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校课外读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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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校课外读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课外读物的管理,营造良好的校园
文化环境,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范围内课外读物的推荐、采购、分发、使用、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课外读物是指学生在课堂学习之外自主选
择阅读的书籍,包括纸质图书、电子图书、报刊、杂志等。
第四条学校应当充分发挥课外读物在学生成长过
程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学生阅读有益于身心健康、富有教育意义的优秀读物。
第二章课外读物的推荐
第五条课外读物的推荐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
(二)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具有积极向上的思想内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
(四)符合学生的认知水平和发展需求;
(五)注重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和创新精神。
第六条课外读物的推荐单位为学校教务处、语文教研组、图书馆等。
推荐单位应根据学校和学生实际情况,定期组织推荐活动。
第七条推荐课外读物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兴趣爱好和阅读能力,注重读物的故事性、趣味性和教育性。
第八条推荐单位应定期对推荐的课外读物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读物应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章课外读物的采购和管理
第九条课外读物的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课外读物的采购单位为学校图书馆或相关
部门。
采购单位应根据推荐单位提供的书目,结合学校和学生实际需求,制定采购计划。
第十一条课外读物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财务、审计等相关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
第十二条课外读物采购完毕后,应建立健全读物
档案,详细记录读物信息,便于查阅和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图书馆、班级图书角等应定期对课
外读物进行整理、归档,确保读物安全、有序。
第四章课外读物的分发和使用
第十四条课外读物的分发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每个学生都能享受到阅读的机会。
第十五条课外读物的分发单位为学校教务处、语
文教研组、图书馆等。
分发单位应根据学生人数、班级人数等因素,合理分配读物。
第十六条课外读物使用过程中,学生应遵循阅读
规范,爱护读物,不得随意涂改、损毁。
第十七条教师应加强对学生阅读的指导,引导学
生正确选择读物,培养良好的阅读习惯。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课外读物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课外读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学校应定期对课外读物进行审查,对不
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读物,应及时予以清除。
第二十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阅读情况的了解和指导,对学生在阅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帮助解决。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应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涉及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