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郓城黄河河湖执法经验与建议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郓城黄河河湖执法经验与建议
吕玉宏
(山东黄河河务局郓城黄河河务局,郓城274700)
摘 要:本文结合山东省郓城县黄河执法工作实际,对当前河湖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分析,查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

关键词:河湖执法;经验;问题;建议
2018年以来,山东黄河河务局郓城黄河河务局按照黄委及省、市局河湖执法检查有关要求,全面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治水总基调,结合郓城黄河实际,积极开展本辖区河道执法检查活动,维护了良好的水事秩序。

笔者作为一名多年从事水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结合基层实际,就河湖执法开展情况、存在的共性问题与建议浅析如下。

1 所辖河道基本概况
郓城县河道长34km,属于过渡型河段,两岸之间最宽9km,最窄5.9km。

所辖28.075km黄堤堤防、35km金堤堤防工程及附属设施;苏阁、杨集、伟庄3处险工和杨集上延1处控导工程;苏阁、杨集2座涵闸;徐码头、罗楼、四杰3处滩区;沿黄涉及张集、李集、黄集3个乡镇,总计15万余人。

收稿日期:2019 07 08
作者简介:吕玉宏(1974-),女,大学本科,高级工程师,郓城黄河河务局水政科副科长,长期从事水行政执法工作。

2 主要做法
2.1 领导高度重视,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2018年以来,郓城河务局将“河湖执法”与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河湖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不断强化对河道非法采砂、违规涉河建设项目、黄河浮桥违法等问题的监管力度,为河湖执法监管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2.2 依法履职,严厉打击各类水事违法行为
郓城河务局认真贯彻落实《山东黄河河道管理巡查报告制度》和《郓城黄河河道、堤防工程巡查办法》,采取日常、定期、突击相结合的方式常态化开展河道巡查,力争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年初,制定了年度和月度巡查计划,保证每周至少一次的水工程全面巡查。

在巡查过程中充分利用巡查单兵及车载设备进行巡查,及时通过水行政执法统计直报系统上报巡查记录,并规范完整填写巡查登记表,详细记录巡查情况。

据统计:2018年2019年5月31日,水政、公安两支队伍联合开展河道巡查215次,累计行程9800余km
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

小贴士:如何撤销已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常有基层同志询问,已经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现有错误,如何撤销及重新下达呢?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有错误不要紧,改了就是。

但是由于错误的类型不同,纠正的程序也不同,下面仅就主要错误的纠正程序说明如下:
(1)如果是编号、文字、日期、印章等错误时,应当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行政相对人,并以正式文件予以说明,并告知前文作废,由于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变更,所以不需要重新实施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2)如果是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错误时,应当以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说明后撤销该决定书,从相对人处收回,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后,再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3)如果是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错误时,程序同第二点。

(4)如果是违法事实不清或证据不确凿时,应当以正式文件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相对人处收回。

然后重新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补充完善相关证据,按照程序规定重新履行处罚告知或听证告知(依案情来定)等环节要求,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5)如果是发现行政处罚的程序出现存在严重缺漏时,如未进行处罚告知或听证告知,应当以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说明后撤销该决定书,从相对人处收回,然后再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重新进行,直至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要注意的是,如果执法部门在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就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错误,可以重新调查取证,重新作出决定并送达。

而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依照相关规定,执法部门不可以自行收集证据。

但如果执法部门认为已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确实存在错误,应该变更时,可以按照执法程序重新制作后,与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行政诉讼原告商议同意后,由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撤诉(撤诉需法院裁定准许)。

(责任编辑 朱白丹)
·


· 2020年第2期水行政执法
出动执法人员810余人次,
现场发现并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10余起,警告20余人。

在日常的水行政执法过程中,认真做好信息采集及证据保存工作,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结合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积极开展了浮桥整顿、河道禁采、滩区禁植和禁止堤防禁放、麦收打场晒粮等多项专项治理活动,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创造了良好的水事秩序和治安环境。

郓城河务局以汛前、汛后及河湖专项执法检查为契机,水政、公安、防办等部门联合进行了汛前、汛后联合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非法采砂入刑等水事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坚持经常化河道巡查,对省级交叉河段、上下游交界处等易发生违规河段增加了巡查频次,对所辖河道和浮桥进行了全面检查,未发现河道内设置影响行洪的构筑物、建筑物;未发现倾倒垃圾、新植违章片林等侵占河道违法违规现象。

