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中各种护理期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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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中各种护理期的含义
护理期的定义: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陪护的时间。

鉴定意见中护理期的含义:
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护理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定残前,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护理期起点人体损伤后,结点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依据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3.3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B.9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是指由于原发损伤较重,被鉴定人的伤情预后变化很大,或者出现严重感染、并发症、合并症等情况,不能单纯根据损伤就能确定预后恢复的情况,需要结合临床治疗情况予以明确;“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者”,“三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评残日后一般请求的护理期:
评残后生活仍不能自理,司法实务中向法院请求的护理期一般为5-10年。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最长可以请求的护理期
严重残疾,存在长期护理依赖,向人民法院一次可以请求的最长护理期为20年。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

作者:会手术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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