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常用法条分析
农民工讨薪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工群体逐渐壮大。
然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直困扰着社会,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农民工讨薪法律案件为例,对案件进行详细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某建筑公司在某地承接了一项工程项目。
项目施工过程中,该公司雇佣了100余名农民工。
工程完工后,农民工们向该公司索要工资,但遭到拒绝。
于是,农民工们集体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建筑公司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2. 农民工是否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3. 如何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二、案件分析(一)建筑公司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建筑公司应承担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
(二)农民工是否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一种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本案中,农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首先,农民工接受建筑公司的雇佣,为其提供劳动;其次,建筑公司支付农民工报酬,双方形成了经济上的联系。
因此,农民工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三)如何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1. 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
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自己的权益,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加强劳动监察力度。
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3. 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
建立多元化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维权途径。
4. 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鼓励用人单位参加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
三、案件启示1. 企业要依法经营,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六项制度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六项制度解读★工程建设领域的特别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聚焦欠薪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构建了一套覆盖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链条各环节的完整具体的制度体系。
一、分账管理制度——解决了工资从哪里来的问题法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解读该制度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确保人工费用优先拨付,防止人工费用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而被扣压,从源头上保障了工资的来源。
二、工资专户制度——解决了工资放在哪里的问题法条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解读该制度明确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责任,保障了专款专用,同时就专用账户的使用与监管作出了规定,确保了工资的安全。
三、总包代发制度——解决了谁来发工资的问题法条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单位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五大法律风险与防范
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形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建设单位在违法发包、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如果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不论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了人工费、是否仍然欠付施工单位工程款,建设单位都应当直接清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单位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五大法律风险与防范
序号
涉及事项
《条例》规定
存在法律风险
应对措施
备注
1
资金到位方可开工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1)《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意味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工程款支付担保条款将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
(2)建设单位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影响单位征信。
(3)如采用金钱担保,对建设单位的现金流是一个不小的挑战,一旦出现意外情况,公司的资金链就会断裂,导致运营困难。
《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提高工程经营管理执行力,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总则本办法适用于建筑行业中,负责组织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雇用农民工参与建设项目,以及农民工因在建设项目上劳动而取得的报酬。
第二条工资支付义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收据和工资结算单等相关资料,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其工资报酬。
建设单位应当将支付工资的凭据、记录和资料妥善保管,保存至少5年。
第三条工资支付周期建设单位应当每月30日前将上一月的农民工工资结算清单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并根据合同约定将工资款项按时足额支付。
第四条工资支付方式建设单位应当向农民工支付银行转账或现金,不得支付虚假工资或采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
第五条工资支付顺序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支付应付的正常工资报酬,必要时按法律规定,支付农民工的加班费、休息时间工资、津贴、补偿金和退休金等法定福利和社会保险费用。
第六条工资支付的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与农民工工资报酬相关的标准、项目、方式和时间等内容明确写入合同,并在后续的工程过程中,保证农民工按照约定工作量和标准予以支付。
第七条工资拖欠和拒付行为建设单位不得因经营成本、资金协调或为保证工程质量等原因,拖欠或拒付农民工工资报酬。
对于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农民工进行沟通协商,并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妥善。
对于长期拖欠工资的建设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行政处罚或经济惩罚等处理措施。
第八条监督管理和法律途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报酬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于存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浅析
威胁 : 1 围 的楼 盘 半 年 内 陆 续 有 4座 开 .周
盘, 品质好 于该大 厦, 且 租金对 本大 厦形
成较大的竞争力。 S T分 析 结 果 : 该项 目的优 势 、 WO 机 遇 较 为突 出 , 结 合 项 目的 财 务 可 行 性 分 可 析 做 进 一 步 的评 估 。 ( 财 务可 行 性 分 析 四)
