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全省旅游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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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全省旅游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05.06
•【字号】湘价费[2009]68号
•【施行日期】2009.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全省旅游系统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09〕68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现将全省旅游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重新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旅游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二、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相关手续,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规定对收费进行公示,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旅游系统举办三个月以内培训班的收费,由主管部门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导游员资格认证考试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费〔2006〕119号)同
时废止。

附表:湖南省旅游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二○○九年五月六日附表:
说明:1、已具有初级中文导游资格、直接申请增加初级外语导游资格的报考者,缴费内容为报名费、现场考试和外语加试三项费用。

2、对考试合格者发给初、中级导游人员证书不另行收费。

3、鉴于省旅游局组织编写考试用书及自行包销的实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所辖机构,不得将购买考试学习用书及参考辅导资料作为报考的前置条件,也不得将考试与购书捆绑收费。

是否购书或购哪册书由报考者自主选择。

4、“导游人员证书”包括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临时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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