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需要消防备案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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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情况不需要消防工程备案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须知
一、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二、备案范围
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详细内容附后)的大型的人员密
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三、备案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
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
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2.未进行消防没计备案询问笔录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
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
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3.消防法中提到的"不用消防验收,只需报送备案"的建筑工程包括哪些
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
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5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
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
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
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
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四)城
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二)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明文件;(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五)消防设计文件。
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二十五条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之日起7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
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
案受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
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
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
30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
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经开始施工的,同时责令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对消防设计组织修改后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
经复查,对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
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竣工验收抽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
建设单
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
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使用。
第二
十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5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
4.什么工程不需消防备案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须知一、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
理规定》。
二、备案范围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详细内容附后)的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
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
备案。
三、备案方式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5.消防法中提到的"不用消防验收,只需报送备案"的建筑工程包括哪些
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5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
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
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
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
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
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四)城
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五)消防设计文件。
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二十五条对本
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之日起7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
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
备案受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
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经开始施工的,同时责令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对消防设计组织修改后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
经复查,对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竣工验收抽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
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使用。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5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