大量的高楼大厦拔地而起 , 这一切 都需要 大量的农 民工来完成 , 于是农 民工们 带着 对 城市美 好生活 的 向往 , 背井 离乡 , 到 来
城 市 , 城 市 的发 展 毫 不 吝 啬 地 贡 献 着 自 为 己 的 力 量 , 他 们 干 着 最 苦 最 累 最 危 险 的 活 , 着 条 件 最 差 的 房 子 , 而 他 们 应 得 住 然
和 承 担 的义 务 。 ( ) 理 股 ( ) 转 让 六 办 产 权
39. 5 73 5万人 , 可谓 规模庞 大, 人员众多。 为 了拉动 内需 , 大量 的基础设 施投资
建 设 ,全 国各 地 的城 市 框 架 的 不 断 拉 大 ,
农 民工个人及家庭生活 , 大大挫 伤 了农 民
是 可 行 的 效 果越 好 , 项 目对 于 写 字 楼 该
市场 的基准收益率 是 1.5 7 %,该项 目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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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 的飞速发展 , 国的工 我 程建设也进入 了快 速发展的时期 , 根据 国 家权 威部 门的统计 ,0 9年度 , 国建筑 20 全
业 的 产 值 达 7 84 亿 元 , 从 业 人 员 达 56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
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于2020年1月7日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行政法规。
《条例》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责任、细化重点领域治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规定。
一是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细化部门监管职责。
提出要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压实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的监管责任,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新闻媒体作用,强化举报投诉,实现多方共治。
二是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坚持源头治理。
明确以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三是明确工资清偿责任,实行全程监管。
在规定用人单位为工资清偿责任主体的基础上,明确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使用违法派遣的农民工、将工作任务发包等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清偿责任。
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必须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地方视情况约谈政府和部门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四是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细化特别规定。
规定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等制度。
五是强化监管手段,确保工资支付。
明确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权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及房产、车辆等情况;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解决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规定
关于解决建筑⾏业拖⽋农民⼯⼯资问题的法律规定建筑⾏业拖⽋农民⼯⼯资的情况层出不穷,有的农民⼯⾟苦⼯作⼀年,⽼板不但不发⼯资,还被撵⾛,甚⾄遭到殴打,导致有的农民⼯产⽣过激⾏为,造成严重后果,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损害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针对⽬前建筑⾏业的⽤⼯现状和我国关于建筑⾏业农民⼯⼯资发放的有关法律规定,店铺⼩编强烈建议农民⼯了兄弟能主动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的合法权益。
关于解决建筑⾏业拖⽋农民⼯⼯资问题的法律规定存在下列两者情况的,农民⼯兄弟甚⾄可以直接越过包⼯头直接起诉建筑公司或业主:1、⼯程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包⼯头拖⽋⼯资的,农民⼯可越过包⼯头直接要求建筑公司(总承包企业)⽀付相关拖⽋⼯资。
2、因上⼀级承包企业被拖⽋⼯程款或业主拖⽋⼯程款导致⽆法⽀付农民⼯⼯资的,农民⼯兄弟可以在未结算⾦额的范围内要求上⼀级承包企业或业主直接⽀付相应拖⽋⼯资。
上述两种情况在现实中⾮常普遍,被拖⽋⼯资的农民⼯兄弟只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权,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也会⾼度重视,鉴于可以要求建筑公司或业主直接⽀付,资⾦也可以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资⽀付管理暂⾏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各省、⾃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资⽀付⾏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资⽀付管理暂⾏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政部门应会同建设⾏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或克扣农民⼯⼯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推进农民⼯⼯资⽀付监控制度及信⽤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资⽀付保障制度。
要加强同各级⼯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或克扣农民⼯⼯资问题中的作⽤。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民共和国建设部⼆○○四年九⽉六⽇建设领域农民⼯⼯资⽀付管理暂⾏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资⽀付⾏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或克扣农民⼯⼯资问题,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资⽀付暂⾏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要点分析与解读
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要点分析与解读引言2021年8月17日,人社部、住建部、铁路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下称“《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定从保证金的储存义务人、使用及监管几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涉及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履约的具体内容,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具体条款。
本文将对该规定涵盖的若干重要条文进行梳理,以促使我司在今后承接施工总承包项目及专业分包项目的管理工作得以合规、有序进行,逐步提升价值创造能力。
1.《规定》出台的背景据国家统计局2020年统计数据显示,全国现有农民工2.85亿人,其中建筑行业占比达18.3%。
可以说建筑领域的农民工既是农民工队伍中的一支主力军更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
长期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治理活动,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现阶段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农民工工资的拖欠问题。
农民工本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也是无数个家庭的的顶梁柱,通过血汗换来的工资或许是他们的唯一经济来源,如果农民工的基本工资收入得不到有利的保障,不仅严重打击农民工的工作积极性,不利于建筑行业的发展。
