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应学院科研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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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应学院科研奖励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员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水平不断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科研立项经费配套资助
第一条有经费资助的纵向科研项目
(一)凡列入国家级科研计划的项目,学校给予配套经费资助,额度为下达项目经费的100%,但单项最高配套经费为20万元。
(二)凡列入省部级科研计划的项目,学校给予配套经费资助,额度为下达项目经费的50%,但单项最高配套经费为5万元。
(三)凡列入厅级科研计划的项目,学校给予配套经费资助,额度为下达项目经费的30%,但单项最高配套经费为3万元,市级项目不给予配套资助。
第二条自筹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
(一)凡列入国家级自筹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资助科研经费10000元;
(二)凡列入省部级自筹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资助科研经费5000元;
(三)列入省厅级自筹经费的纵向项目,学校资助3000元。
(四)市级自筹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不给予经费资助。
第三条横向委托课题
横向委托课题按学校科研管办法执行。
国家基金委、国家科技部及教育部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国家社科规划项目属于国家级项目;国家其它部委办、省科技厅、教育厅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属于省部级项目;省其它党政部门名义立项项目为厅级项目。
均指我院教师主持的项目,各类民间社团(含学会、协会等)立项项目不属于配套资助范围。
第二章科研项目(均指有经费资助并由我校主持的项目)结题、成果鉴定、成果转让
第四条科研项目结题验收
(一)凡列入国家级科研计划的项目,项目按期完成,通过相关部门的结题验收后,每项奖励5000元。
(二)凡列入省部级科研计划的项目,项目按期完成,通过相关部门的结题验收后,每项奖励3000元。
(三)凡列入厅级科研计划的项目,项目按期完成,通过相关部门的结题验收后,每项奖励2000元。
(四)市科研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市社科组织评审)按期
完成,通过相关部门结题验收后,每项奖励1000元。
不含立项不资助项目和学校出资的项目。
第五条鉴定成果
由我校为主承担完成的项目成果,通过国家级成果鉴定登记的,每项奖励10000元,通过省级成果鉴定登记的,每项奖励5000元,通过市级成果鉴定登记的,每项奖励3000元。
通过鉴定与结题验收不重复奖励,但可补足奖励差额。
第六条成果转让
职务成果转让时,奖励办法按照学校《科技成果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科研成果奖
第七条学术论文奖(A、B类分类见附表)
(一)发表在《SCIENCE》和《NATUER》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同时拔给5万元科研启动经费。
(二)发表在《中国科学》和《中国社会科学》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同时拔给5000元的科研启动经费。
(三)在学校认定的A类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四)在学校认定的B类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五)在列入北京大学图书馆最新编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的其它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在有正式刊号并列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刊名索引》的普通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300元。
(六)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在《中国教育报》、《科技日报》理论版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省级及以上报纸(除上述四个)理论版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300元;
(七)在国外学术刊物上用外文发表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
(八)除特别说明的外,学术论文必须是全文发表的学术研究论文,摘要、索引、简报或增刊发表的论文不予奖励;
第八条论文转载与收录
(一)学术论文被《科学引文索引》(含网络版(SCI、SCIE)收录,每篇奖励6000元,学术论文被《工程索引》(E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RCI)、和《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ISSHP)收录,每篇奖励4000元;
(二)发表的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摘,每篇奖励2000
元,论点摘编,每篇奖励300元;学术论文被被《中国科学引文索引》(简称CSCI)或光盘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收录每篇奖励1000元;被《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和《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每篇奖励500元。
论文被列入北京大学图书馆最新编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检索性期刊》的其它检索性期刊:全文转载,理工科论文每篇奖励600元,社科论文每篇奖励300元;被摘录,每篇奖励200元;摘目不予奖励。
第九条学术著作奖(含音乐、美术创作作品集)(限首发本,修订版、再版不予奖励)。
(一)在学校认定的权威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华书局、人民教育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三联书店等共十二个)出版学术著作,理工科专着10000元/部、人文社科专着8000元/部;理工科编着8000元/部、人文社科编着6000元/部;译着(限首译本)、工具书(含索引、辞书、字典、词典)4000元/部(套);
(二)在其它普通出版社(局)(国家出版总署注册的)出版的学术著作,理工科专着奖励6000元/部、人文社科专着奖励4000元/部;理工科编着奖励4000元/部、人文社科编着奖励3000元/部;译着(限首译本)、工具书(含索引、辞书、字典、词典)奖励2000元/部(套);
