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禁燃区禁止燃用燃料组合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市政发〔201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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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禁燃区禁止燃用燃料组合划定实施方案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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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禁燃区禁止燃用燃料组合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市政发〔2018〕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辽阳市禁燃区禁止燃用燃料组合划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7日
辽阳市禁燃区禁止燃用燃料组合划定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提高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水平,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原环保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省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的通知》(辽蓝天发〔201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按照省政府要求,禁燃区划定范围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0%。

2015年,我市《关于印发辽阳市高
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市政发〔2015〕5号)划定禁燃区面积70.79平方公里,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8%。

禁燃区具体范围如下:
(一)白塔区。

为我市主城区,全部划定为禁燃区。

(二)文圣区。

禁燃区划定范围为河东新城一期开发的重点保护区域:北至望水大街,南侧、西侧至太子河大道,东至辽东路。

面积约12平方公里。

(三)宏伟区。

禁燃区划定范围为:北起府前街,南至工农大街,东至宏伟路;西侧以府前街与健康路交汇处为起点,沿健康路向南至泰华街,沿泰华街向西至学院路,沿学院路向南至光华街,沿光华街向西至交通岗,从交通岗向南至闵家兰子,向东南方向至工农大街为终点,面积3.84平方公里。

(四)太子河区。

禁燃区划定范围为站西商务区覆盖区域;北起振兴路,南至繁荣路,东起哈大高铁,西至铁西路、双树路;西侧以繁荣路与铁西路交汇处为起点,沿铁西路向东北到职业技术学院南墙,沿职业技术学院南墙向西北到双树路,沿双树路向东北到干渠路,沿干渠路向东南到铁西路,沿铁西路向东北方向到繁荣路交汇处为终点,面积约4平方公里。

二、禁燃区禁止燃用燃料组合划定
《高污染燃料目录》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Ⅲ(严格)。

我市被国务院划定为辽宁省中部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且至今空气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执行Ⅲ类(严格)燃料组合类别。

三、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目录执行规定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标准执行,包括:(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管理规定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扩(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2020年12月30日前全部自行拆除,具体期限由辖区政府规定,实施并网或改用天然气、电等其他清洁能源;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

《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油类等常规燃料,不包括工业废弃物、垃圾等。

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草、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依照其它相关法律规定管理。

五、部门职责和分工
(一)各区政府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

及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明
确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具体时限,在规定时限内分阶段拆除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建立健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和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锅炉的长效机制。

(二)市环保局:负责依法查处禁燃区内新建、扩(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或者未按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三)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淘汰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奖励或补助资金支持。

(四)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推广清洁能源;制定天然气管网规划,并推动实施。

(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推动工业生产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协调解决工业燃煤锅炉拆除后的工业蒸汽和生产热源,推广热电联产和煤改电工作。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禁燃区内集中供热规划,并推动实施;结合城市规划建设、棚户区改造等工作,采取集中供热等形式逐步取缔禁燃区内居民燃用小锅炉;负责加快推动禁燃区内天然气管网建设工程;配合开展执法检查。

(七)市工商局:依法依规查处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不予办理或依据政府相关文件变更、吊销禁燃区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营业执照。

(八)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各类环境污染违法违规和犯罪行为。

(九)市行政审批局:负责依法对禁燃区内属于特种设备范围的已拆除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注销工作。

对禁燃区内新建或移装的高污染燃料锅炉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十)市质监局:对禁燃区内新建、扩(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承压锅炉不予接收施工告知。

对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不予进行定期检验。

(十一)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合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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