同时也会让社会契约的公信力降低,导致公平公正义理念难以贯彻,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006年1月,迫于我国尚面临着严重的农民工工资被克扣及拖欠的问题,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该意见重点强调,应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只有相应的制度完善起来,才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这一社会难题。
制度的确立,强制了部分拖欠及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在其银行账户中缴存一定比例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得以实现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
2016年1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该意见将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市政、水利、交通等相关工程建设领域,并在以上领域实现全面覆盖。
工程建设领域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工程建设领域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王庆锋来源:《今日财富》2022年第31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颁布是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推进了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治理方式,从清理农民工工资拖欠向欠薪源头治理和制度建设转变。
本文从龙岩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的主要特点出发,分析在新形势下造成拖欠问题的主要原因以及面临的问题,从规范化管理、信息化建设、源头上治理、制度化保障的角度,提出新形势下工程建设领域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对策措施,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开展提供借鉴参考。
如何完善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治理,解决老百姓“忧薪事”“烦薪事”,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农民工群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颁布施行,使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治理法治化和更加规范化,但影响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难题仍然存在,因此研究新形势下工程建设领域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对策措施,有利于推进根治欠薪工作的开展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龙岩市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治理主要特点龙岩市位于福建省西部,2021年末全市常住人口为273万人,据龙岩市根治欠薪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2021年龙岩市在建工程项目262家,从业农民工达22.3万人,全年为3341名农民工解决欠薪3217万元,相比2020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数、金额、案件数都呈现下降的局面,欠薪治理工作稳中向好,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治理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龙岩市整合完善举报投诉平台,专人负责全国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线索反映平台、“福建人社”欠薪投诉微信小程序、12345诉求件的即接即处办理,实现劳动者“指尖上的维权”。
建立完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联动处置机制,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等有关规定,形成工资支付制度监管闭环。
(二)专项行动有序开展。
2021年龙岩市通过组织开展迎建党百年“护薪”行动、“大数据+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行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点题整治”,并在岁末年初开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冬季行动,采取日调度周通报、集中接访、挂牌督办、约谈督导等超常规举措,强力解决欠薪问题,为3341名农民工解决欠薪3217万元,如期完成春节前欠薪案件“清零”目标。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建设、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
序号
主体
涉及事项
《条例》规定
存在法律风险
应对措施
备注
1
建设单位
资金到位方可开工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1)未及时拨付人工费导致拖欠工资的,建设单位需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相关部门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除对工程价款进行约定外,还应对人工费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包括金额、周期、支付方式等)。在拨付工程款后,建议建设单位应确定专人对施工单位及时发放工资进行监督。
首先建设单位需做好工程款支付担保,要确保项目资金足够支付农民工工资,以免公司征信受到破坏,影响公司信誉。其次法条并未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具体方式,因此建设单位可以提供除金钱外的其他形式的担保。例如,采取第三方提供保证人担保、银行保函、提供抵押物等方式。这样,既可以满足《条例》要求,又对公司运营的资金不会造成较大的影响。
建设单位在发包时应该多渠道、多方式严格审查承包单位主体资质,同时加强自我管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谋求更好的合作伙伴。
5
建设单位
档案管理及解决纠纷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创建日期:2010-6-30 文件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信息来源:成都日报《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6月10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二日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监理企业,在蓉投资建设的建设单位,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人员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政府职责)按照属地化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实际目标考核责任制。
市和区(市)县政府定期召开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矛盾。
第四条(部门职责)按照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助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劳动用工纠纷、配合处置农民工工资投诉、依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相关单位依法实施相应的查封、抵押等措施;公安机关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处理突发事件中的违法人员,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不法行为。
经委、交通、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负责监管所属建设工程项目,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发生。
第五条(企业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全面责任制、建设单位监管责任制、监理单位监督责任制和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直接责任制。
拖欠农民工工 责令 法条依据
拖欠农民工工资一直是一个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的生活和权益。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依法规定了责任和处罚。