(三)以外文形式并在国外正式出版的著作,理工科专着奖励10000元/部、人文社科专着奖励8000元/部;理工科编着奖励8000元/部、人文社科编着奖励5000元/部;译着(限首译本)、工具书(含索引、辞书、字典、词典)奖励4000元/部(套);
(四)在其它国内、外图书出版公司出版学术著作,奖励500元/部(套);
(五)列为教育部推荐使用的本、专科生教材奖励10000元/部(套);列为省级重点教材、统编教材奖励5000元/部(套)。
均在教材封面或扉页中有标明,并能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第十条文学、音乐、美术创作作品奖
(一)杂文、散文、诗词、歌词、歌曲(均指结集出版的原创作品)、长篇小说:
(1)在上面所列权威出版社出版,奖励5000元/每部,以外文形式并在国外正式出版的奖励5000元/每部;
(2)在一般出版社出版奖励3000元/每部,在其它国内、外
图书出版公司出版每部奖励200元;
(3)中篇小说、剧本,在上面所列权威出版社出版,奖励3000元/每部,在一般出版社出版奖励1000元/每部,在其它国内外图书出版公司出版每部奖励100元;
(二)单篇短篇小说、杂文、散文、诗歌、诗词、歌词、歌曲在公开发行的合法刊物中发表,每篇奖励100元。
(三)获奖音乐、美术、艺术设计原创作品:
(1)获得国家级作品奖时,一等奖(金奖)20000元/项,二等奖(银奖)15000元/项,三等奖(铜奖)10000元/项,优秀奖5000元/项;
(2)全国一级协会作品奖,一等奖(金奖)5000元/项,二等奖(银奖)3000元/项,三等奖(铜奖)1000元/项,优秀奖500元/项;
(3)省级作品奖(含全国二级协会作品奖),一等奖(金奖)3000元/项,二等奖(银奖)2000元/项,三等奖(铜奖)500元/项;
注:由国务院(或委托相关部门)、中央各部局(如国家文化部、建设部、体育总局、新闻出版署等)组织专家评选并分颁发的全国最高艺术类奖项为国家级作品奖;由中国文联或中国美术(音乐等艺术类专业)家协会、中国工业设计协会等全国一级协会(学会)颁发的纯学术奖项为全国一级协会作品奖;由全国二级协会(学会)或一级协会属下分专业艺术类委员会颁发的学术奖项为全国二级协会作品奖,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或省文联、省美协等省级一级协会(学会)颁发的学术奖项为省级作品奖。
报奖时须提供组织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同一作品多次获奖时只按其中的最高等级奖励一次,入选参展作品不予奖励。
(四)音乐、美术原创作品在列为在学校认定的A类学术期刊上发表,奖励1500元,在列为在学校认定的B类学术期刊上发表,奖励1000元,在列入北京大学图书馆最新编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的其它核心期刊核心期刊的发表,每件奖励800元,在列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刊名索引》的专业刊物发表,每件奖励100元。
每期刊物只奖励一件。
第十一条职务发明专利奖
由中国知识产权局授予,属于职务专利(产权属于学校,申报及维持费用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和2000元。
第四章获奖科研成果的奖励
第十二条由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申报,获得国家级奖励的
科研成果,学校按奖励等级和奖金额进行奖励。
一等奖奖励300%,二等奖奖励200%,三等奖奖励100%。
国家级奖励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
第十三条由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申报,获得省部级奖励的科研成果,学校按奖励等级和奖金额进行奖励。
一等奖奖励200%,二、三等奖奖励100%。
省部级奖励指广东省科技进步奖、广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育部科技进步奖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第十四条获市级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奖励5000元/项,一等奖奖励3000元/项,二等奖奖励2000元/项,三等奖奖励1000元/项;
第十五条获得国家各级政府部门名义(含科协、社科联,均不含其它各级各类学会、研究会、协会)的著作(含科技创作、软件设计)、论文奖项(同一成果当年只算最高一次奖励):(一)获国家各部委办(含科协、社科联)著作一等奖1000元/部,二等奖800元/部,三等奖600元/部;论文一等奖500元/篇,二等奖300元/篇,三等奖100元/篇;
(二)获省各厅部局(含科协、社科联)著作一等奖800元/项,二等奖600元/项,三等奖400元/项;论文一等奖400元/项,二等奖300元/项,三等奖100元/项;
(三)获市委市府著作一等奖500元/项,二等奖400元/项,三等奖300元/项;论文一等奖200元/项,二等奖100元/项。
三等奖及优秀奖不予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成果等未署嘉应学院校名的,一律不予奖励。
确因客观因素,又能提供有效证明的,按相应办法给予50%奖励。
当一项成果符合多项奖励条件时,按其最高一项奖额颁奖。
第十七条教学成果奖、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和科技活动获奖,由学校另行制订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奖金只发给本校人员(含返聘及外聘人员)。
第十九条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奖励,如涉及外单位人员时,按排名顺序,二人为7:3,三人为5:3:2,三人以上时第一完成人按标准的67%奖励,其他人均摊余下的金额;如有争议,且不涉及到校外人员,则以主持人出具的有关说明为准,但原则上第一完成人不能超出上述比例。
第二十条学校享有产权的与外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不是由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专利、各级科技成果奖、通过鉴定并取得
成果登记的科技成果(不含验收结题的科研项目),并能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本校作第二完成单位,按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相应办法的50%奖励;
本校作第三以后完成单位,按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相应办法的20%奖励;
第二十一条论文被国内、外检索性期刊收录的,必须提供由检索机构出具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本校在籍学生以本校名义取得的科研和科技成果(不含教师指导参加的各类竞赛和科技活动获奖),按本条例给予同等奖励。
第二十三条科研奖励每年进行一次,由个人按要求提供材料,并在科研信息系统中录入,通过所属单位进行申报,科研处审核并经学校批准后进行奖励。
凡有争议的奖项,暂缓奖励,待澄清事实后再确定是否给予奖励。
若授奖后发现弄虚作假或有侵权行为者,将立即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逾期一年未曾提交有关材料的成果,视为自动放弃,不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原嘉院科(2004)6号同时废止。
其它条例、办法与本办法有冲突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