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煤矿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煤矿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根据《煤矿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煤矿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重大危险源的确定和分级:确定煤矿的重大危险源,包括指标、标准和分级标准,并将其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重大危险源。
2. 重大危险源的监测与监控:建立煤矿重大危险源监测与监控系统,对煤矿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测和监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3. 重大危险源的预警机制:建立煤矿重大危险源预警机制,包括预警等级、预警指标和预警措施,及时提醒相关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和避险措施。
4. 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估和管控:对煤矿的重大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将其纳入煤矿安全生产的整体管理体系。
5. 重大危险源的事故应急管理:建立煤矿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和应急救援等,提高煤矿应对重大危险源事故的能力。
6.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检查:加强对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煤矿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
7. 重大危险源的信息公开与宣传教育:积极开展重大危险源的信息公开工作,向社会公众宣传重大危险源的危害和防范措施,并开展相关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通过实施上述措施,可以加强对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煤矿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煤矿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为加强煤矿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确保矿山安全生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二、监督管理基本原则1.法律依据和标准:制定并执行有关煤矿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风险评估与分类管理:根据矿山的风险评估结果,将重大危险源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3.全过程管理:从该矿山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生产运营到退役阶段,实施全过程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
4.责任主体:明确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主体的责任,加强双方的合作与协调。
5.信息化管理:建立煤矿重大危险源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实时共享和监管。
6.检查与监督:设立煤矿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煤矿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三、煤矿重大危险源的划分和管理1.重大危险源的划分:根据矿山的风险评估结果,将煤矿重大危险源划分为一般重大危险源和特别重大危险源两类。
2.一般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对于一般重大危险源,煤矿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3.特别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对于特别重大危险源,煤矿企业应全面实施安全防范措施,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和检查。
四、煤矿重大危险源的审查与监督1.重大危险源的审查:煤矿企业在建设时,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审查,确保防范措施的科学可行性和有效性。
2.监督检查:煤矿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检查,对煤矿企业的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3.事故调查与处理:对于发生的重大危险源事故,应及时进行事故调查与处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五、煤矿重大危险源的信息化管理1.信息采集:煤矿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采集系统,将矿山各个环节的危险源信息进行实时采集和记录。
2.信息共享:煤矿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将煤矿企业采集的信息进行整合和共享。
3.信息查询与分析:煤矿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信息查询与分析系统,及时查询和分析煤矿企业的危险源信息,提出改进建议。
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三篇)
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在建筑施工现场存在的、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其他施工活动。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等工程口二、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基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2、特殊结构模板工程;3、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含8m),或跨度超过18m(含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lOkN/roe,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起重吊装工程大型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吊篮脚手架;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1、人工拆除工程;2、机械拆除工程;3、爆破拆除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3、特种设备施工;4、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5、6m以上的边坡施工;6、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7、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四条各栋号工长负责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工程施工前应当根据承建工程的施工范围和特点,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评价。
第六条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明确具体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与工作职责,做好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价、信息报送、方案编制、措施控制、日常检查、施工验收以及应急处置等工作。
2024年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2024年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____年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生产、经营、使用、存储和运输过程中潜在的重大危险源。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采取防范风险、控制风险的措施,确保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明确管理人员的权责,形成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推行责任落实到岗位,形成权责一致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促进安全文化建设。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指可能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危害的危险源。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评估第八条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评估工作应当在重大危险源设置前进行,确定其可能产生的危害性和可能引发的事故情景。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评估应当详细分析其构成要素、运行机理、安全隐患,评估其可能对周边环境和人员造成的风险等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和预防措施。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评估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结果应当经过专家评审并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可。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评估结果应当及时更新,当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进行识别和评估。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的预防和控制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应当根据识别和评估结果,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重大危险源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相结合,综合防范和控制重大危险源的风险。
第十四条重大危险源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应当强化安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项目部重大危险源监控与监督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忻保高速公路路基第七合同段项目部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共分为:(一)贮罐区(贮罐);(二)库区(库);(三)生产场所;(四)压力管道;(五)锅炉;(六)压力容器;(七)炸药库。
第四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区段,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所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部门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本项目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由驻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项目部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
其登记范围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七条项目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价、评估制度。
首次安全评价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首次评价后,出具《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安全评估报告所依据的检测检验数据必须由有国家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提供。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四)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可能性及严重程度;(五)重大危险源等级;(六)安全对策措施;(七)应急救援措施;(八)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九条项目部重大危险源在施工过程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项目部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及时报告所属承担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主管部门备案。