本文将从法条依据、责令等方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做一番探讨。
一、法条依据1.《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个工作年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用人单位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欠薪,并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工资两倍的赔偿金。
”以上法条依据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处罚措施。
在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以上法条依据予以处理。
二、责令1.责令支付欠薪根据《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欠薪,并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工资两倍的赔偿金。
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的处罚措施,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其支付欠薪,并加以相应的赔偿金,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无法通过调解解决拖欠工资的问题时,劳动者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法院诉讼途径,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权益,促使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
法律案件分析农民工讨薪(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工群体在城市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却一直困扰着这个群体。
201X年,XX市发生了一起农民工讨薪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该事件为例,对农民工讨薪案件进行分析。
二、案件经过201X年,XX市某建筑公司承建了一项市政工程项目。
项目施工过程中,该公司雇佣了数百名农民工。
然而,工程完工后,该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在多次讨薪无果的情况下,农民工们开始集体上访,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工资。
在事件曝光后,XX市劳动保障部门介入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共计XX万元。
面对劳动保障部门的调查,该公司负责人承认拖欠工资,并表示愿意尽快支付。
然而,在支付过程中,该公司又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支付时间。
在农民工和相关部门的持续施压下,该公司最终同意支付拖欠工资。
然而,在支付过程中,该公司又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
无奈之下,农民工们再次集体上访,要求政府部门介入。
在政府部门的大力推动下,该公司最终支付了拖欠的工资。
然而,这一事件却引发了社会对农民工讨薪问题的广泛关注。
三、案件分析1. 案件原因(1)建筑公司恶意拖欠工资。
该公司在工程完工后,以各种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农民工维权意识薄弱。
部分农民工在遭遇工资拖欠时,缺乏维权意识,导致维权难度加大。
(3)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对农民工讨薪问题的规定尚不完善,导致维权渠道不畅。
2. 案件启示(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律法规,明确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法律保障。
(2)提高农民工维权意识。
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应加强对农民工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
(3)加大执法力度。
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
(4)建立健全维权机制。
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民工维权机制,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维权渠道。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合于在工程建设领域从事建造、装修、土木、电力等相关工作的农民工。
第三条工程建设领域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章工资支付义务第四条工程建设领域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或者少发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名义强令农民工无偿加班。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保证工资支付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工资支付方式第七条工程建设领域单位和个人可以采用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的农民工工资,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农民工提供开户便利。
第四章工资支付保证第九条工程建设领域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立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信息应当告知农民工,并定期发布在单位或者个人的办公场所。
第五章工资支付监督和维权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资支付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第十二条农民工享有工资支付查询的权利,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三条农民工有权依法维权,如遭受工资拖欠或者少发情况,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投诉或者申请仲裁。
附件:1. 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信息公示表格2. 相关法律文件及规定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合同:指雇佣关系双方就劳动条件、工资支付等方面达成的书面协议。
2. 工资支付保证金:由单位或者个人以预留资金的方式,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一定金额。
3. 工资支付查询:农民工有权通过向单位或者个人查询的方式,了解工资支付的情况和支付明细。
4.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指由政府部门设立的,负责处理劳动争议的独立机构。
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成因及对策
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成因及对策提纲:一、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成因二、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对建设领域的影响三、预防措施和政策法规四、如何加强监管和执法五、案例分析与对策建议一、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成因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 资金链断裂: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各方资金不足,导致资金链断裂,施工单位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和供应商货款。
2. 合同缺陷: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合同条款不够明确、规范,就会导致后期争议,进而影响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3. 施工单位经营风险:一些施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风险,如果遇到经济困境或者债务危机,就会有一定可能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4. 依法缴纳社保:有一些施工单位为了降低成本,没有依法为农民工缴纳社保,这就会导致农民工在工资问题争议时无法依法维权。
