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起诉状(业务员占用单位货款,起诉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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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起诉状(业务员占用单位货款,起诉要求返
还)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X副食批发部,经营场所:四川省XX市XX县汉洲国际花园负三层商业楼2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2MA6891CY1J。

经营者:李XX,女,汉族,生于1981年12月8日,住四川省XX县猛山乡皂桷村2组1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19811208XXXXXX。

被告:尹国文,男,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四川省XX县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电话139********。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占用的货款19574元,并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公告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XXXX副食批发部系经批准经营散装食品、乳制品的个体工商户,被告系原告在XX区域的配送员。

2020年6月9日,被告携带原告的空白销售协议与左学英签订了《销售协议》,协议约定了首批进货返利,首批进货款等事项,被告在签订协议后,收取了左学英交付的首批进货款1万元及其他副食店货款3000元;2020年8月14日原告经左学英告知订货事宜才得知被告对外签订协议的情况,同时,原告据此得知被告于2020年7月6日在左学英所在副食店下所定货物,价值2328元、7月24日下所定货物,价值3418元;2020年8月14日原告为了维护商户关系根据被告签订的《销售协议》向左学英下所定之货,价值828元。

被告在收取左学英的首批进货款及两次对外销售货物所得货款,均没有交回原告处。

被告对外销售货物占用货款,同时不按规定交付款项、也不上报
销售协议签订情况,致使原告该笔销量无法得到公司返利,并自行按照协议内容约定的价格交付货物,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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