煤矿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煤矿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是指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预防和控制重大危险源事故的发生,加强对煤矿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方法的规定。
实施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煤矿重大危险源的分类与评估:根据煤矿不同区域和工作过程的特点,将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类,并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2. 重大危险源管控措施:确定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管控措施,包括现场监测、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
3. 监督管理和执法措施:明确煤矿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煤矿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并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等。
4. 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建立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制度和事故调查制度,确保监管部门对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工作能够全面、及时、有效地进行。
5. 信息化管理和技术支持:推进煤矿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提高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水平。
总的来说,煤矿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是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控制重大危险源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
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办法(三篇)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降低安全生产风险,有效监控重大危险源,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适用于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控制,是做好危险源监控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全体员工必须强化危险源监控的责任意识,自觉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章管理架构第四条成立以经理为组长,重大危险源所在工长为副组长、安全员及部分运行、检修人员为组员的危险源监控领导小组。
第五条监控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小组,即锅炉组、沼气组和放射源组,锅炉、污水及电仪工段工长任组长。
第三章各级人员危险源监控职责第六条部门经理监控职责经理是危险源监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危险源监控工作。
职责如下: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危险源监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2.负责建立危险源监控管理网络,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报公司备案后组织实施。
3.定期组织危险源监控的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4.组织部门级危险源培训,检查工段危险源培训开展情况和记录情况。
5.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突发事故处置能力。
第七条重大危险源所在工段工长监控职责工长是本工段危险源监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工段危险源监控工作。
职责如下: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危险源监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2.负责建立本工段危险源监控管理网络,制定应急预案。
3.定期组织危险源监控的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4.组织工段级危险源监控培训,检查危险源监控记录情况。
5.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突发事故处置能力。
第八条部门安全员监控职责1.在部门经理及分管经理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危险源监控工作,同时接受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业务指导。
2.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危险源监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3.参加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4.定期组织危险源监控的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5.参加应急预案演练和培训。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所在工段运行人员监控职责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危险源监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一、概述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国务院颁布了《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拥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旨在通过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监管,控制和减少重大危险源的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国家的安全稳定。
二、重大危险源及其风险评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导致重大危害的设备、工艺、工程、物质或场所等。
危险源的评估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应该对重大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和评价潜在的危险和安全风险,制定预防和应急措施,并在相关权限内,对其进行管控,确保危险源在安全的控制范围内。
三、管理机制1. 领导班子企业领导班子是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的正、副职责领导,并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2.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和权限,划分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制定安全生产措施,进行安全生产监管,完善安全联动机制,确保安全生产的有序开展。
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于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活动,应由政府和相关部门予以监督管理。
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要求,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评估、审核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1. 运行管理(1)设立管理机构并制定专项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全员培训,掌握重大危险源操作运行的实际情况。
(2)制定运行标准和操作规程,明确工艺、工序、设备的安全运行要求,确保操作安全,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岗位和职责。
(3)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实时记录设备、工艺的运行状态和变化情况,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和处理工作。
2. 维修管理(1)建立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维修操作标准和操作规程,落实好设备维护责任制。
(2)对设备的维修保养进行跟踪管理,制定巡检计划和维修记录,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问题。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控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及彬长公司等上级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孟村矿业有限公司所属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危险源是一个系统中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位置。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包括下列类别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危险源共分为: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井工开采);建筑物;化学品;电气;机械;辐射;其它等危险源。
(一)贮罐区(贮罐)危险源:1.易燃液体:汽油、丙烯等(临界量20t);煤油、丁酸等(临界量100t)O2.可燃气体:乙快、氢、液化石油气等(临界量IOt);氨气等(临界量20t)o3.毒性物质:氟化钠(溶液)、碳酰氯等(临界量1kg);三氟化碑、丙烯醛等(临界量IOOkg);苯酚、苯朋等(临界量20t)。
(二)库区(库)危险源:1.民用爆破器材:雷管、导爆管等(临界量it);铉梯炸药、乳化炸药等(临界量50t)o2.烟火剂、烟花爆竹:黑火药、烟火药、爆竹、烟花等(临界量5t)o3,易燃液体:汽油、丙烯、石脑油等(临界量20t);煤油、松节油、丁酸等(临界量IOO0。
4.可燃气体:乙烘、氢、液化石油气等(临界量IOt);氨气等(临界量20t)。
5.毒性物质:氟化钾、乙撑亚胺、碳酰氯等(临界量1kg);三氟化碑、丙烯醛等(临界量IoOkg);苯酚、苯胧等(临界量20t)。
(三)生产场所危险源:L民用爆破器材:雷管、导爆管等(临界量钱梯炸药、乳化炸药等(临界量5t);硝酸钱等(临界量25t)o6.烟火剂、烟花爆竹:黑火药、烟火药、爆竹、烟花等(临界量0.51) o7.易燃液体:汽油、丙烯、石脑油等(临界量2t);煤油、松节油、丁酸等(临界量10。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辽宁调兵山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调兵山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及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等。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系指:长期或者临时的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它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组织机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副组长:生产副总经理多经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组员:安监保卫部主任工程部主任发电部主任、安全专工工程部安全专工发电部安全专工第五条、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工作小组组长:生产副总经理副组长:生产副总工程师多经副总经理安监保卫部全体成员生产部门安全专工各值长、各单元长、安全员、重大危险源责任人。