5. 省级和地方各级基建中心拨款不足:各级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拨款由于各种原因不足,建设单位就会迟迟不能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二、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对建设领域的影响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影响工程进度:如果施工单位无法及时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就会影响施工进度,甚至导致工程搁置,造成大量资源浪费,影响社会经济发展。
2. 严重损害农民工权益:如果施工单位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对于农民工来说,将失去生计来源,严重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3. 增加建设成本:如果由于工程款拖欠问题,施工单位需要花费额外时间和精力处理纠纷,这将增加建设成本,让施工单位和政府承受更大的经济压力。
4. 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一些施工单位利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来压低合法的竞争对手,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5. 失去公众信任:施工单位如果多次出现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就会失去公众信任,甚至导致施工单位的破产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三、预防措施和政策法规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有以下几个主要措施:1. 重视职业道德:有关机构需要重视施工单位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职业道德规范,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意识。
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和对策分析
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和对策分析摘要: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这一劳动大军已经成为建筑领域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化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
近几年,国家对农民工就业、生活、工资、保险等情况提高重视程度并加大推进力度,使他们的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水平得到改善,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然存在,难以从根本上治理和解决。
在建筑领域,往往使用拖欠工资的手段达到留住劳动力的目的,以防止建筑工程缺乏人手,此种行为侵害了农民工的权益,不仅对农民工造成不利影响,还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危害。
本文主要就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和对策前言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影响因素较多且结构复杂,应从根源进行探究并寻求性质有效的对策,从而改善这一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进而保证建筑市场规范有序的发展,为社会稳定贡献力量[1]。
建筑领域工人具有流动性强、人员素质不高等特点,尤其是农民工群体,他们更为分散,为管理增加了一定难度,同时,农民工普遍法律意识不强,缺乏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导致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较为严重,基于此,我们不仅要从建筑企业寻找问题根源,还要结合社会因素综合考虑,从清欠工资入手,提高整个行业的管理水平,完善保障机制,为社会发展夯实基础。
一、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原因分析1行业因素2020年5月1日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可以说正是对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一剂猛药。
《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直接就用人单位对其提供劳务或劳动的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的保障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尤其是对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但建筑行业人员流动性强等特点,造成了拖欠民工资现象频频发生。
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种类繁多,有瓦工、木工、漆工、园林工人等等,按工程建设进度进场施工,长的工作几个月短的一两天后又到另一个工地,造成工资结算困难,且很多都是由同乡介绍而来,因而包工头带领代发工资现场屡禁不止,因工程结算周期过长或包工头跑路等增加了追讨工资的难度,群体性讨要工资现象不断发生,影响了地区稳定和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问题
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问题近年来,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愈演愈烈,成为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顽症之一。
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两个紧密关联的问题,既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也是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需要。
拖欠工程款与拖欠农民工工资,形式上有一定联系,许多施工企业均将业主未及时支付工程款作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理由,但从经济法律制度的角度研究,这两者并不构成必然的因果关系,前者更不能构成后者的免责缘由。
拖欠工程款与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不同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拖欠工程款是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是施工企业的债权;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施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是施工企业的债务。
这两个关系所产生的经济社会影响也是不同的。
拖欠工程款对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在建设工程实施的资金链中,施工企业只是其中的一环。
工程款不到位,施工企业只有三个途径维持施工的进行:一是通过银行的流动资金借贷,二是拖欠其他企业的材料、设备款及劳务报酬,三是用自有资金垫付。
由于施工企业的资本积累水平低,因拖欠工程款而形成的工程资金流主要是通过前两种途径实现的。
巨额的工程款拖欠,推动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进一步膨胀。
据初步统计,20xx年底全国建设工程累计拖欠工程款约4000亿元,从业主支付的角度,这个数额意味着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中业主的资金缺口,相当于当年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7.25%。
拖欠工程款是固定资产投资膨胀的一个重要实现方式。
20xx 年与20xx年相比,金融机构对建筑业的短期贷款净增31%,银行流动资金的借贷,使银行短期信贷资金凝滞在建设工程上,扩大了信贷规模,增加了金融风险。
拖欠其他企业的材料、设备款,产生相关产业效率低下的连锁反应。
工程款的拖欠,使施工企业支付劳务报酬的能力减弱,是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一个重要经济原因。
但最根本的是,市场信用机制退化。
尽管由于建筑市场施工能力远大于建设量的需求,而使施工企业与业主的市场关系上处于劣势,但相对于劳务企业和农民工,施工企业处于市场强势地位,以债务来抵消债权对经营活动的压力,或者尽量扩大债务,成了施工企业惯常的做法。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解析
