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2007年度鼓励外经贸发展的有关政策的通知-淄政发[200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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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2007年度鼓励外经贸发展的有关政策的
通知
正文:
----------------------------------------------------------------------------------------------------------------------------------------------------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2007年度鼓励外经贸发展的有关政策的通知
(淄政发〔2007〕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淄博市2007年度鼓励外经贸发展的有关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淄博市2007年度鼓励外经贸发展的有关政策
经市政府研究,确定2007年度实行如下鼓励外经贸发展的政策:
一、鼓励外贸出口方面
(一)鼓励区县和部门完成出口指导目标
对完成当年出口指导目标的区县和部门有关人员进行奖励。
奖励标准为:完成或超额完成当年出口指导目标,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二)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对市里统一组织的经贸结合的国际市场开拓活动,根据不同市场情况给予不同比例的补贴。
1.对新兴市场的开拓活动,主要包括非洲、中东、南美、大洋洲、印度及独联体等市场,给予参展企
业展位费70%的补贴,给予每个参展企业1名参展人员交通费和食宿费70%的补贴。
2.对日、韩市场的开拓活动,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50%的补贴。
(三)鼓励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医药产品出口
1.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出口增量奖励。
奖励标准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比上年每增长1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00元。
2.对机电产品和医药产品出口实行增量奖励。
奖励标准为:机电和医药产品出口比上年每增长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
(四)鼓励外贸出口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建设,对当年通过认证的企业进行补助。
认证主要包括:ISO国际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及其他国际认证。
认证补助标准为认证费的50%,单项最高补助5万元。
(五)鼓励企业在境外注册产品商标。
对当年在境外注册产品商标的企业,补助境外注册费的50%,每个企业最高补助5万元。
二、鼓励利用外资方面
(一)对完成年度外商直接投资(简称FDI)指导目标的区县和部门有关人员进行奖励。
奖励标准为:完成FDI指导目标的区县和部门,奖励有关人员人民币10万元;超额完成FDI任务的,每增加100万美元,增加奖励人民币1万元。
(二)鼓励引进外商投资大项目。
凡新办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外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且当年外资到位达到500万美元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奖励项目所在区县或部门有关人员人民币10万元,实际到位外资每超出100万美元,增加奖励人民币1万元。
(三)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项目。
凡新办一个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且当年外资到位100万美元以上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奖励项目所在区县或部门有关人员人民币1万元。
其中,属于高新技术项目的,奖励项目所在区县或部门有关人员人民币5万元,每超出100万美元,增加奖励人民币1万元。
(四)鼓励兴办外商投资研发中心项目。
凡新办一个经山东省外经贸厅批准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项目,且外资额当年到位超过100万美元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一次性奖励该研发中心人民币5万元。
三、鼓励企业“走出去”方面
(一)对当年新批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发生的前期费用进行补助。
具体标准为:对经营性公司和一般生产性企业,每个企业补助5万元;对用于本企业生产所需的资源开发类企业,每个企业补助10万元。
(二)对境外生产性企业及资源开发类企业在国内银行取得的用于境外项目建设及运营的贷款给予贴息。
具体标准为:每个项目贴息金额为贷款实际付息总额的30%,最高20万元。
贴息在项目贷款的下年度考核后兑现。
已享受国家和省贴息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贴息扶持。
四、考核与兑现办法
(一)外贸出口政策的考核与兑现办法
1.各项外贸出口奖励:年度结束后,按海关统计出口数据,由市外经贸局分别对区县、部门、企业进行考核,计算奖金额,奖金以5000元人民币作为奖励起点,市财政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然后拨付奖金到相应单位。
2.开拓国际市场补贴:国际市场开拓要本着经贸结合的原则精心组织,要在开拓出口市场的同时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年初由市外经贸局提出活动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组织活动的市直人员出国费用,属财政供给范围的,根据开支标准按程序审批;对参展企业发生的摊位费、人员交通费和食宿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在每个项目结束后,由市外经贸局按项目申请补贴,上半年实施完的项目,7月份集中申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下半年实施完的项目,次年1月份集中申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3.质量管理、环境管理、产品认证及其他国际认证补助:按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认证支持的程序办理,先由企业申请列入计划,并聘请有认证资质的机构组织实施。
认证实施完毕后,凭认证费发票、证书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申请补助,经市外经贸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定拨付。
(二)利用外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1.完成或超额完成工作目标奖: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当年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FDI)工作目标的区县和部门,年度结束后,由市外经贸局按国家商务部、省外经贸厅的有关规定和统计要求审查确认,按政策规定计算和申请奖金,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为促进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的提高,在兑现奖励时,对不同类别项目的外资金额按不同比值进行折算,具体折算比例为:高新技术类项目1美元折算为1.3美元;国家鼓励类项目按实际金额计算;允许类项目1美元折算为0.8美元;限制类项目不予计算。
2.其他奖励:对符合其他奖励条件的,由所在区县或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经市外经贸局审查确认,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3.对同时符合利用外资政策中第(二)至(四)项奖励条件的,按其中最高的奖项兑现奖励。
(三)鼓励企业“走出去”方面
1.前期费用补助:申请企业凭商务部颁发的《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及境外相关发票申请补助。
市外经贸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定拨付。
2.贷款贴息:申请企业凭商务部颁发的《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及贷款合同、银行已收利息结算证明及企业付息结算清单申请贴息。
市外经贸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定拨付。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