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发文机关代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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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发文机关代
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1.04
•【字号】六盘水府办发〔2013〕2号
•【施行日期】2013.0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发文机关代字的通
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的有关规定,为使发文机关代字更好地体现发文机关特征和行政区域,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对制发公文的发文机关代字进行规范,即将原“市府…”和“市府办…”两种发文机关代字统一规范为“六盘水府…”和“六盘水府办…”,并作相应调整(详见附表),各地各部门可参照对本地本部门的发文机关代字作进一步规范。
2013年1月4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