探索研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章是对工程建设领域的特别规定,其内容和第二、三章等一般规定的内容是一致的。
调整事项如果同时涉及本条例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第四章的内容。
第四章未特别规定的事项,则适用条例其他章节的一般规定。
第四章明确了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的有关义务,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欠薪问题。
本文作者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和大家进行交流探讨。
一是关于建设单位及时拨付工程款义务和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义务。
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和人工费用义务在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已经有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明确了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具有监督的责任。
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建设单位的监督责任主要内容就是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支付直接招用的农民工工资和代发本项目分包单位招用的农民工资的情况。
结合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还包括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加强项目的劳动用工管理,预防和处理本项目的欠薪问题。
如果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依据第五十七条第二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是关于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工资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是对建设单位在拖欠工程款情况下工资先行垫付责任的规定。
建设单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拨付人工费用或者工程款,从源头上导致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发生拖欠,建设单位应以未结清的数额为限承担先行垫付责任。
如果拖欠农民工资并不是因为拖欠工程款拨付不足,则不适用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内容,应适用第四章其他条款。
如果属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发生因未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欠薪的,除了建设单位按照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垫付责任以外,属地人社部门要根据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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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常用法条分析
作者:武都区人民法院王博
一、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常用的两部法律法规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常用的法条依据
1、《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七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司法解释是活
着行走的法律,其法律适用性和实践操作性较强,在司法文书中也是可以直接引用的,而部委的规章在判决书中是不能直接引用的,可见当二者冲突时在法律文书中只能引用司法解释或法律,而不能引用部门规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对于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一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规章内容作说理依据,裁判文书却不能直接做法律条文引用,如果法律或司法解释等没有规定规章涉及的内容,那么做说理依据合不合法,如果产生冲突,用规章内容说理,引用法律或司法解释逻辑上有没有矛盾。
如《办法》第七条和解释第二十六条就存在一定的矛盾牵连性。
《解释》第二十六条,违法分包和转包本身就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该自始是无效的,但为了保护工程成果和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避免损失的最小化,本条文间接承认了部分的合法性,这是可以理解的,在实践中建设施工等用人单位为减少成本、增加收益,将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包工头雇几个农民工实际施工,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方,而发包方仅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明显是不公平的,因为分包、
转包业务前提是违法的,那么对于自己违法产生的结果当然应该承受,只有加大违法成本的支出,对于违法分包和转包才能产生遏制作用。
也就是即使发包方已经支付完工程款,仍然可以将其列为被告,让其承担连带责任,许多人认为发包人已经支付工程款或者已经向实际施工人支付了报酬,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不公平,但是没有考虑到其违法分包,没有考虑到工程的质量,长远来讲危害更大,将会产生更多的“楼脆脆”、“楼歪歪”。
但是解释仅规定了欠付工程款这个范围。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连带责任,即使发包人对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和个人已经支付了相关费用,但没有发放给本人,那么其仍然要承担责任。
但《解释》没有这样规定。
在法律文书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有规定,不得直接引用规章,但实践中使用部委规章已经远超过解释了,例如在司法实践中直接引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出现好些案例,不直接引用没有依据,直接引用不合规定,所以最高院应该早点做出解释说明,避免法院审理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使用法律的混乱。
民事法律是一部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重在实现权利的最大化和对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惩罚。
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利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打击违法分包和转包行为的出现,用人单位违法发包、分包情况下,应突破合同的
“相对性”,使用《办法》第十二条,更能维护农民工的权益。
如果《解释》第二十六条的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转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等,而不包括合法分包工程承包人及农民工个体,那么最高院应该尽早做出说明或将实际施工个体及相关辅助个人列为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三、实际施工人或农民工要保留好自己的相关纸质证据
建设工程企业往往都是外地企业或大型央企,一旦工程撤走,追索劳动报酬问题就会非常复杂,去外地打官司,成本高还可能面对地方保护主义,所以追索劳动报酬应该及时协商解决或向法院起诉。
为防止诉讼时缺少证据而面临伴败诉的风险。
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应该收集好以下证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合同文本、立方计件、工资卡交易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介绍人、同事证言、工程来往交易记录,欠条、负责人签字文书、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
单位人员出入登记表、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聘用公示名单、考勤记录、请销假记录、单位缴纳保险凭证、岗位调动记录、电子档案信息复印件、U盘等电子设备存储的工作期间内容信息、向有关部门机构反映拖欠工资等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