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文化厅关于落实“先照后证”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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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化厅关于落实“先照后证”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粤文市[2016]5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文化厅
【发布日期】2016.03.09
【实施日期】2016.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落实“先照后证”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粤文市〔2016〕55号)
各地级以上市文广新局(文体旅游局)、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以及《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精神,做好文化市场主体准入工商前置(以下简称“先照后证”),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文化市场主体准入“先照后证”制度
实施“先照后证”制度,是行政审批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根据国务院、文化部要求,今后,凡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文艺表演团体、娱乐场所、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等主体准入审批项目,将全部实施“先照后证”制度。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工商行政部门沟通,督促指导文化市场主体申办许可。

按照便捷、高效、规范原则,完善工作流程,落实监管责任,依法规范行政审批工作。

(一)衔接好信息推送工作。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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