用企业的产值分别占总产值的权重 使用水性涂料企业类型权重:0.267=8641303/15441=ε 使用油性涂料企业类型权重:0.733=486113183/1542=ε②由水性涂料和油性涂料使用企业的产污系数万元、万元及类型权重统计木质家具制造行业产污系数万元/g 57.15733.0179.02267.09.0k F =⨯+⨯=③计算具有同一治理设施的企业的产值占总产值的权重 水帘-活性炭吸附治理设施权重:0.544=8684041/15441=σ水帘治理设施权重:0.195=8630105/15442=σ 催化燃烧治理设施权重:0.031=64800/154483=σ活性炭治理设施权重:0.219=8633880/15444=σ无治理权重:0.011=61660/154485=σ④统计木质家具制造行业VOCs 排污系数()()()[]万元kg/22.8011.001219.0%501031.0%661195.0%)151(544.0%)5.571(57.15)1(1'=⨯-+⨯-+⨯-+⨯-+⨯-⨯=-=∑=mj jj F F ση则某市木质家具制造行业VOCs 排放量统计吨87.12691000/22.8154486'0=⨯=⨯=F a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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