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区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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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区惠民殡葬
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9.29
•【字号】九府厅发[2013]22号
•【施行日期】2013.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
正文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区惠民殡葬实施办
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13〕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城区惠民殡葬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5月14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29日
九江市城区惠民殡葬实施办法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围绕“以民为本、为民服务、为民解困”服务宗旨,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
持续的原则,在困难群众遗体免费火化的基础上,推行全民遗体免费火化,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服务保障体系,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二、免费对象
2013年11月1日起,具有九江市城区(含浔阳区、庐山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管理局)户籍的城乡居民(享受丧葬补助费政策的人员除外)去世后,在市殡仪馆火化的遗体和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尸体。
三、免费项目
包括遗体接运费、普通火化炉火化费两项费用。
免费标准按市物价局批准的每具遗体火化费700元的标准执行。
四、资金筹措和管理
(一)资金筹措。
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市城区居民遗体免费火化所需费用由浔阳区、庐山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城区三区”)和庐山管理局财政安排解决。
由于享受丧葬补助费政策的人员不在免费范围内,各区(局)可按每年3‰的人口死亡率,按市物价局批准的每具遗体免除火化费(接运费和普通火化炉火化费)700元的标准安排财政年度预算,(浔阳区80万元、庐山区56万元、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32万元、庐山管理局5万元),经费超预算的由各区(局)财政部门据实追加。
为确保市城区居民遗体免费火化政策的顺利实施,市城区免费火化资金先由市财政按季度预拨给市殡葬管理处。
每季度初预拨当季度的所需资金,季末据实结算并预拨下季度资金。
年度终了,由市民政部门与市城区三个区及庐山管理局民政部门核实确认资金实际发生额,并抄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按各自负担金额通过上下财力结算扣回。
市城区无名尸体火化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二)补助方式。
为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实行市城区居民遗体免费火化费在
市殡仪馆申请,直接在居民办丧总费用中予以减免。
1.丧户家属在市殡仪馆业务大厅填写《市城区居民遗体免费火化报销登记表》,并提供申请人及逝者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无名尸体火化费用由市殡葬管理处凭火化证明、火化发票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允许火化证明,经市民政局核实后由市财政拨付,每半年结算一次。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区(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民生工程考核内容。
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把居民遗体免费火化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投入。
要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扩大火化面,扎实推进市城区居民遗体免费火化工作。
(二)加大宣传,规范管理。
市相关单位、各区(局)要严格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两项免费标准和免费对象范围,积极宣传市城区居民遗体免费火化的政策,不断巩固市城区丧葬陋习整治成果,进一步规范殡葬管理秩序。
(三)明确职责,强化举措。
财政部门要以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自然死亡率为基本依据,据实落实居民遗体免费火化资金,保证经费足额、及时划拨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全民遗体免费火化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经费专款专用,杜绝挪用、侵占和截留现象发生。
要严格审核免费对象和票据,对享受免费补助的,殡葬管理部门应在火化证背面加盖“已享受免费补助,不再享受一次性抚恤补助”印章,避免重复领取补助。
对违反殡葬法规办理丧事和乱埋乱葬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殡葬服务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确保此项惠民措施落到实处。
各县(市)务必要参照此文尽快制定出台各地惠民殡葬实施办法,力争年底前全市普遍推行遗体免费火化政策。
附件:
说明:1.已享受丧葬补助费的公职人员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人员除外;2.须提供死者户口簿、身份证;3.骨灰必须进入公墓或已建农村公益性墓地安葬、骨灰堂安放;4.享受该项免费补助的,市殡仪馆必须在火化证反面加盖“已享受免费补助,不再享受一次性抚恤补助”印章;5.此表一式两份,市殡仪馆存档一份,区(局)民政部门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