由于河道巡查常态化开展,有效预防了各类违法行为的发生,逐步实现了从“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转变,确保了黄河河道行洪安全,本辖区河道管理秩序相对稳定。

2.3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推进依法行政进程2018年以来,
郓城河务局制定了具体的“三项制度”实施方案,成立了推行“三项制度”领导小组,制定了《音响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编制了行政执法事项、主体资格清单、执法人员资格、音像记录事项、随机抽查事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6个清单及行政执法程序、行政强制、行政许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4个流
程图与服务指南,并将其内容在“杨集险工8#坝普法阵
地”及“菏泽普法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报送郓城县法制办备案。

安装并开通政府电子政务专网,将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事项清单等内容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4 强化普法舆论导向,
不断提高综合执法技能2018年投资2万余元在杨集险工8#坝建立了———郓城黄河普法阵地,制作了“防溺水”“三项制度”“河长制”“河道采砂”等宣传专栏和标牌。

3月22日,郓城河务局、郓城县水务局、南城水库、郓城优汇志愿者协会联合在唐塔广场开展联合水法宣传,达到预期效果,提高了公众自觉维护黄河防洪安全意识。

2018年郓城河务局认真贯彻落实全过程记录制度,制作“仲某河道采砂案例”,代表市局参加了省局组织的“执法模拟办案演练”,取得较好成绩。

2.5 依托河长制平台,
加强与地方政府沟通,扎实推动河湖清理整治
2018年建立了由县长担任县级河长,
河流所经乡(镇)主要负责人担任乡级河长的“河长制”管理机构,明确了河道警长、义务河长、民间河长,由各管理段段长担任河管员,负责郓城黄河河长制日常工作。

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充分利用标语、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宣传河长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在每个乡镇安设河长制
标示牌,
完善河长联系方式、监督电话、公众二维码等信息要素,让河长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河长每月对黄河进行实地巡查,查勘河道内外的日常管护,对乡镇河长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督查。

“清四乱”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郓城河务局联合县河长办、
检察院、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环境保护局、畜牧局以及沿黄乡镇组成“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检查组积极行动,发现一处、清除一处。

据统计:截止2019年6月,取缔河道采砂场3处,强行清除采砂船3只,拆除抽砂管道80余m;
清除罗楼滩区固体废弃物1处及罗楼滩区和杨集上延两省交界地段堆放的危化品(沥青等油桶)100余桶;
水政、公安、工管、管理段通力协作,采取白天与夜间相结合的方式,清除堤防违章庙宇9处,清除
面积100余m

,确保了黄河河道不侵占、不污染及堤防工程完整,
“清河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3 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新形势下“河湖执法政治站位”、“加强河湖
执法是强监管的保障”
意识不强,离“水利行业强监管”实际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二是水政监察队伍人员的知识结构、整治素养、执法技能需要有待加强,“重协调、轻执法”的现象还时有存在。

三是执法交通、装备等老化落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办案的效率。

四是执法办案力度不够,导致发生的违法行为该立案的不立案,增加了行政公益诉讼的风险。

五是如何借助河长制平台解决执法中的难点问题
研究不够,
还需要集思广益,与河长多沟通、多汇报,取得河长支持与认可。

4 建议
一是增加河道、堤防巡查频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积极巩固汛前河道巡查整治成果,严防河道内设置行洪的构筑物、建筑物等水事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黄河行洪安全和防汛抢险道路畅通。

二是坚持“普执并举”,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强化执法人员业务学习,重点做好水事法律法规、执法流程、自由裁量基准、全过程记录等理论培训。

三是建议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更新、充实执法装备,满足基层执法需要。

四是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规范执法程序,完善案卷资料,提高执法效能,保证执法行为合法有效,降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发案率。

五是加强与环保、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河长制平台,落实采砂管理责任,建立河长挂帅,河务牵头,公安、自然资源、环保等部门参与的采砂管理联动机制,加强日常巡查监管,严厉打击本辖区非法采砂等活动。

(责任编辑 朱白丹)
·
07·
水行政执法
2020年第2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