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饲料备案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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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规范功能性饲料的生产、销售和进口,保障饲料安全,促进饲料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备案制度。
二、备案范围
1. 凡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功能性饲料,均应按照本制度进行备案。
2. 功能性饲料包括但不限于:富含特定营养成分的饲料、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饲料、新型饲料添加剂等。
三、备案主体
1. 凡从事功能性饲料生产、销售和进口的企业,均应依法进行备案。
2. 备案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具备相应的生产、检测和质量管理体系;
(3)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必要的生产设备;
(4)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技术人员。
四、备案程序
1. 首次备案
(1)备案主体应向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①《功能性饲料备案申请表》;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③生产、检测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④生产场所和设备情况说明;
⑤技术人员名单及资质证明;
⑥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
⑦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2. 备案变更
(1)备案主体在以下情况下,应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变更:
①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
②生产场所、设备或技术人员变更;
③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或质量标准变更。
(2)备案主体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3. 备案注销
(1)备案主体在以下情况下,应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备案注销:
①企业依法终止;
②生产场所、设备或技术人员不符合备案条件;
③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或质量标准不符合要求。
(2)备案主体应在注销之日起30日内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交注销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监督管理
1.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负责对功能性饲料备案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备案主体进行现场检查。
2.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发现备案主体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3.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备案信息查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4. 本制度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