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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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可控、在控状态,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根据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范围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一)危险物品的生产场所、库区、贮罐区、贮罐;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

(三)井工开采煤矿、非煤矿山;

(四)尾矿库;

(五)其他重大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类重大危险源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进行辨识,其他种类的重大危险源的具体标准条件,由市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相关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

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存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二)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重大危险源报表。

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填写《重大危险源报表》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销。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并做好检测、检验记录。每月至少一次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运行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纪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

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按季度将检查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每年至少一次或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检测检验。

(四)应当至少每2年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组织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国家对评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必须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控。创造条件逐步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电子实时监控,并将监控信息与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信息网络系统联网;

(六)对重大危险源相关从业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的正确应急处置措施;

(七)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主要包括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主要危害和正确的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八)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危险辩识与评价;应急设备与设施;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培训与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每两年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并于演练10日前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九)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七条在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正式建设前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二)重大危险源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重大危险源的影响。

安全条件论证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应当建在政府规划的区域,与居民区、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对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需要拆除或者搬迁的,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规划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条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治理排除,难以立即排除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所需的人力、财力、物资和时间;在整改前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如不能保证生产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应暂时撤出危险区域内的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监管职责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并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信息管理系统,并对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单位安全监管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一次对管辖领域或区域内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情况;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检测、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等的,开发区管委会应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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