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的公理举例说明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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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的公理举例说明样本
在某基层法庭受理的案件中,离婚、民间借贷、承揽合同、买卖合同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占据了该庭受理案件的近90%,反映了当下农村老百姓在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利益纠葛及权利困扰,以这些案件为参照来分析老百姓的诉讼观及走上法庭的动因具有代表性及典型性。

(一)离婚案件居高不下,离婚原因各有不同。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给社会带来巨大发展的同时,也给人们的思想观念带来巨大变化,传统道德观、家庭观、价值观受到冲击,因思想、环境及条件的变化进而对爱人、家人及家庭的情感发生变化,主动放弃(或者追求)与被迫面对成为某些婚姻男女走上法庭的一物两面。

通过审理大量的离婚案件,发现当事人因婚姻中的下列因素走上法庭。

1、责任缺失型。

在离婚案件的诉因中,有很多当事人(基本上是女方)诉称对方好吃懒做,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有赌博恶习,不仅不能从经济上支持家庭,反而多向女方伸手。

由于现代女性经济、思想、社会地位较传统女性更为独立,对男人的依附性更小,面对失望的男人与失败的婚姻,虽然不乏自怨自艾的认命者,但走上法庭自我救赎的亦不在少数。

还有一种情况是无良男人主动提起离婚。

不幸婚姻与拮据生存境况裹挟下的女人因为对家庭、对男人失望,迫于生计随打工潮北上南下。

单纯而又快节奏的打工生活使憋屈的女人暂时忘却婚姻阴影。

但因为对无责男人的怨恨,负气的女人出去后多不与家里联系,甚至经年不归,而当地严厉的计划生育政策迫使男方走上法庭与女方解除婚姻以逃避乡政府高额的计划生育罚款。

育龄女性要
定期参加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组织的环孕检等计生控制活动,计生部门以此掌握辖区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执行情况,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如不参加计生部门的环孕检等计生活动,又不寄送打工地计生部门开具的相关计生证明,则计生部门就要对之进行经济处罚。

脆弱的婚姻与残酷的现实不期而遇,面对男方提出的离婚诉讼,挫败与失落相伴,自尊与意气相交,一幕幕婚姻悲剧如是上演。

2、行为出轨型。

在某基层法庭处理的离婚案件中大多都有一方出轨的影子,之所以说影子是因为另一方很难找到确凿的证据,或即使有一定证据也难以提供,在没有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对方往往矢口否认;既使有第三方在场,第三方往往碍于情面,不愿出庭作证。

也许是现在整体社会风气滑坡,现代人对夫妻忠诚、忠贞的要求、期望或容忍度有一定程度的降低,一方对另一方行为出轨或作风问题大多表现无奈与无力状态下的宽容,很少会因此直接提起离婚。

出轨相对方往往出于家庭稳定、面子考虑,期望对方能悬崖勒马、回心转意,很少单纯因为对方的出轨行为直接提起离婚诉讼。

但行为出轨却是家庭稳定的杀手,相对方的无奈与容忍并不能使另一方良心发现,相反,只会加剧家庭的不稳。

最后总有一方找个诸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之类的由头提起离婚诉讼。

肖望发与王枝梅离婚案是这种类型的典型。

2006年肖某在外务工期间结识云南一离异女子后同居,并于2008年生育一小孩。

令人诧异的是,2009年肖某将该女子与私生子带到老家并公开同居生活。

无疑,肖某有重婚罪的嫌疑,但为了儿子,王枝梅并不打算追究肖望发的刑事责任,在肖某给付了其20000
元赔偿款后同意了离婚。

3、“精神”遗弃型。

此处所指“精神”是指精神疾病,“精神”遗弃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患有精神疾病,另一方对之不管不问,直至起诉离婚。

凭心而论,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对另一方及整个家庭都是沉重的经济及精神负担,对整个家庭都是拖累,但如因此抛弃患者,予以离婚,在道德上、情感上都难以让患方家人接受。

值得注意的是,因一方患有精神疾病被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有不少属婚姻无效情形,且患病方多是婚前患有间歇性(或未定型)精神疾病的女性,而起诉方多为家庭条件较差,年龄较大的男性。

在农村有不少这种条件的男性,因为自身条件的限制,很难找到合适的对象,最后不得已找个“问题”女人。

审理中发现,这些男人对对方的状况或多或少有一定的了解,但间歇性特征及媒人的大力掩盖、美化后也就不得不接受。

虽然这种婚姻不是爱的结合,也缺乏婚姻基础,很难经受考验,但聊胜于无。

女方一旦发病,长期的治疗加上不菲的费用往往让经济条件不好的男方家庭不堪重负,于是有不如无,“退货”便是最好的选择。

但毕竟人不是货,对于已经出嫁的女儿,“生是男方家的人,死是男方家的鬼”,女方家人最终只能将人送回。

如此“麻烦”送来送去,亲家变成仇家,在自力无法解决的情况下,走上法庭便成为最终的选择。

4、家庭暴力型。

民间有言,“幸福的家庭家家相似,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同。

”其实,离婚的背后,亦多有家庭暴力的影子。

曾经有一个女当事人鼻青脸肿地来到法庭说丈夫经常打她,原先考虑子女
小,忍辱负重二十多年,现子女均已成年,豁出去了不与对方过,要求与丈夫离婚。

但这种案子往往取证困难,在男方不承认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一般很难据此认定家庭暴力,即使女方提供了一些照片及病历,也难以认定两者的因果关系。

张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案让我们感触很深。

在约定开庭的日子,张某给我们打来电话说让梁某打怕了,开庭也怕梁某打她,问我们能不能保护她的安全。

甚至看到梁某进入法庭后吓得全身发抖。

开庭时当法官问梁某是否经常打张某,没想到梁某竟然大言不惭地说:“不听话当然要打!”张某拿到判决书后对法官鞠躬致谢,并问如以后张某还打她怎么办?听闻此话法官大为感慨,“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虽然婚姻不可能总是卿卿
我我、恩恩爱爱,磕磕绊绊在所难免,但动辄拳脚相加,暴力相向,其施暴理由何以安然如斯?其置对方于何地位?女方何以这么能忍?在某种程度上,该抗争不争,不该忍而忍,只会助长对方的嚣张气焰。

其不幸也欤?”
5、策略型。

何谓策略型离婚?策略型离婚也即不真正离婚,是
指提起离婚一方并不是真的要解除与另一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其提起离婚的目的仅为向对方施压,使对方矫正婚姻中的毛病与缺点,以巩固婚姻的策略行为。

从该界定中可知,这种离婚类型缺乏以上导致感情破裂的因素,或者仅存在轻程度、浅层次上的不和谐因素,显示了提起方的婚姻智慧。

虽然某基层法庭每年仅受理两三起这种类型的离婚案,但该类型离婚案有别于其他类型的离婚案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提起离婚方多为女性,在与当事人接触中,法官很容易感知提出方的非
离婚真意,因而多能以调解或撤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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