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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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
1、哪些企业要交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第二条规定精神,铸造企业不属于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版的企业,无需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但是,有些地方政府将上述企业的范围予以扩大(比如新疆),这样就使得铸造企业有可能需要交纳(这属于地方土政策,只能从其规定)。
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权、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2、风险抵押金制度是否违法?
不合法。
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明确指出:“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对擅自扣留、抵押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保证事故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7月联合制定下发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并从当年8月开始施行。
暂行办法规定,省级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将结合企业产量、销售收入等综合因素,确定风险抵押金具体存储金额:小型企业不低于30万元;中型企业不低于100万元;大型企业不低于150万元;特大型企业不低于200万元。
最高存储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暂行办法提出,企业发生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由企业先行支付,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经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手续。
暂行办法强调,企业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逃逸,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省、市、县级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级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属地原则共同负责;企业当年未发生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
当年发生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数额,并及时告知企业。
企业在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要将风险抵押金补齐;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转入其他行业的,在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风险抵押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安监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若挪用风险抵押金,依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可以算企业债权吗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百行办法》还有效。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于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发布。
安全生产度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要结合企业产量、销售收入等综合因素,确专定风险抵押金的具体存储金额:小型企业不低于30万元;中型企业不低于100万元;大型企业不低于150万元;特大型企业不低于200万元。
风险抵押金最高存储金额原则上属不超过500万元。
该办法的发布、实施主要是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4、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可以作为( )使用。
选B
可参照“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
5、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可以用在隐患整改吗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可以用在隐患整改的。
根据相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可以用在隐患整改,具体的隐患整改交纳范围、交纳标准、交纳时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可以参考下文。
一、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交纳范围、标准及时间
(一)交纳范围。
本辖区内非煤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纺织服装、包装印刷、泡沫塑料、木材家具、机械制造、铸造加工等行业。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前提条件之一。
凡未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一律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新建企业在依法完备安全、环保等各项报批手续,并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后,才能开工建设。
(二)交纳标准
1、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行业,或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下的交纳10000元;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交纳20000元。
2、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或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下的交纳5000元;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交纳10000元。
3、企业扩大规模后按新增规模补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三)交纳时间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于每年《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之日起15日内交纳。
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一)收缴
1、街道安监所负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收缴,每年收缴一次,在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开设专门帐户存储。
2、企业停业、歇业、注销时,由企业提出申请,附工商、税务、安监局等部门有关材料,经审查确认后,其所交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余额全部结算给企业。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借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二)管理使用
1、年度内未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年底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全额直接转到下年度。
2、对已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且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好的,按照保证金额度的一定比例,奖励单位安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员。
3、发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的,扣除其全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4、凡出现瞒报责任事故,经举报审查属实,扣除全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外,并按伤亡人数的处罚数额进行处罚。
5、被扣除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该企业在停产整顿恢复生产前,必须足额补缴。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与责任事故、隐患、日常管理、安全例会等直接挂钩,凡经检查提出的安全隐患问题限期未整改,经复查,仍存在问题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扣除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6、被扣除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作为安全生产专项抢险救灾资金。
可用于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评比时,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优先予以奖励。
7、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与当年度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目标考核被扣分数的按10%挂钩兑现。
8、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应急资金。
三、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监督
1、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接受上级、同级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2、安监所每半年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扣除及使用情况向企业公布,并建立台帐,作好详细记录。
6、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还有效吗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百》还有效。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于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度发布。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同级问财政部门要结合企业产量、销售收入等综合因素,确定风险抵押金的答具体存储金额:小型企业不低于30万元;中型企业不低于100万元;大型企业不低于150万元;特大型企业不低于200万元。
风险抵押金最高存储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该办法版的发布、实施主要是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权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7、什么是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保证事故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7月联合制定下发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并从当年8月开始施行。
暂行办法规定,省级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将结合企业产量、销售收入等综合因素,确定风险抵押金具体存储金额:小型企业不低于30万元;中型企业不低于100万元;大型企业不低于150万元;特大型企业不低于200万元。
最高存储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暂行办法提出,企业发生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由企业先行支付,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经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手续。
暂行办法强调,企业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逃逸,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省、市、县级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级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属地原则共同负责;企业当年未发生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
当年发生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数额,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在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要将风险抵押金补齐;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转入其他行业的,在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风险抵押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安监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若挪用风险抵押金,依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8、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相关问题
你公司是责任主体,承担全部安全管理责任,开采承包单位分担的是施工安全责任,只是你百公司管理的一部分,所以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你公司缴纳。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度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918号。
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煤矿企业以其法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十条规定煤矿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回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存储。
当年发生生产答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重新核定煤矿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告知煤矿企业,煤矿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相关的资料。