第六条、领导小组组长的职责(1)、领导小组组长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发电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领导小组副组长职责(1)、领导小组副组长是所辖工作范围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对所辖工作范围内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2)、在所辖工作范围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3)、所辖工作范围内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组长负责. 第八条、领导小组成员职责(1)、领导小组成员是所辖工作范围内(专业\部门\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对所辖工作范围内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2)、在所辖工作范围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3)、所辖工作范围内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对主管副组长负责. (4)、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所辖工作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5)、完善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6)、及时如实汇报重大危险源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7)、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办法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第三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四条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等有关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下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辨识,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应当进行登记,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
(一)罐区(贮罐);(二)库区(库);(三)生产场所;(四)压力管道;(五)锅炉;(六)压力容器;(七)煤矿(井下开采);(八)金属非金属地下开采;(九)尾矿库。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四)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五)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六)重大危险源报表。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3年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组织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国家对评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安全评估工作可以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具有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安全评估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工作结束后,应当出具《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建议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四)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及严重程度;(五)重大危险源等级;(六)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七)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八)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一、总则重大危险源是指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过程中,可能造成一定数量人员死亡、重伤、财产特别重大损失的物质、装置、设备或技术等。
本办法旨在规范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确保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大危险源管理机构1.设置重大危险源管理机构是各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职责的必要措施。
2.重大危险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确定和评估重大危险源,制定和实施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和演练,定期进行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等。
3.重大危险源管理机构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知识和经验。
三、重大危险源的评估与控制1.重大危险源应在设计、运营和改造前进行评估,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评估其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频次和后果。
2.评估结果应编制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将评估结果作为制定和实施控制措施的依据。
3.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应采取技术控制、管理控制和行为控制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危险源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控性。
4.定期进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改进。
四、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与演练1.建立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各救援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和处置。
2.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演练,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3.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及时消除潜在的事故隐患,确保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性。
五、重大危险源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的监督与评估机制,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2.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改进。
3.建立事故信息和教训的汇总、分析与应用机制,保证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持续改进。
六、处罚措施1.对违反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的一项管理办法。
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安全,防止重大危险源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办法对港口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包括:确定港口危险货物的分级管理标准;要求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规定港口危险货物的存储、运输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要求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装卸设备及作业人员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要求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营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要求港口危险货物的存储、运输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了监督管理的责任机构和执法措施。
交通运输部及其下属机构负责对港口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可以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总的来说,该办法的出台对于提升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防止重大危险源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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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煤矿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一、引言煤矿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其开采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危险和风险。
为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矿区的环境安全,必须加强对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
本文档旨在制定煤矿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以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二、监督管理职责和机构2.1 监督管理职责1.煤矿企业应当对煤矿重大危险源进行全面调查和排查,确定矿区的重大危险源清单,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矿企业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3.检测和评估机构负责对煤矿企业的重大危险源的检测和评估工作,确保矿区的重大危险源得到有效控制。
2.2 监督管理机构1.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范围内的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2.煤矿企业:负责实施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自行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
3.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地方煤矿安全监察局、环保部门等,负责对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三、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排查3.1 重大危险源的定义重大危险源指煤矿中可能导致事故、损害人员健康或引发环境污染的因素或条件。
3.2 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确定1.煤矿企业应当对矿区进行全面调查和排查,识别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
2.通过专业的技术评估,确定重大危险源的范围、特征和危害程度。
3.根据矿区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3.3 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和整改1.煤矿企业应当对确定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2.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报告监管部门。
四、重大危险源的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4.1 防护措施的制定和实施1.煤矿企业应当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特点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2.防护措施应当包括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全面保障矿区的安全。
3.防护措施的实施应当经过专业评估和检测,确保其有效性和可行性。
煤矿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模版
煤矿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模版一、总则(一)为加强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
