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现有劳动法规与劳动合同法的差异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探讨现有劳动法规与劳动合同法的差异近期劳动合同法被人力资源从业人员吵得沸沸扬扬,其实劳动合同法只是在现有法规及相关解释的根底上,融入了一些法规执行部门的潜规那么而已。

企业没有必要过多担忧。

现就即将公布的劳动合同法改进或增加的工程讨论如下:
1、法律上明确“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2、草案增加“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没有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由法院强制执行。

”,进一步缩短了维权时间。

3、草案增加“国家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劳动者根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

”,不过这句话只是方向性话语,我个人认为不应该写入法律。

原因一是其没有约束力,可以给地方更多的盘旋余地。

原因二是:如果做到了,岂不是又要因此修改该法。

4、草案把实行聘任制的事业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聘用合同纳入这部法律的适用范围。

这是中国法律的一大进步,但是美中缺乏的是没有将公务员纳入该法管理范围。

没有改变公务员管理条例(刚改为公务员法)大于劳动法的命运,公务员的权利谁维护?凭什么企业雇员要付加班费,而国家不需要?
5、草案对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进展了缩小,只限于高端劳动者,即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

其他跟现有情况是一致的,没有任何变化。

6、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并缩短了企业用工的试用期,对劳动者(尤其是普通工人)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

7、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为新增内容。

8、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由原来的工会代表变更为平等协商代表,更有实际意义。

9、第三十六条对于企业应该特别注意,如果重视程度不够对企业的经营运作杀伤力最大,尤其是第三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和第四款“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其中第四款争议问题最大,这里说的未依法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还是地方法规。

全国除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省会城市的企业外有多少企业社会保险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购置的。

10、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续签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终止计算经济补偿时,劳动合同每存续5年,经济补偿减少10%。

"这一条估计还会修改,比现在还要低。

不评论了。

11、额外经济补偿金目前是按照50%补偿,草案按100%补偿,企业小心了。

其实我本人不赞成拟定劳动合同法,因为能把现有的劳动法及相关解释和地方法规执行到位就不错了。

现在感觉中国的劳动法像方向性理想性法律,就好似共产主义一样。

并不像诸如刑法那样为底线性法律。

仅代表个人观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