(三)煤矿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目标是防范和减少重大危险源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保护生命安全和环境安全。
(四)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对于加强煤矿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监管机构(一)煤矿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下设的地方煤矿安监局负责具体实施。
(二)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地方煤矿安监局拥有在煤矿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和修订监督管理方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等。
三、监督管理内容(一)煤矿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煤矿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估、安全控制措施的评审、监督检查等。
(二)煤矿经营单位应根据煤矿特点,制定煤矿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估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进行评估工作。
(三)煤矿经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煤矿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控制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四、监督检查(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地方煤矿安监局应组织开展对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工作,对煤矿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二)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包括抽查、暗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煤矿经营单位的危险源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三)对于发现的煤矿重大危险源管理不达标的情况,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地方煤矿安监局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处罚措施(一)对于严重违反煤矿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的煤矿经营单位,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地方煤矿安监局有权依法给予处罚。
(二)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生产、吊销许可证等,具体处罚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地方煤矿安监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对于导致严重事故发生的煤矿重大危险源管理人员,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地方煤矿安监局有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团各单位各级领导必
须增强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和生产隐患的认识(经营)中能造成事故的能量即危险源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
二、各单位各班组、车间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和危险源,应立即向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汇报。
如有必要,应向相关机构报告,以评估或分
级潜在事故危害或危险源。
三、对事故隐患和危险源,各单位应成立隐患整改小组或隐患整
改管理小组,由本级主要负责人负责,并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和危险源,掌握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整改和现场管理;
2、制定整改计划或措施,确定整改期限,责任到人,并组织实施;
3、员工安全教育,组织应急处置预演;
4、随时掌握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动态变化;
5、保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的救援物资。
四、对于确定为潜在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场所、部位和设备,应
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对难于立即整改的,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并逐级上报。
五、收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
通知书》时,应立即停产停业,按有关要求进行整改。
六、对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危险源,能够积极整改、有效预防事
故发生的单位、车间、班组或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或发
现事故隐患、危险源隐瞒不报的或整改不力的,要给予批评或经济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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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可控、在控状态,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根据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范围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一)危险物品的生产场所、库区、贮罐区、贮罐;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
(三)井工开采煤矿、非煤矿山;
(四)尾矿库;
(五)其他重大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类重大危险源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进行辨识,其他种类的重大危险源的具体标准条件,由市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相关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
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存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二)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重大危险源报表。
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填写《重大危险源报表》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销。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并做好检测、检验记录。
每月至少一次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运行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纪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
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按季度将检查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每年至少一次或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检测检验。
(四)应当至少每2年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组织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国家对评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必须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控。
创造条件逐步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电子实时监控,并将监控信息与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信息网络系统联网;
(六)对重大危险源相关从业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的正确应急处置措施;
(七)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主要包括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主要危害和正确的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八)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危险辩识与评价;应急设备与设施;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培训与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每两年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并于演练10日前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九)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七条在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正式建设前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二)重大危险源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重大危险源的影响。
安全条件论证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应当建在政府规划的区域,与居民区、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对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需要拆除或者搬迁的,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规划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条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治理排除,难以立即排除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所需的人力、财力、物资和时间;在整改前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如不能保证生产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应暂时撤出危险区域内的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监管职责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并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信息管理系统,并对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单位安全监管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一次对管辖领域或区域内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情况;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检测、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等的,开发区管委会应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依法给予罚款处罚。
第十三条()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生产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难以立即整改的,应限期完成整改,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
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